佛山环保公司罚款12万元监测器材竟然是拿来低碳环保手抄报的

最近,我听说禅城的一家环境检测公司因伪造监测数据而被罚款12万元。

关于这个案件的详情如下: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在他们的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了这家环境检测公司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问题。就在7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了对这家检测公司的现场检查。在检查中,他们查阅了公司编制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以及仪器设备记录,结果惊人地发现,这家公司编制的多份检测报告中的原子吸收谱图竟然完全一模一样(曲线、浓度、分析时间等都一模一样)。可是,这家公司只有一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而且在同一时间只能生成一个分析结果。

根据我的调查,这家公司在使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分析水质重金属指标时,竟然多次将同一分析谱图用在不同的样品上。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这家公司被认定为进行了欺诈行为。

这家公司的行为属于使用其他样品的谱图替代相关样品的谱图的情况,构成了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该公司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这家公司做出了罚款12万元的处罚。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伪造监测数据是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此外,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不得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如果环境监测机构违反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导致监测数据不真实,那么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他们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他们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那么责令改正的同时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五条的修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如果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话,可以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那么可以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 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 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情况。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如果我提供与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公共安全相关的虚假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那么我可能会被判处更严重的刑罚。如果在这种行为中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那么将会根据更严重的处罚规定来定罪处罚。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我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且出具的证明文件严重失实,造成了重大后果,那么我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如下:

环境检测机构需要不断加强机构主体自律意识,明确检验检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他们需要进一步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树立守法和诚信理念,以营造良好的行业风气。

此外,他们还需要加强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通过完善管理体系、加强人员协作和内部管理,他们可以保障数据的真实、客观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