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区探索生态环境修复机制

东南网讯(通讯员 王长英)2017年12月12日,延平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林业局、环保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延平区生态修复机制实施办法》。 《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延检[2017]54号)。 今后,“非法采伐、乱砍滥伐、故意毁坏森林、非法采伐、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涉林案件;非法猎杀、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等有害野生动物案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土地植被破坏的案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土壤、水源破坏的案件、大气等污染生态环境”等案件纳入生态修复案件范围。

生态修复机制是指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签订生态修复协议或者承诺书,缴纳补植复绿押金、环境污染处置押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等将共同审查确认协议或者承诺书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行性,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履行义务,积极修复损坏。 生态环境,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恢复生态功能,并根据表现给予相应从轻或从轻处理,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是延平区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全面推进生态恢复正义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推进延平区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