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危险废物整治工作的通知

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与环境

风险防范能力指引

环固[201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 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以下简称“三能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切实提高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疏堵与先行先试相结合。 按照分步实施、联防联控的原则,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着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提升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切实保障危险废物的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格管理、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 各省(区、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匹配。 需要整体平衡,布局更加合理; 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着提高,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高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其中,2020年底前,长三角地区(含上海、江苏省、浙江省)和“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率先实现; 2022年底前,珠三角、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提前实现。

二、着力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

(一)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源名录。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分别完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名录和危险废物自用、处置设施单位名录。 在此基础上,结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录,建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录。 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2020年起,上述清单纳入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二)继续推进危险废物环境规范管理。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 各省(区、市)要把危险废物环境规范管理纳入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监管责任。 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违法企业列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依法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三)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下放审批权限; 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效衔接机制。 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加大对涉及危险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检查和抽查比例,确保企业长期运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按照现行危险废物法律、法规、指南等文件的要求尽快整改; 构成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严处罚。 结合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制度,固体废物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将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 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限,运行电子表格,便利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利用。

(四)加强监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全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设危险废物培训实习基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执法等工作。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技术培训和人员交流。 加强危险废物专业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组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家团队,强化重点难点问题的技术支撑。

(五)提高信息监管能力和水平。 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网上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网上备案,全面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表格,2019年底前实现全国危险废物信息管理“一张网”。固废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和资金,保障网络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 通过信息系统依法公开危险废物相关信息,搭建信息交流平台。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重点单位关键环节、节点实施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综合智能监控手段的应用,实现危险废物全流程跟踪管理。 各地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收集和共享各类相关数据,及时发现和防范新出现的风险。

三、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六)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推动建立“省内能力整体配套、省际协作、全国专类统筹”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

各省生态环境部门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条件评估,科学制定和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推动地方政府整合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垃圾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设施。 统筹基础设施建设,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填埋处置在税收、资金投入、建设用地等方面提供政策保障。

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长江经济带地区要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区域合作,统筹跨省规划共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 鼓励开展区域合作的省份探索通过“白名单”方式简化危险废物省际转移许可。 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对多氯联苯废物等需要特殊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含汞废物等具有地理分布特点的危险废物,实行全国统筹、相对集中布局,打造专业化利用处置基地。 加强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

鼓励石油勘探、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工业基地和大型企业集团根据需要自行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鼓励化工等工业园区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储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

(七)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 企业应采取清洁生产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危害,优先对危险废物进行内部资源化利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危险废物资源化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 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免办管理试点,实现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八)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 鼓励危险废物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推进危险废物专业化、规模化利用,建设技术先进的大型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 制定重点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指南,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绩效评估。 支持大型企业集团跨区域布局,共享集团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九)完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 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选择典型地区、典型企业、典型危险废物类别,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 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有条件的生产企业依托销售网点回收产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开展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依托矿物油生产企业开展废旧矿物油收集网络建设试点。

(十)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加强与卫生部门合作,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到2020年底,各区市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满足本地区实际需要; 到2022年6月,各县(市)将形成较为完善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 收集、运输和处置系统。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自行建设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社区提供上门处置服务。 各省(区、市)要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突发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和处置设施维护。

(十一)规范水泥窑炉和工业炉窑协同处置。 适当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有益补充。 对于能够有效履行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功能的水泥窑,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根据实际处置能力减少或减少相应的减排措施。 支持工业炉窑危险废物协同处置技术研发,依托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钢铁冶炼等工业炉窑危险废物协同处置试点。

四、着力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十二)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研究修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修订危险废物贮存、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推动完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收费制度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着力解决危险废物鉴别难问题。 推进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豁免管理名录》,研究建立危险废物排除名录。 修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 研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办法,强化企业危险废物鉴别主体责任,鼓励科研院所、标准化检测机构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十四)建立区域、部门联防联控联治机制。 推动制定长三角等地区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实施方案。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并与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和应急响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 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发现涉及安全、消防等问题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给有关管理部门。

(十五)加强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 深入排查化工园区潜在环境风险,督促落实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一园一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要求。 新建园区要科学评估园区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确保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建立危险废物智能追溯管控平台,实现园区危险废物全程管控。

(十六)提高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深入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跨地区、跨部门协同应急响应,健全现场指挥协调体系和信息报告公开机制。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及处置管理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龙头企业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体系。

(十七)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截至2020年10月底,我们聚焦长江经济带,深入开展“清废行动”; 我们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医疗废物、废酸、废铅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 犯罪活动。 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强化监管,分期分批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检查。

(十八)强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支撑。 建设区域危险废物及化学品检测分析、环境风险评估和污染控制技术实验室,充分发挥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作用,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评估、污染控制基础研究技术和其他技术。 鼓励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难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利用的研发、应用、示范和推广。 开展重点行业危险废物普查,逐步制定重点行业、重点类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配套政策和标准。

五、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提升危险废物“三个能力”的重要性,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十)压实地方责任。 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检查问责长效机制。 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多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场所,视情开展专项检查,依纪依法开展检查。 问责制。

(二十一)加大投入。 强化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建设的资金保障。 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形式,建立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建设的资金渠道。

(二十二)加强公众参与。 鼓励将举报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纳入重点奖励范围,提高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 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社会开放。 加强对涉及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的宣传,形成强大震慑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