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实施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通知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局):

9月,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22年1月29日起,2023年1月起生效,1月1日正式实施。 为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实践。 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水平的重要举措。 建设美丽浙江的迫切需要,是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1+N”法制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浙江省。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与全面推进固体废物环境防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全区污染治理和“无废城市”建设。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法》)的具体实施,《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成立20周年伟大精神和省十五次代表大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全面营造深入学习实践的浓厚氛围,推动高水平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现代化建设,打造生态文明高地。

二、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条例》宣传贯彻

(一)推动部门带头学法。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和其他负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部门在发展改革、经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交通、农业农村、商业、卫生。 负有防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将《条例》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系统地组织学习《条例》,熟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各项规定。 要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引领作用,将《条例》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内容,纳入将宣传贯彻落实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年度政绩报告中。 引导干部职工全面提高学法、知法、守法意识和执行条例的能力。 要积极依托浙江正定云大讲堂平台解读解读《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基层干部、执法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学习运用教育。

(二)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推动《条例》进部门、进基层、进企业、进社区。 各地要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动员社会各界将《条例》广泛融入普法之中,更好地关注《条例》。 ”、了解《规定》、遵守《规定》。 要结合功能优势,将普法宣传融入《条例》实施之中,通过现场执法观摩、执法竞赛、现场评比等活动,提高普法教育实效。典型案例。

(三)拓展宣传教育渠道。 要广泛动员各种资源,多层次、多类别、立体化推动《条例》的宣传推广。 要统筹运用印制宣传册和宣传挂图、拍摄短视频、推送公益短信等手段,将《条例》纳入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展示内容、“无废城市”建设宣传载体、文化礼堂、普法长廊等,强化宣传教育的渗透力和感召力。

(四)制定《条例》的配套措施。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发挥统一监管职能,分解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合力推动《条例》实施。 对《条例》明确的事项进行对比,列出清单,分解任务,明确分工,不断强化配套制度、措施、平台、能力等支撑,确保《条例》的具体落实。 统筹抓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梳理急需修改的政策文件,加快清理完善,积极推动形成科学完整的法律实施体系。

三、强化《条例》宣传实施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任务,明确责任,精心组织。 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以积极务实、改革创新的精神,结合固废法实施,坚决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二)压实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认真理解和执行《条例》,落实结合“三个服务”活动做好一线宣传解读工作,帮助基层准确了解和掌握各项规定,加大对部门、企业、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等各类主体的宣传培训力度)管理机构、电网管理者和公众,推动各方理解和明确各自的责任。 一、落实责任、落实责任,凝聚起宣传贯彻《条例》的强大合力。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抓住机遇,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防治工作。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

(三)跟踪监督检查。 坚持依法监管,充分运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手段,组织开展各类执法检查行动,加强部门协作联动,查处各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切实维护法制刚性。 要积极依托全国人大法律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检查等抓手,强化监督检查,营造共同推动《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 要加强宣传贯彻工作的跟踪调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请各地于2023年3月10日前报送《条例》宣贯落实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遇到困难、复杂问题或重大情况,请尽快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