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中国煤炭》2021年第9期出版。 本期邀请教育部、中国矿业大学长江学者胡振奇教授担任客座编辑,组织“矿山生态修复”专题,旨在进行深入剖析针对当前煤矿区生态修复领域的现实问题和难点痛点,探索该领域的科学性。 探讨相关创新技术,展示取得的创新成果,为煤炭行业绿色发展贡献智慧。 以下内容摘自胡振奇教授团队的研究成果《矿山生态修复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点击下载全文)。
一、我国矿山生态修复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矿山生态修复领域面临诸多问题。 下面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相关概念和名词的标题问题
“矿山生态修复”一词近年来被广泛使用,也是2018年自然资源部成立后国家层面发布的文件中使用的术语。我国矿山生态修复已进行出来了近半个世纪。 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开始组织“煤矿开采沉陷地综合治理”(原煤炭工业部“六五”科技攻关项目(1983-1986年)),当时的国家国土管理局和国家环保总局非常重视矿区“土地复垦”问题。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管理部门、不同的研究领域和行业,与矿业生态恢复相关的概念和术语有很多,如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煤矿沉陷地治理、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等。 、土地复垦及生态修复、矿山修复等
一、“开荒”不仅仅是恢复耕地
“土地复垦”是我国矿山生态恢复领域最早定义的专用术语(1989年1月1日施行,参见《土地复垦条例》)。 后来,该条例升级为《土地复垦条例》,明确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对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而受损的土地采取补救措施,使之可供使用的活动。
从土地复垦条例到土地复垦条例,没有要求将受损土地恢复为“耕地”,而是要求土地“因地制宜”“达到可以使用的状态”。 由于实施过程中遵循耕地优先的原则,很多人误认为开荒就是恢复耕地。 因此,现在有一种声音“不是恢复耕地就不是开荒”。 这缩小了土地复垦的概念;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复垦不注重植被恢复,不生态。 这也是“土地开垦与生态重建”、“土地开垦与生态恢复”等术语出现的原因。
2009年3月颁布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沉降、地裂缝、塌陷、滑坡、含水层破坏等。 地形景观破坏的预防、治理和恢复; 同时,考虑到实际应用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可能涉及“三废”治理和土地复垦,为避免职能交叉,土地复垦不属于《办法》的适用范围。条例》内。 这是土地复垦被外界认为是耕地恢复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矿区水土污染问题的治理一般被称为生态恢复。
2.“矿山生态修复”一词的广泛应用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国土资源部改制为自然资源部,并成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矿山生态修复”一词已被广泛使用。 周连碧等. 将矿山生态恢复定义为因地制宜,将因采矿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到理想状态的行动和过程。 其研究对象应该是一切因采矿而破坏的生态环境问题。 2019年修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定义为矿区因采矿等活动造成的地面沉降、地裂缝、塌陷、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景观破坏等的防治和恢复。资源勘探和开采。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按照国家土地复垦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目前,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集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于一体,但水土污染治理仍不清楚。
在国外,常用“Reclamation”、“Rehabilitation”、“Restoration”等术语来表示土地开垦或生态恢复。 这三个词虽然不同,但表达的内涵都指的是对各种扰动、破坏的土地和环境的处理。 恢复和管理将使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恢复到与干扰前相同或更好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所谓“生态恢复”、“生态重建”还是“土地复垦”,无论采用哪种具体技术或手段,无论最终是恢复到矿山原有的生态状态还是重新设计建设、开采损害最终会被消除,合理地发挥土地的价值,实现生态功能,也就是绿色发展才是硬道理。
(二)矿山生态修复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
与矿山生态恢复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都对监测提出了相关要求。矿山环境监管。 例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健全监测网络,进行动态监测,矿山地质环境的指导和监督。 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报送监测数据。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动态监测土地复垦情况,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破坏、土地复垦等数据和信息。
但上述运行机制尚未落实,导致我国矿山生态修复旧债未清,年年欠新债。 从《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20)》和《2020年煤炭工业发展报告》也可以看出,约有40%的老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但每年新增生态破坏土地的治理率仅占40%左右。 因此,加强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势在必行。
(三)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领域的认识误区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的大规模实施,导致良莠不齐的施工队伍涌入矿山生态修复领域。 相关项目建设团队对矿山生态修复缺乏系统、整体、科学的认识。 另外,知识储备不足,技术水平有限。 有人认为矿山生态恢复工程是挖坑垫层的土石方工程。 例如,他们认为在裸露的岩石中用土覆盖顶部并用土填充塌陷坑是非常简单的。 施工随意,但修复后失效的情况也不少。 经常出现“一年青、两年黄、三年死”的现象。 如果在填埋或覆盖过程中忽视土壤重构,水-土-植被就不能形成良好的循环系统。 如果缺乏水和养分,植被将无法生存,并会在 1 至 2 年后再次暴露。 在垃圾场、采场等边坡改造时,如果不科学运用模仿自然地貌的原则,不能与当地自然环境相结合,不仅维护成本高,长期稳定性也差,造成更加严重的水土流失和景观破碎化。 例如,在治理酸性煤矸石山时,灭火不准确,防火措施不到位,导致复燃率高达50%。 露天煤矿地貌重塑后融入自然的差异如图所示。 因此,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需要科学技术支撑。
垃圾场仿自然地貌改造效果对比
(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困难
我国矿山生态修复经过40多年的实践和研究,科研人员开发了多种生态修复技术,但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相对有限。 目前,我国矿山生态修复大多依靠政府投入,尤其是老旧债务问题。 社会投入很小,资金有限。 为了达到更好的修复效果,一些新技术会增加成本。 例如,与土壤重建技术、粗放式一次性挖填和根据植被生长需要的“分层剥离、交错回填”相比,后者的投资稍大,施工企业应用积极性不高。 又如地下矿井采煤塌陷的开采与修复技术。 由于在地面尚未稳定的情况下进行施工,需要预留后续的沉降标高,这意味着工程验收时地面不平整,无法满足传统的验收要求; 建筑企业和地方政府不愿意贸然使用这项技术,对造成的土壤资源流失也无可奈何。 因此,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十分重要,这需要矿山生态修复的管理者和建设者转变思维,在投入和政策上实现突破。
二、我国矿山生态恢复对策
(二)矿山生态恢复应遵循的原则
矿山生态修复不仅仅是恢复受损地形和简单的绿化。 矿山生态修复是一项系统工程,是集损害调查、设计规划、建设于一体的复杂工程。 为了达到修复受损生态的效果,必须深刻理解修复目标的内涵。 在规划之初,要明确恢复用地的用途、生态结构和应实现的生态功能。 因此,矿山生态修复目标设定需要遵循以下六大原则:
尊重自然,以人为本;
因地制宜,符合区域总体规划;
安全、高效、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