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发布2017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

环境保护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能源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 年 2 月 17 日

附录

2017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确保完成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切实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强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管理,制定2017年工作计划。

一、实施范围

京津冀空气污染传输通道包括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 、济南、淄博、山东省。 河南省济宁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郑州市、开封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二、主要任务

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多措并举,加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全面降低区域污染排放负荷。

(一)产业结构调整必须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 “2+26”城市要提前完成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其中廊坊、保定是重中之重。

2、10月底前完成对非法“小、散、污”企业的取缔。 各级相关地方政府将依法依规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土地不完整的“小、散、污染”企业开展专项打击、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 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小、散、污”企业到位。 各地将于3月底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建立管理台账。 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郑州、安阳、焦作等城市依法基本完成取缔非法“小、散、污”企业工作十月底; 其他城市将在10月底禁止一半以上。 相关地方各级政府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以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一把手”的监管体系,明确网格督察员,落实“小微企业”查处和取缔。分散污染”企业。 责任。 如果查处打压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将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 “小、散、污”企业整治工作将纳入环保部信息平台和执法监管平台。

“小分散污染”企业重点集中在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成、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等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印刷、家具等涉及使用涂料、油墨、粘合剂、有机溶剂等的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全面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3.实施冬季重点清洁供暖工程。 “2+26”城市纳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计划第一批实施范围。 全面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散煤管理。 北京、天津、廊坊、保定等城市将于10月底前完成“无煤区”建设,并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实现冬季清洁取暖。 输电通道内其他城市将按照以气代电、以电代电的原则,于10月底前完成每个城市5万至10万户的“以气代煤”或“以电代煤”工程。 加大低品位工业余热、地热能的利用。

4、10月底前完成小燃煤锅炉“清理”。 10月底前,北京、天津、石家庄、廊坊、保定、济南行政区域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大型茶炉、小型商用煤炉、郑州。 其他城市建成区、县全面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燃煤窑炉正在加快电炉、燃气炉改造。

5、“2+26”城市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 新建用煤项目实施煤炭减量替代。 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数量,可纳入新建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计划。 20万以上人口县基本实现集中供暖或清洁能源供暖全覆盖。 新建住宅建筑供暖必须以电力、天然气、地热能、空气能等供暖方式为主,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

(三)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6.实施特别排放限值。 9月底前,对“2+26”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污染物实施特别排放限值。 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

7.全面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 “2+26”城市要率先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推动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转型,年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6月,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分配工作。 各地根据污染排放特点和地方排放标准实施要求,在全国率先发放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排污许可证。

带头实施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 全面加强对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低下的企业和无自动监测设施的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强度,将其纳入重点环保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施。 建立企业污染物排放台账,严厉处罚违法排污行为。

8.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 各地结合当地污染特点、因地制宜,对重点行业开展VOCs综合治理。 全面推进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化工行业、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料、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改工作。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粘剂、油墨等原辅材料,改进生产工艺;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和排放,优先使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浮顶罐。 有机液体装卸采用全密封、底部装车、潜入式装车等,并实施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不含柴油),并为车辆、船舶配备油气回收接口; 加强收集无组织废气,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气体收集装置; 加强废气有组织处理,安装焚烧等高效处理设施; 非正常工况排出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

(四)工业企业实行采暖季错峰生产。

各地要强化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按照基本抵消冬季采暖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原则,制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处置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

九、水泥、铸造等行业继续全面实施错峰生产。 在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炉等行业,除了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有害物质等民生保障任务外,废弃物,均在采暖季实行错峰生产。 承担民生保障任务的,要根据承担的任务确定最高允许生产负荷,并于9月底前报地、市政府备案。 10月底前,未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全部停产。

十、重点城市加大钢铁企业限产力度。 各地对钢铁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制定错峰停产计划。 石家庄、唐山、邯郸、安阳等重点城市,采暖季钢铁产能限制在50%,以高炉产能计算,并根据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11.落实电解铝、化工企业生产监管。 采暖季,各地电解铝厂按已关停电解槽数量限产30%以上; 氧化铝企业根据生产线限产约30%; 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一律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如果有限制,产量将被限制在50%以上,以生产线为准。 涉及原料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过程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过程,取暖季期间原则上停止生产。 因民生等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当报省政府批准。 。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

十二、天津港不再接受煤炭公路运输。 大幅提高区域内铁路货运比重,加快推进煤炭港铁联运。 充分利用张塘等铁路运输能力,大幅减少柴油车长途煤炭运输造成的大气污染。 7月底前,天津港将不再接受柴油卡车运输煤炭。 9月底前,天津、河北及环渤海地区所有煤炭集散港均以铁路运输为主,环渤海港口禁止接收柴油卡车运输的集散港煤炭。

13.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放监测能力。 12月底前,在“2+26”城市安装固定式垂直遥感监测设备约10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2台(套),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路口,重点筛查柴油卡车和高排放汽油车辆。 进京主要口岸均安装了遥感监测设备。 加快京津冀地区电子标识试点实施,加快遥感监测设备国家、省、市三级联网,12月底前完成。 及时汇总分析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开严重超标车型信息。 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专业队伍,提高现场执法能力。 环境保护部成立机动车污染控制实验室,提高管理政策制定的技术支撑能力。

14.协同加强柴油车监管。 落实北京六环(含)重型柴油车管制措施,引导外地中转重型柴油车绕行北京。 加强运营车辆环境监管,积极推广安装颗粒物过滤器(DPF)和具有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车联网终端的柴油车,使之成为运营柴油车排放检查的重要内容。 环境保护部建立机动车环境违法信息平台,并与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保险监管等部门共享。 9月底前,将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支持保险公司提高排放超标车辆保险费率,对排放超标车辆加大处罚力度在不同的地方受到惩罚。 查处一批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扭矩限制要求、不给车辆添加尿素的典型违法案件,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

15.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 “2+26”城市率先完成城市车用柴油与普通柴油并轨。 9月底前,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 各地学习河南做法,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油品,取缔非法加油站,追究违法者责任。 6月底前,区域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加油站必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 6月底前,所有销售汽油的加油站均要配备油气回收设施,年销售汽油量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在线监测设备。油气回收。 北京新增出租车全部更换为电动汽车,其他城市也在积极推动出租车更换为电动汽车或新能源汽车。 各地督促燃油、燃气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

(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16、严格控制粉尘排放。 制定扬尘治理专项规划,实行网格化管理。 确定网格街道保洁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 北京、廊坊、保定市以平均每平方公里每月降尘量低于9吨为控制指标,纳入区县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 9月底前,“2+26”城市规模以上土石方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围挡、茅草覆盖、喷洒、运输车辆清洗、道路等实现5%硬化。 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均配备气密装置,保证正常使用。 不符合要求上道路行驶的,一经查处,将按照当地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17.全面落实禁燃限排要求。 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 北京、廊坊、保定等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 制定严格的烟花爆竹禁放控制方案,明确禁放烟花爆竹要求。

(七)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

18.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 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报会商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报能力。 6月底前,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颗粒物成分和光化学监测网络能力建设,确保稳定运行。 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报人员培训和预报精度考核,提高预报预报整体水平。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省级空气质量预报预报单位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和7天潜在预报能力。 “2+26”城市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和源头分析。

19.加快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环保部指导各地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分级预警分级标准和减排比例要求,实行区域应急联动,提前启动应急预案。 8月底前,“2+26”城市将完成新方案修订,整合各级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企业、建设工地和单位生产过程,落实到企业排放中许可证,以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控和可验证。 环保部组织专家组对“2+26”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可操作性和减排措施进行量化评估。

三、保障措施

(一)分解落实任务。 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等省(市)政府为责任单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组统筹推进,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 环境保护部将每季度下发各地区和有关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供热季节将每月发送。

(二)完善经济政策。 加大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优化使用,向任务较大的省市倾斜。 各级相关地方政府全面加大对本级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支持力度,重点关注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淘汰高排放车辆、工业污染治理等领域。 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对汽车、集装箱、家具制造等化工工业涂料排放VOCs征收排污费。

出台有利于清洁取暖的经济政策机制。 出台一揽子经济激励政策支持“2+26”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将民生供暖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纳入中央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优先支持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使用中央基础设施投资,对替代项目给予部分设备投资支持。 电热发电将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统一打包,淡季期间直接向发电公司下标。 居民“煤改气”燃气价格根据居民用气量定价。 充分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引导作用,鼓励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产业升级、冬季清洁取暖、大气污染治理等领域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用于节能环保项目。

(3)加强气源、电源保障。 为加大天然气供应保障力度,中国石油将确保10月底前完成陕京四线建设。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将确保区域城市提供持续稳定的气源保障。 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气源,支持管道燃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方式和主体供应。 为完善应急调峰设施建设,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加快地下储气库、沿海LNG应急调峰站等设施建设。 城市燃气必须具有一定的储气能力。

国家电网公司会同有关城市统筹协调“煤改电”工程规划实施工作,制定工作方案。 相关地方省市政府对配套电网项目给予补贴,承担配套输变电项目前期工作和征地拆迁费用。 协调“煤改气”、“煤改电”用地指标。 电网公司严格按照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落实供电。

(四)建立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机制。 强化大气环境管理决策科技支撑,加大科研经费支持,加快国家大气污染健康综合监测网络建设研究,充分利用研究成果化解公众疑虑。及时、准确地进行。 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内容、时间和形式,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定期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保护部会同气象局建立会商机制,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五)严格考核问责。 环保部对“2+26”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实行月度排名和季度考核。 北京、天津、廊坊、保定市以区县为单位参与排名。 考核排名结果上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环保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组织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按季安排对各地“小散排污”企业进行整改,公布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名单,依法实施上市监管和限期整改。 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