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固废污染治理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控制130132011010海洋经济柯东立一,背景:近几十年来,我国经济长期快速发展,资源消耗越来越快,面临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多。而且更严重。 一方面,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上升。 由于缺乏必要的处置设施,一些县垃圾围城现象十分突出,已成为十分严重的环境公害。 另一方面,随着农村现代化的深入,农业污染、农村生活垃圾、农村工业企业排放的固体废物以及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农副产品产生的废弃物等造成的畜禽粪便加工等过程中,生活垃圾污染、城镇工业污染、秸秆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也日益突出。 而且,我国历来产生大量的固体废物。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也呈现增加趋势。 据统计,1998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产量为8亿吨,2002年为9.5亿吨,2005年为13.4亿吨,可见我国固体废物产量逐年增加。 日益增多的固体废物给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现已成为影响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 近来,重金属污染问题更加引人深思。 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每年有1200万吨粮食受到重金属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 2009年,重金属污染事件导致4035人血铅超标、182人镉超标,引发群体性事件32起; 2009年中国食品安全高层论坛报告数据显示,我国1/6的耕地受到重金属污染,重金属污染土壤面积至少2000万公顷;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表示,食品中的药物残留和重金属对我国食品安全有着巨大的潜力。 其中,铅、镉污染问题突出。 膳食中36%的铅摄入量超过安全限量,尤其是皮蛋含量较高。 镉的污染水平也很高,大部分存在于软体动物和甲壳类动物中。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1000余名0-6岁儿童进行了免费铅中毒筛查监测。 结果显示,23.57%的儿童血铅含量超标。

重金属污染不仅威胁着化工厂周围的人们,这个“隐形杀手”正在不知不觉中侵蚀着我们的身体。 我们和我们的子孙后代正在承受盲目发展经济、牺牲环境的严重后果。 因此,固体废物的管理刻不容缓,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健康以及人类的生存和繁衍。 2、主要法规: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环境保护法规和固体废物污染管理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国内最早的环境保护和治理法律,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作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法,发挥着指导性和原则性作用。是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今后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础。 其中,与固体废物有关的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这一规定对于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了“农业环境保护”。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农业环境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碱化、荒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地等问题的发生和发展。治理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紊乱,推进病虫害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和植物生长激素。

该条对农业环境保护进行了整体规定,重点是土地、水源、植被、物种源等资源的保护。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限期治理制度”,要求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整改。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治理期限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直属中央政府。 市、县和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治理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由此可见,限时治理针对的是污染严重的企业。 可以使企事业单位积极减少污染物排放,从而也减少污染物中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法》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一部专门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无疑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分为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烟尘污染防治、废气、粉尘、恶臭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 《固体废物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该条还将农村固体废物纳入固废防治体系调整范围。

第二十条规定畜禽规模化养殖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畜禽粪便,防止畜禽粪便污染环境。 禁止在人口密集地区、机场周边、交通要道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四十九条对农村生活垃圾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固体废物法》首次将“限期处理决定权”赋予环保行政部门。 这一规定重新配置了政府和环保行政部门的权利,强化了环境执法手段,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标志着环境立法的重大突破; 《固废法》还首次引入生产者责任制度,全面落实污染者责任,扩大生产者责任范围,建立强制回收制度; “维护生态安全”也进入我国环境资源立法并被规定为立法目的; 明确国家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方针,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 将农村固体废物防治纳入法律法规范围,注重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 完善管理措施,严格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加强固体废物进口分类管理。 《固废法》还规定严格控制固体废物污染转移:一是固体废物跨省转移需经批准; 二是禁止或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 三是禁止危险废物过境转移。

(三)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八条是“耕地的维护”的规定。 本文要求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维护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增加使用有机肥,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土壤肥力,防止污染、破坏和土壤肥力农业用地减少。 第六十五条是农作物秸秆和畜禽养殖的管理规定。 要求对农产品收获后剩余的秸秆等物资进行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在包括乡镇企业在内的工业领域推广实施清洁生产,规范农业生产。生产。 业界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2009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 该法第二十四条涉及“发展生态农业”。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主管部门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先进的节水、节肥方法。 科技进步,推进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该法第34条规定了“生物能源”。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及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废农膜等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能源。 三、固体废物管理与防治的不足及建议我国固体废物年产生量和累计堆存量不断增加,给我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

仅1995年,全国就有636万吨工业固体废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较低(低于20%),剩余垃圾大部分堆放在城市周围。 结果,全国近三分之二的城市被垃圾包围。 垃圾围城现象屡见不鲜。 形成严重的二次污染。 目前仍有大量可利用的固体废物没有得到利用。 全国综合利用但未利用的固体废物和可回收再生资源价值达到500亿元以上。 全国每年都会发生10起严重固废污染事故。 2001年是环境统计开始以来事故最少的一年,共发生39起事故。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塑料包装、农用薄膜造成的“白色污染”已成为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 全国约有1.5亿亩耕地受到固体废物污染。 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全国每年因固体废物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超过90亿元。 新《固体废物法》对种植业、养殖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合理利用提出要求,要求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清理和处置。 但由于农村地理环境差异很大,固废污染也呈现出各地固有的特点。 新规的这两点还不够细化,显然不适用当前农村固废污染多元化的现状。 。

近年来,农村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但由于各种社会、法律等因素的影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与城市相比,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短板主要体现在:(一)立法不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这些法律大多是针对城市环境问题而制定的。 对于农村环境,问题规定得不少! 目前,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与城市相比还很不足。 (2)缺乏有效的环境管理机制:虽然我国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整个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但由于环境保护行政职能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在具体处理农村地区环境保护问题时,固体废物污染,往往需要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等部门相互协调处理。 这样一来,一旦部门之间出现利益冲突,部门之间就很容易互相指责、互相否认。 (三)污染防治资金来源不足:一是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资金不足。 农村污染防治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融资和社会融资。 其次,环境污染治理存在政策偏差。 长期以来,我国污染防治的投入几乎全部集中在工业和城市。 农村地区没有类似的优惠政策,农村固废防治很难找到政策支持。 (4)农村干部和农民环保意识不强:农村干部环境保护法律意识较弱,而大多数农村干部政策意识较强,但法律意识相对较弱。 许多法律法规在农村的实施过程中已经转化为政策。 面子工程导致法治理念难以形成。

在宣传教育方面,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导致环境保护宣传缺失。 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对环境保护法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法了解不多。 建议: 1.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本原则,切实落实与之相关的基本制度; 2、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特别是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3.明确各级政府管理职责,完善环境执法。 强化环保监督机制,从政策和资金两个方面加强,加大政府治理支持力度。 4、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和对基层干部的相关培训,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环境知识; 5.推动农村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宣传绿色消费理念,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文件已阅读,请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