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修复中的刑法保护

杨德伟谭庆松

摘要:近年来,地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履职尽责。 在着力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活动的同时,着力加强对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诉讼监督。 在此背景下,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应运而生。 . 以重庆市无锡县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实际为切入点,探索综合运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多种检察职能,强化保护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刑法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检察职能生态环境修复刑法保护

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美丽中国”理念,将“建设生态文明”写入党章。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正式提出“两山”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行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制。 “ 2016年1月、2019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视察重庆,对重庆提出“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发挥“三个作用”的重要指示,为我们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在此背景下,无锡县检察院立足全县实际,坚持将绿色司法理念根植于保护绿水青山,践行于保护金山银山。 2017年11月率先成立首个林业生态保护检察厅,衔接分散的检察职能,建立林业生态保护检察体系,成为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新动力机关服务经济有力促进了无锡县“生态检察”工作,取得了实效。

一、生态环境修复内容

开展生态环境修复,要厘清“修复什么”和“如何修复”两个概念。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生态保护修复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保护。” 显然,山水、森林、田野、湖泊、草地、湿地、海洋等都是生态环境的一部分,受到破坏后,就是我们所说的修复对象。

现代汉语词典把“复原”定义为:“使损坏的东西恢复原状或功能”。 那么,什么是生态环境修复? 如何解决?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树义表示,损害只能赔偿,损害只能修复。 笔者认为,在环境损害案件中,应树立恢复性司法和保护性司法的理念,通过植树造林、固土、植树、除草、垃圾清运等多种补救措施,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配种。 恢复原状就是恢复生态环境。 例如,通过重新种植和重新种植被其破坏的相同或更多数量的树木来恢复森林资源,通过释放鱼苗来恢复渔业资源。 2017年,陈某某使用自制的电鱼器在无锡县东溪流域非法捕鱼10分钟,共钓到2公斤电鱼。 2018年4月,陈某某在检察机关的陪同下,来到大宁河漫滩路放生500条鱼苗。 此外,也可由第三方代替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2016年12月,屈某某在未办理《森林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砍伐马尾松253株,折合立木32.46立方米。 该案由无锡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11月侦查完毕后移送万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此期间,曲某自愿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万元。 ,委托第三方公司在万州区长江涨落带异地修复生态环境补植中山杉,并主动缴纳罚款1.7万元。 另一方面,积极联系县林业局,要求自愿补植,恢复被其破坏的生态植被,并承担相关费用。 无锡县林业和生态保护检察院获悉这一情况后,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经济状况和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了评估,确认其具有自愈能力。 树木恢复,共栽植柏树5亩,柏树约1200株。

上述案件是无锡县检察院立足生态检察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的一个缩影。 不仅有效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还将绿色司法的生态理念植入环境破坏案件中,更加注重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实施保护性修复,实现了目标“打击一个,警告所有”。 “效果不错。

2、无锡生态环境修复实践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018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有价、损害有责”、“积极协商、司法保障”等制度规定。在此背景下,生态环境修复实践探索积极开展无锡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结合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处理,创造性地提出了《关于恢复生态环境的通知》和《恢复生态环境承诺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和《承诺书》)制度,在本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责任单位和部门推广使用县政府。

《告知书》是有关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污染案件时,告知受行政处罚或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权利义务、法律后果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文件。其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破坏。 上述通报内容,不仅体现了生态环境修复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治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承诺书》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自愿履行损害赔偿义务的书面承诺。 它类似于刑事案件从宽制度签署的《认罪认罚书》。 是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后,赔偿义务人作出的书面承诺。 表现出积极的悔改态度。 在此后的法律程序中,将据此酌情从轻处理。 无锡县检察院办理了一系列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共通报生态环境修复义务12起,犯罪嫌疑人签署承诺书20份。 2018年11月22日,无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复生态环境的通知》和《生态环境修复承诺书》的通知) 2019年6月14日,县森林公安局宣读了范某某涉嫌非法猎杀珍稀野生动物案件犯罪嫌疑人的《通知书》。野生动物濒危,犯罪嫌疑人主动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县森林公安局及时将案件有关情况通报县检察院,并提请批准逮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在无锡落地生根,生态环境修复理念逐渐形成,生态环境治理确实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 既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又要坚持打击和修复并重,加大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犯罪成本,突出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 从根本上改变生态环境破坏日益严峻的现状。 保护生态环境,要靠制度、靠法治; 只有实行更严格的制度、更严格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探索生态环境检察保护机制,既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践行,也是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也是检察机关充分行使法律监督权。 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配合生态环境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严格依靠制度和法治是重要推动力履行法定职责。 2019年4月23日,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竹溪县、陕西省镇平县、重庆市巫溪县检察机关、林业部门共同建立了上游鸡心岭、银条岭保护合作项目。长江。 区域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座谈会在无锡县召开,形成了“渝晋鄂九部门跨区域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机制”,进一步凝聚了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切实承担起“鸡心岭”“银条岭”“神农架”林区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共创、共建共享的责任,确保合作机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019年以来,检察院、林业部门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开展专项调查研讨3次,为涉林行政处罚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5次,对个案提出指导意见先后在乡镇、自然保护区等开展了20余场生态保护宣传活动,有效提高了群众的生态意识,激发了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

三、刑法调整对生态环境修复的思考

生态环境不是人人都能修复的,需要一定的技巧。 生态环境负责人可以出钱找有技术的第三方进行修复工程,也可以用劳务代替生态环境修复成本。 扭转“重打轻修”的传统司法理念非一日之功,但我国《刑法》的不完备性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 例如,《刑法》第345条对盗伐、乱伐的定罪量刑有明确规定,但没有规定是否补植、补植盗伐的树木。 体现在该法上,与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高要求、严标准不相适应。 将生态环境修复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是在《刑法》更高层次保护生态环境,有效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

将生态环境修复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也是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 据调查,一些法院依据我国《刑法》第345条的规定,对非法乱砍伐树木的被告人判处一定的自由,并责令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内补种特定的树种。并达到规定的存活率。 实际上,这是一种通过刑罚的方式,迫使被告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方法,本质上是一种刑罚。 但是,该命令的内容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免刑,也不属于法定附加刑。 这种“创新”的做法超越了刑法,创造了一种独立的刑罚形式。 .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法院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和场所、接触特定人员”。 某些行为的法律依据。 按照罪刑法定罪刑相对应的原则,类似生态环境修复判决的合法性无疑面临质疑和挑战。 判决书中写到,造成盗伐乱伐无法补植绿化,被毁植被无法修复,渔猎无法补充,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因此,将生态环境修复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既是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也是审判实践的需要。

按照“谁污染谁治、谁毁谁修、谁毁谁赔”的原则,如被告人非法砍伐、乱砍滥伐,责令其重新种植特定树木。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的。 满足一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是林业生态环境损害主体的责任。 既符合法理,又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成本,是从更高层次保护生态环境,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和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恢复机制。 2018年,重庆二分院辖区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试图让犯罪嫌疑人承诺缴纳一定数额的生态环境修复费,对修复生态环境和社会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是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实用性。 2018年3月,生态文明写入我国《宪法》,为我国《刑法》的修改完善铺平了道路,修改条件已经成熟。 将生态环境修复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涉及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等十余项总则及分项罪名的修改。刑法第342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地罪”、第343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罪”等。以我国《刑法》第345条为例,该款共有4款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非法采伐罪、滥伐罪,规定了滥伐森林罪,第四款规定了非法采伐森林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森林法》,建议在本条中增加第五款,“非法采伐森林的,应当按照林木数量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标准补植,或者缴纳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强化刑法的惩戒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