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委)科技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市场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部: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宗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大宗固体废物”)因其体量大、覆盖面广、环境影响突出、利用前景广阔,成为资源综合利用的核心领域。 推进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现状及情况

(一)“十三五”取得的成绩。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将资源综合利用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科技支撑,完善标准法规,促进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壮大,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2019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5%,比2015年提高5个百分点; 其中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秸秆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0%、78%、70%。 , 86%。 “十三五”期间累计综合利用各类大宗固体废物约130亿吨,减少占地100万亩以上,提供了大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发展煤炭、化工、电力、钢铁、建材等高新技术产业。 高质量发展,资源、环境和经济效益显着,对缓解我国部分原材料短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十四五”面临的形势。 “十四五”时期,我国将踏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 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任务更加紧迫。 受资源禀赋、能源结构、发展阶段等因素影响,未来我国大宗固体废物仍将面临产生强度高、利用率不足、综合利用产品附加值低等严峻挑战。 目前,大宗固体废物累计储存量约600亿吨,每年新增储存量近30亿吨。 其中,赤泥、磷石膏、钢渣等固体废物利用率仍然较低,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存在较大的生态和环境安全隐患。 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大力推进大宗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强化全链条处置。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取得新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以此为目标,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绿色发展为核心,强化系统治理,创新利用模式,实施专项行动,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绿色高效、优质高值、规模化。大宗固体废物规模化利用,提高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利用水平的提高将助力生态文明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 完善综合政策措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发展壮大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

——坚持规模利用与高值利用相结合。 积极拓展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渠道,进一步扩大利用规模,力争将废物全部挤出,不断提高综合利用产品附加值,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消耗存量和控制增量相结合。 现有大宗固体废物应当依法依规科学有序消纳; 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切实降低大宗固体废物产生和排放强度,加大综合利用力度,严格控制新增大宗固体废物库存。

——坚持突出重点与系统治理相结合。 加强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过程管理,协调推进废物产生、回收利用和标准化处置各环节,严守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环境底线。

——坚持技术创新与模式创新相结合。 强化创新引领,突破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技术瓶颈,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强示范引领,培育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新模式。

(五)主要目标。 到2025年,煤矸石、粉煤灰、尾矿(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显着提升,综合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现有大宗固体废物有序减量。 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利用产业体系不断完善; 突破关键瓶颈技术,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体系逐步建立; 政策法规、标准、统计体系逐步完善,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体系基本完善; 产业间融合共生、区域间协同发展模式不断创新; 集约高效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显着增强,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

3、提高大宗固废资源利用效率

(6)煤矸石、粉煤灰。 继续提高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水平,推广煤矸石、粉煤灰在工程建设、沉陷区治理、矿山充填、盐碱地、沙化土地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利用,引导利用煤矸石、煤粉有序清理。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装饰材料等绿色建材,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广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和有价值成分的提取,加强大批量的应用和推广。和高附加值产品。

(7) 尾矿(共伴生矿)。 稳步推进金属尾矿中有价成分高效提取和综合利用,推广砂石骨料、陶粒、干混砂浆和矿山废石胶凝充填利用等砂源替代材料制备,探索利用尾矿在生态环境治理利用领域。 加快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有贵金属等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有价成分梯级回收,推动提取后剩余废渣规模化利用有价金属。 依法依规推进封闭尾矿库生态修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采尾矿。

(8)冶炼渣。 加强产业协同利用,扩大赤泥、钢渣利用规模,提高赤泥在道路材料中的比例,扩大钢渣粉作为混凝土外加剂在建筑工程等领域的使用。 继续探索赤泥、钢渣的其他规模化利用途径。 鼓励从赤泥中回收铁、碱、氧化铝,从冶炼渣中回收稀散金属、稀有贵金属等有价成分,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国家资源安全,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冶炼渣综合利用率。

(9)工业副产石膏。 拓展磷石膏利用渠道,继续推广磷石膏在水泥和新型建筑材料生产中的应用,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同时,探索磷石膏在土壤改良、地下填筑、路基材料等领域的应用。 支持利用脱硫石膏、柠檬酸石膏制备绿色建材、石膏晶须等新产品新材料,扩大工业副产石膏高值化利用规模。 积极探索钛石膏、氟石膏等结构复杂、难利用的工业副产石膏资源利用。

(十)建筑垃圾。 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规范建筑垃圾储存、中转和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和运营,推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鼓励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及制品在建筑工程、道路工程中的应用,以及建筑垃圾土石方平衡、林业土壤、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和回填等利用,不断提高利用质量扩大资源利用规模。

(11)农作物秸秆。 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推动秸秆产业综合利用提质增效。 坚持农业利用优先,继续推广秸秆作肥料、饲料和基料,充分发挥秸秆耕地保护和种养功能。 扩大秸秆清洁能源利用规模,鼓励利用秸秆等生物质能源取暖、燃气取暖,优化农村能源消费结构,推广生物质天然气在工业领域的应用。 不断拓展秸秆原料利用方式,鼓励利用秸秆生产环保板材、碳基制品、聚乳酸、纸浆等,推动秸秆资源转化为高附加值绿色产品。 建立健全秸秆收集、储存和运输体系,开展专业化、精细化运输和管理服务,打通秸秆产业发展的“第一公里”。

四、推动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绿色发展

(十二)推动生产、废弃物行业绿色转型,实现源头减量。 在生产、废弃物行业进行绿色设计,充分考虑生产过程中的后续综合利用环节,从源头上有效减少大宗固体废物。 大力发展绿色采矿,推广应用无废井模式,鼓励矿山企业利用尾矿及伴生矿物充填采空区,治理塌陷区,促进尾矿就地消耗。 开展能源、冶金、化工等重点行业绿色改造,不断优化工艺流程,改进技术装备,降低大宗固体废物产生强度。 推动煤矸石、尾矿、钢渣等大宗固体废物自耗化进程,促进磷石膏、赤泥、并为综合利用创造条件。 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绿色施工,推动废旧道路材料和拆迁废弃物就地回收利用,实施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利用。

(十三)推进废物回收行业绿色生产,强化过程控制。 继续提高废物回收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加大小散污染企业整治力度。 加强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责任。 推广大宗固体废物绿色运输,鼓励使用专用运输设备和车辆,加强大宗固体废物运输过程管理。 鼓励废物回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环保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十四)加强大宗固体废物规范处置,维护环境底线。 加强大宗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管理,强化主体责任,推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贮存设施建设,实现安全分类贮存,杜绝混排、堆放。 统筹大宗固体废物增量消耗和存量管理,加大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大宗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力度,健全环境保护长效监督管理体系。

五、推动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创新发展

(十五)创新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模式。 煤炭行业推广“煤矸石地下充填+地面回填”,促进煤矸石减量化; 建立矿业“梯级回收+生态修复+储存保护”体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推动钢铁、冶金行业“固废不出厂”,强化全程量化利用;推动建筑行业建筑垃圾“就地再生+异地处理”,提高利用效率;开展农业领域“工农复合”推动产业协同;瞄准退役光伏组件、风电叶片等新兴产业;针对工业固废,探索标准化回收和可循环、高值回收方式;推广区域协同模式重点地区大宗固体废物“公铁水运”加强资源配置,因地制宜推动大宗固体废物多行业、多品种协同利用,形成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新发展模式可复制、可推广的大宗固体废物。

(十六)创新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关键技术。 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发平台,加大关键技术研发投入,重点突破源头减害和优质综合利用关键核心技术和装备,推动关键技术研发大宗固体废物利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依托国家级创新平台,支持产学研有机融合,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基础研发平台建设。 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将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和大规模优质综合利用技术研发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及时修订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纲要,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集成示范。

(十七)创新大宗固体废物协同利用机制。 鼓励多产业协同利用,推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与上游煤电、钢铁、有色、化工等行业协调发展,与下游产品应用领域如建设、建材、市政、交通、环境管理等,打通部门间、行业间的堵点和痛点。 推动跨区域协同利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澳门大湾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大宗固体废物协同处置利用。

(十八)创新大宗固体废物管理方式。 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产生大量大宗固体废物的行业、地区和工业园区建立“互联网+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信息化管理水平。 。 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交易信息服务,为废物产生和回收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及时分类发布大宗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产生量、质量和利用状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将促进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的整体提高。

6. 实施有效利用资源的行动

(十九)重点企业示范引领。 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领域,培育50家上游实力雄厚的企业及下游产业带动能力和掌握程度 拥有核心技术、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综合利用骨干企业。 支持重点企业开展高效、优质、高值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范例,发挥引领作用。

(二十)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行动。 围绕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重点产废行业,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建设50个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和50个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和装备。 ,不断促进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在粮棉主产区建设50个以农业废弃物为重点的工农业复合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不断提高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

(二十一)推广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将推广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纳入节约型机构、绿色学校等绿色生活创造行动中。 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鼓励党政机关和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为事业单位发挥示范作用。 鼓励绿色建筑使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大宗固体废物制成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装饰材料。 结合乡村建设行动,引导新型墙体材料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使用。

(二十二)提升大宗固体废物系统管理能力。 加快完善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促进上下游产业标准对接。 加强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行业统计能力建设,明确统计口径、统计标准和统计方法,提高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不断完善评价机制,加强评价机构能力建设,规范评价机构运行管理,积极推进评价结果验收,引导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协调。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切实做好各司其职,按照职能分工,职责明确、协调一致。 建立有序、监督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联动,统筹协调本地区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 各地要跟踪评价本地区政策落实情况和产业发展情况,每年定期报告本地区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

(二十四)强化法律保障。 积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立法,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鼓励地方政府制定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法规。 强化执法监管,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职能,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综合性监管执法力量,加大对相关违法主体和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十五)完善支持政策。 继续落实增值税、所得税、环保税等优惠政策。 鼓励绿色信贷,支持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发行绿色债券。 鼓励地方政府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效增强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投资吸引力,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投资,不断探索依靠市场机制促进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利用的路径和模式。

(二十六)加强宣传推广。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传统新闻媒体和新媒体宣传普及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相关知识,提高公众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意识。 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引导作用,宣传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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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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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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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