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泉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的意见》 《改造》要求,到2023年底,全市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县级及以上建成区使用的锅炉(燃煤、燃油、生物质)全面改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城市建成区以外,保留的锅炉(燃煤、燃油、生物质)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殊排放限值要求; 2023年底前35(含)至65蒸吨每小时燃煤锅炉必须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推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
锅炉是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的重要排放源。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下发的函》的要求(民环规[2023]1号),为切实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快绿色低碳转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发展理念,坚持系统理念,坚持稳中求进。 总基调是坚持污染减排与减碳协调推进,对标落实“美丽泉州”建设目标,以锅炉改造为重点,推动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利用体系,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提升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3年底,全市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建成区使用锅炉(燃煤、燃油、生物质)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面改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城市建成区外保留的锅炉(燃煤、燃油、生物质)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殊排放限值要求(生物质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执行); 到2024年底,全市每小时35吨以下锅炉(燃煤、燃油、生物质)通过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和深入治理; 到2025年底,有一定热力需求规模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全覆盖,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下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感受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广集中供热,整合一批分散锅炉
1、释放集中供热潜力。 依托火电等大型工业企业开展供热示范,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范围,最大限度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 各地要在2023年底前拆除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锅炉(燃煤、燃油、生物质),并制定集中供热实施方案。 到2025年底,具有一定热需求规模的工业园区、产业集中区、热负荷集中区域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2、严格新项目审批。 不再新建每小时35吨以下锅炉(燃煤、燃油、生物质)。 各地要积极引导用热企业向已实施集中供热的园区集聚发展,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优先新增用热企业。 禁止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扩建分散燃煤、燃油等供热锅炉。 对使用生物质锅炉的项目要严格审查和控制。 燃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燃烧生物质颗粒燃料。 对集中供热覆盖困难、无法满足供气、确需新建的锅炉,应采用清洁能源或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二)加快清洁能源替代,淘汰一批低效锅炉
3.推动清洁能源替代。 各地要综合运用财政补贴、信贷等政策,引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每小时65吨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原煤同步拆除- 燃烧或其他高污染燃料锅炉。 鼓励改用电能,更多使用电能。 如果使用天然气,更换的燃气锅炉必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备高效脱硝装置。 燃油锅炉应使用轻油,不允许使用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4、限期淘汰小锅炉。 2023年8月底前全面淘汰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2023年底前全面淘汰每小时2-10蒸吨(含)燃煤锅炉。淘汰燃油、生物质锅炉。 2023年底前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油、生物质锅炉。天然气管道覆盖范围内的锅炉2023年底前淘汰。天然气管道覆盖范围外的锅炉2023年底前淘汰。天然气管道的淘汰与管道覆盖同步进行。
(三)积极推进深度治理,升级改造一批在用锅炉
5.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每小时35(含)至65蒸吨的燃煤锅炉要在2023年底前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分别为50毫克/立方米;锅炉大气污染执行 符合火电厂排放标准的燃油锅炉基准氧含量折算为3.5%,其他锅炉为9%;基准氧含量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油锅炉含量折算为3%,燃煤锅炉含量折算为6%)。
6.加强锅炉(燃煤、燃油、生物质燃烧)污染治理。 城市建成区供热管网或天然气管道覆盖范围内每小时10-35吨蒸汽的锅炉2023年底前拆除; 城市建成区外供热管网或天然气管道覆盖范围内每小时10-35吨蒸汽的锅炉,2024年6月下旬前拆除; 临时拆除在供热管网或天然气管道覆盖范围之外的锅炉,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殊排放限值要求(生物质锅炉是指燃煤锅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鼓励按照超低排放要求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对采用旋风、水膜等低效除尘方式的燃煤锅炉要进行升级改造没有建设静电除尘、布袋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的;未建设脱硫设施或者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由于脱硫工艺不完善,造成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应建设或改造处理设施。 生物质锅炉禁止燃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物料,并必须按要求配备高效、规范的除尘设施。 积极开展氮氧化物控制,推进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采用SCR等高效脱硝技术进行末端处理。 必要时可采用低氮燃烧+末端脱硝。 对排放超标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政策措施
7.调整城市禁燃区范围。 按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及时优化调整。 各县(市、区)2023年底前完成调整工作。
8.推行差异化管理政策。 建立锅炉绩效分级管理机制,根据生产工艺、燃料种类、治污设施运行效果、无组织排放治理情况等综合判定企业绩效等级(A、B、C、D级),制定差异化应急排放减少污染天气。 措施。 只有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锅炉才能申请评定A级或B级绩效企业,且不计入或减少错峰生产时间; 对不具备标准化配套高效除尘脱硝设施的燃煤、生物质锅炉,将被评为D级绩效企业。 各企业根据评级结果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9、建立健全监测控制体系。 要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 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加大对辖区内燃煤、生物质、燃油锅炉的检查频次,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测管理。 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和联网,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强化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重点查处监测数据造假和自动监测设备异常运行等行为。 对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污染物浓度明显高于其他点的地区,及时溯源排查,建立问题台账,督促落实整改。
10.加强锅炉减排考核。 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法,按照可监测、可验证、可考核的原则,逐年下达锅炉淘汰治理项目减排任务,纳入党政领导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文件。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锅炉减排形成的排污权有效期延长至5年整改期满,或优先由地方政府收储。 加强减排监督管理,重点核查重复计算、弄虚作假等问题。
11.完善经济支持政策。 完善有利于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的经济价格政策。 落实环境保护税法的优惠政策,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按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降低率75%; 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五、保障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路线和重点任务,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资金投入,加强监管和评估。 要压实工作责任,全面排查,建立管理清单,细化年度整改重点任务和项目,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局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信息技术(2023年度整改)。 计划和项目必须在 2023 年 8 月 15 日之前提交)。
13.加强分工合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锅炉污染物排放执法和监管,监督检查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和按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督促燃煤锅炉企业实施清洁化。替代能源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等相关手续; 引导企业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贴; 定期完成锅炉污染治理任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及时注销淘汰燃煤锅炉登记证书,对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办理变更登记。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严格控制锅炉项目准入,严格执行产业政策。 对禁止新建、扩建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准(核准)。 开展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和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落实全省促进锅炉改电政策措施,协调保障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市场供应。 推进锅炉节能改造,支持推广高效锅炉,鼓励企业更新更换高污染、高耗能锅炉。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安排锅炉污染防治相关资金。
14、积极筹集资金。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项目融资渠道。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支持力度,推动企业尽快开展设备更新和治理,加快锅炉污染治理进程。
15.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要督促责任单位制定锅炉整治方案,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要组织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锅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以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区域和重点排污单位为重点,通过抽查、巡查等方式,通过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确保企业有效使用低硫燃料和生物质成型燃料,规范处理设施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16、营造良好氛围。 锅炉修复涉及行业多、领域广。 要做好政策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工业锅炉污染整治重要性的认识,营造有利于锅炉污染综合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责任意识和责任意识。企业荣誉。 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舆情动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附件:高污染燃料及锅炉类型说明
附录
高污染燃料和锅炉类型的描述
(一)高污染燃料:指煤炭及其产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半焦等;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非特种锅炉或无高效除尘设施的特种锅炉使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2)锅炉类型:主要有各种容量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三)燃煤锅炉:使用块煤、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等固体燃料的锅炉。
(4)燃油锅炉: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醇基燃料等液体燃料的锅炉。
(五)燃气锅炉:使用天然气、煤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态物质的锅炉。
(6)生物质锅炉:以农作物秸秆、森林废弃物等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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