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评论
□ 马淑娟
近日,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个部门经过审议并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批准。 从制度、工作程序、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分工安排,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化、规范化、科学化运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体现。 但一段时期以来,由于索赔主体不明、评价标准不健全等原因,一些污染事件中受损的生态环境没有得到及时充分补偿和修复,造成“企业污染、群体受害、以及政府的补偿。” 付账”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仅违背社会公平,增加政府负担,也妨碍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发挥应有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为解决这一困境,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在7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包括吉林。 此后,经过两年的试点探索,这一制度已在全国推广。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将改革成果提升为国家基本法。 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21年11月,全国已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7600多起,涉及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 这些案件的处理,不仅推动了一批受损生态环境的治理和恢复,也向全社会发出了“环境有代价、损害有责任”的明确信号,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具有警示和震慑作用。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为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好发挥作用,《条例》针对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比如,为了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少”、“如何”,《条例》详细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恢复方式等。 同时,由于生态环境破坏原因复杂,生态环境修复涉及诸多专业技术问题,为妥善解决办案中的损害鉴定评估问题,提高鉴定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规定》对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相关机构管理等重点工作环节作出了详细安排,建议设立完善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识别评价技术标准体系。 这些对于合理确定生态损害赔偿数额、科学确定损害赔偿方式具有积极意义,也可以使全社会真正认识到生态环境损害是有代价的。 此外,《条例》还强化了地方党政责任,明确了领导部门和工作联动机制,有利于制度长出“牙齿”,推动改革深入发展。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最普遍的福祉。 建设良好生态环境,需要全社会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 还要求各行业、各领域培育“环境有代价、损害共担”的法治意识。 严格的制度、严格的法治是坚实的保障。 希望各地、各部门切实履行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实并取得成效,建设山长青、水长绿、水长青的美丽中国。早日放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