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关于新的污染物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政策办[2023]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增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 年 1 月 9 日
(本文已公开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增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新污染物是指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点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制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 为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2〕1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15号)和我区的实际情况。
一、总体要求
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和第二次、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党的十届三中、五中、六中、七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的新时代治疆方略,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污染防治依法治国是工作准则,重点是完善制度、提高能力、识别风险、聚焦管控、分类治理。 提升全区新污染物控制水平,以更高标准保卫蓝天、碧水、净土,努力建设蓝天、绿地、碧水的美丽新疆。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和评价能力大幅提升,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机制基本健全,新污染物管控能力显着增强,环境信息调查完成国家重点控制和优先化学物质调查,基本摸清本地区重点行业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主要种类和数量。 完成高关注度、高产(用)化学物质筛查和环境风险评估; 全面落实重点新污染物禁止限用、限制排放等管控措施。 形成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
3. 任务
(一)完善新型污染物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管理机制。 组建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建厅牵头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污染物控制跨部门协调机制,由管理局、畜牧兽医局、乌鲁木齐海关、新疆税务局、新疆银保监局、供销合作社等16个部门参与,协调配合推进新污染物控制工作。 成立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建厅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畜牧兽医局、乌鲁木齐海关、新疆税务局、新疆银监局保监局、供销合作联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实施。实施,不再列出)
2.完善新型污染物控制体系。 加强部门联合查处、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加强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的协调衔接。 按照自治区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和风险控制体系。全面落实新增污染物属地责任。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建厅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畜牧兽医局、乌鲁木齐海关、新疆税务局、新疆银监局保监局、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调查、监测和评估。
3.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 做好本地区国际化学品公约管制物质统计调查工作。 落实国家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要求,分阶段逐步开展国家确定的重点行业生产和使用的重点化学物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础环境信息调查,择优排序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评价的化学物质; 对评价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量及途径、危害特征等详细信息调查。 2023年底前,完成第一轮化学物质基础信息调查和第一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4.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和监测试点。 落实国家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专项要求,研究制定自治区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依托区内外有能力的环境监测力量开展环境调查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新污染物监测试点,逐步将抗生素、微塑料、二恶英等重点控制新污染物纳入排查监测范围,并编制环境排查现状报告。全区重点关注的新污染物监测。 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完成环境新污染物监测试点工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5.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 落实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要求,重点关注关注度高、生产(消耗)量大、环境检出率高、分散使用的化学物质,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检测和风险筛查。 推动龙头企业建立抗生素残留产品分析和工艺风险评估分析检测专业平台,探索建立区域性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实施国家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制度。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完善重点新污染物控制措施。 对列入重点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根据控制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结果,制定“一品一策”控制措施。 按照国家新的重点控制污染物名录及其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重点化学品主要环境排放源的监管。 鼓励伊犁州、克拉玛依市等基础条件好的地市先行开展环境信息调查和化学物质环境调查监测。 鼓励本地区具有环境监测能力的技术力量参与环境介质(水、气体、固体废物、土壤)中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地方标准体系建设。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乌鲁木齐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畜牧兽医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根据职责分工)
(三)严格控制新污染物来源。
7.实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依法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的监管,督促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 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范围,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市场监管局、乌鲁木齐海关等参与)
八、严格落实淘汰、限制措施。 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别且未按期淘汰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按照规定停止其产品注册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与法律。 严格执行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我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加强进出口环境管理。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及新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准入管理。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和使用已淘汰的六溴环十二烷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加强新列POPs淘汰工作,确保按照国家公告和公约时间节点按期完成淘汰任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供销合作总社、乌鲁木齐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新污染物产生和使用过程控制。
九、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 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清洁生产改造,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品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 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醒。 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制度中重点新污染物限量和禁用要求,加强对玩具、学习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新污染物含量的监督管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新污染物的环境排放。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规范抗生素使用和管理。 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要求,督促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依托国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络、细菌耐药性监测网络等平台,加大抗菌药物规范使用抽查和监管力度。 严格执行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抗菌药物,加强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培训。 加强兽用抗菌药新品种注册过程中抗菌药环境危害评价。 继续开展减少兽用抗菌药物使用、饲料禁用抗生素行动。 到2025年底,全区50%以上规模养殖场实施抗菌养殖行动。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农药使用管理。 加强农药登记初审,开展农药登记后风险监测和再评价。 严格控制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点的高毒、高危农药及助剂。 继续推进农药减量化,开展高效低毒环保农药示范,鼓励高效低风险农药发展,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替代。 加强农用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鼓励使用易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 到“十四五”末,全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率将达到80%以上。 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市、博乐市等“零废城市”建设示范城市要带头示范、引领。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供销社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深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 严格执行国家塑料微珠禁令,逐步将环境污染排放量大、风险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纳入禁用清单。 开展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等重点区域塑料垃圾清理整治,防止环境微塑料污染。 到“十四五”末,全区地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农田地膜残留量实现零增长。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新污染物的末端处理。
13.加强新污染物和多环境介质的协同管理。 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环境管理。 加强对涉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业环境监管,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督促企业开展排污口及其周边环境监测,定期排查和整改环境安全隐患,严格执行风险防范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流失、撒散。 生产、加工、使用、排放列入重点控制新污染物名录化学物质的企业,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含有特定新污染物的废物的收集、利用和处置。 严格执行废药品、废农药、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废培养基等废物收集、利用和处置要求,提高含有特定新污染物的废物处置能力,严格防止环境污染。 依托生活垃圾分类和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试点,探索建立居民药品(药、兽药)销售店及过期药品市场化收运模式。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供销合作联社按规定负责到分工)
15.实施新增污染物治理试点。 按照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污水污泥、废液废渣、无汞催化剂及反应等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的要求在全地区电石法PVC行业开展装置开发及工业化应用评价,建立万吨级无汞催化剂中试装置,实现乙烯乙炔合成新型无汞催化剂示范推广氯化反应; 建设伊犁州抗生素菌渣无害化资源化利用风险评估场试验示范基地,推动出台抗生素菌渣无害化处理有机肥生产技术要求(指南); 克拉玛依市石化产业集聚的工业园区污水、污泥污染物处理新技术应用示范。 鼓励有条件的地州、市开展第三方支付等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开展减少新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试点。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地方政府落实具体实施)
(六)加强新型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
16.强化基础治理和管理能力。 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 培育一批符合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检测实验室。 开展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全面提高自治区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人才保障能力。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提高技术支撑能力。 整合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科研资源,依托区域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中心,开展污染物监测新方法、环境行为、生态与健康风险评估、控制技术研究和绿色替代技术。 在自治区科技计划中,加强新型污染物监测技术、环境危害评估与治理技术研究,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控制关键技术研究。 鼓励依托龙头医药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设自治区抗生素环境危害评价重点实验室,开展抗生素等新型污染物生态环境危害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抗生素,加强对我区新污染物控制的科技支撑。 (自治区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乌鲁木齐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是本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主体,将于2023年6月底前制定并发布本地区新污染物排放实施方案。自治区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2025年,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自治区级生态环境保护检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监督执法。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新污染物控制要求。 加强重点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 对涉及新污染物重点控制的企业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企业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加强对禁止、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项目储备,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投资力度。 。 信用支持治理。 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生态环境厅、新疆税务局、新疆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新污染物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和科普宣传教育,制作“一张图了解”、“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通报”等指导和服务企业,引导公众科学了解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通报。防范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注重舆论监督,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和涉及新污染物的犯罪行为。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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