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印发实施《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不断压实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率。 辽宁、黑龙江、内蒙古、河南、福建、山东、江苏、浙江、西藏、江西等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指导意见》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深入实施了生态环境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统一实施污染防治法规。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执法职责,探索以政府公共采购的形式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协助执法,持续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实行非现场监管方式,提高准确、规范、规范的执法能力。智慧社会发现问题、分析案件 对影响严重、后果严重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执法。 把群众举报和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对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上述省份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办案单位给予特别表彰。
为发挥警示作用,引导各地学习经验做法,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了10起优化执法方式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辽宁大连利用无人机精准查找线索查处固废违法行为
【案例介绍】
2021年6月30日,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东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产生的水渣、尾矿等工业固废公司的炼铁、炼钢工序均在厂区内。 内部露天仓储,由于仓储量大、面积广,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公司仓储场进行拍照取证。 经过图像分析、面积测量和信息标定,确定厂区堆场内存在工业固体废物22处。 执法人员立即一一进行实地检查,发现位于该公司厂区南侧的3个炼钢尾矿堆场未设置导流渠道和渗滤液收集排水设施,不符合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 标准》(GB18599-2001)。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测绘发现,这三个堆场面积分别为6883平方米、2586平方米、6795平方米。面对证据,相关人员该公司负责人承认,这里堆放着约10万吨工业固体废物。
【调查情况】
东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0元罚款。废弃物》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基准制度》。 罚款1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励志意义】
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方式在日常执法和各类专项行动中的运用,利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协助识别问题线索、评估污染程度,快速掌握现场情况、固定证据,极大提高执法效率。
(二)黑龙江大庆利用无人机查处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件
【案例介绍】
2021年4月28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查安照新河流域排污口时,发现存在不少污水坑、池塘。 省执法局立即将问题线索转发至大庆生态环境局,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属地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生产设施已被拆除,污水处理站大楼于2020年1月倒塌,污水处理设施已暂停使用。 该公司工作人员擅自将生产废水通过一根长约100米、直径约15厘米的铁管排至厂区两个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水坑中。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两个水坑的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 结果显示,东部水坑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5.7倍,生化需氧量超标18倍,氨氮超标。 3倍,总磷超标0.5倍,总氮超标2.1倍; 西水坑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2.9倍,生化需氧量超标3.4倍,氨氮、总磷、总氮不超标。
【调查情况】
大庆丰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马家窑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励志意义】
加强科技手段运用,积极推进无人机巡查执法,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固定违法行为证据,提高环境违法行为发现率和处置率,为严厉打击提供有力支撑对环境违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精准执法。 执法。
(三)内蒙古、河南联合查处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件
【案例介绍】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镶黄旗巴音塔拉镇老校场有人非法收集废弃储油罐及油污,造成环境污染。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航拍发现,镶黄旗巴音塔拉镇老学校南侧和西北侧堆放着大量废弃油井配套设施和设备(抽油机、储油罐、管道等)。等)、含油断管材料及其他拆解件及污泥(人工装袋),现场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立即邀请该盟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经现场勘察发现,露天存放废油污泥约45.04吨、含油断管料约18.76吨、废弃原油储罐45个。 经查询,李某某已出售160个切割废原油罐,约300吨。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现场废油污泥等物质进行鉴定。 结果表明,废油泥(HW08-071-001-08)、含油断管材料、废弃原油储罐(HW49-900-041-49)均为危险废物。 现场负责人李某某向执法人员出示了焦作市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该公司的授权书给李某某。但李某某无法提供上述材料。 原始材料。 执法人员初步认为李某某提供的材料可疑,需要进一步核实。 内蒙古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致函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局,请求协助核实危险废物转移线索和委托收集手续。 经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局核实,李某某提供的材料全部系伪造。
【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张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同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 目前,镶黄旗公安局已刑事拘留李某某等相关涉案人员,抓获3人并将2人归案,并对2人进行网上追逃。
【励志意义】
两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联手,突破办理跨省调查取证案件瓶颈。 及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固定证据的全面性和责任认定的准确性,确保案件移送和公安刑事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生态环境犯罪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有机结合,同步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和治理。
(四)福建三明“管护队”协助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案例介绍】
2021年5月2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三明市建宁县基层生态综合治理保护队举报,建宁县斗城工业园区附近氨气气味刺鼻。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派员会同管理团队使用无人机对园区企业进行巡查,在一处闲置工厂内发现了人类活动痕迹。 执法人员立即驱车前往现场突击检查,发现福建百亿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铝灰冶炼生产线加工生产铝锭。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现场材料进行了鉴定。 结果显示,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原材料及物质为铝灰、铝渣、再生铝灰,均属于危险废物。 经称重,公司厂区储存的铝灰、铝渣、再生铝灰共计2416.6吨。
【调查情况】
福建百亿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福建省百亿达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侦查。 目前,当地政府已依法取缔、关闭该公司。
【励志意义】
充分发挥基层生态综合管护队伍网格化监管“哨兵”作用。 发现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将及时联动。 利用无人机快速定位问题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行为,继续保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
(五)山东烟台“环保医生”助力解决自动监控设施干扰案
【案例介绍】
2021年7月9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分析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智能排放控制系统、自动监测系统等相关数据,初步认定该公司存在污染物排放异常情况。 。 2021年7月12日,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侦查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第三方“环保医生”(行业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公司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 开展突击检查。 检查组进厂后,公司自动监控数据显示异常情况明显增多。 确认自动监控设施、视频监控、智能管控系统、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后,执法人员重点对废气进行排查。 采样口。 通过追踪上下管道的来源,执法人员在采样头附近发现了一条隐藏的PU管道。 他们沿着管道方向继续排查,在厂区东南部的一个仓库内发现了氮气发生器和输气装置。 面对证据,该公司负责人最终承认,是在采样头附近通入氮气,以稀释污染物排放浓度。
【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施行为涉嫌污染环境。 2021年7月26日,烟台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于7月30日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和起诉。
【励志意义】
综合运用企业污水智能管控系统、自动监测系统等多种非现场执法手段发现线索,与监测部门和“环境医生”进行技术分析,与公众共同管控现场公安部门,锁定非法证据,依法严厉查处干扰自动监控设施、网络数据造假案件,坚决制止和惩处恶意违法犯罪行为。
(六)江苏南京利用在线监测精准查处数据造假、超标排放案件
【案例介绍】
2021年5月12日,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江苏城阳作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RTO出口CEMS在线监测设备中氮氧化物换算系数不合格从1.533被人为篡改到1.0。 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同时,执法人员通过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监管平台核查发现,城阳公司RTO出口CEMS监测设备于2020年6月29日完成验收备案,2020年6月29日至12月31日、2020年,氮氧化物累计排放量1.706吨,超过排污许可证年度排放限值(1.08吨)0.57倍; 颗粒物累计排放量0.66吨,超过排污许可证年度排放限值(0.06吨)10倍。
【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江苏城阳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封、扣押该公司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施,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目前,两名涉案人员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江苏城阳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是应用在线监测数据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的基石。 通过在线监控数据发现并锁定案件源头,充分体现了精准执法的力量。 也为排污许可证执法拓宽渠道、指明方向,为完成“减排”、“减碳”生态环境保护核心任务提供有力依据。 执法保护。
(七)江苏南通市土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
【介绍】
2021年8月5日,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原南通长江镍矿选矿有限公司土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如皋长盛码头有限公司收购了原南通长江镍矿选矿有限公司土地。 2017年7月该地块权属情况,该地块初步环境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块已被污染,需进行土壤修复。 经调查,如皋昌盛码头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对该地块进行了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并编制了《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 2019年12月23日,该土地被列入《江苏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名录(第一批)》。 2020年6月,如皋昌盛码头有限公司在土地复垦未能通过省级审查的情况下,将土地出租给第三方单位进行水泥集装箱拆箱及罐车置换项目建设。
【调查情况】
如皋市长盛码头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4.4万元,并处罚款8000元。关于主要负责人。
【启示意义】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双重处罚,督促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壤污染责任人切实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的主要职责。
(八)浙江杭州查处河道擅自设置排污口案
【介绍】
2021年3月30日,接到群众举报后,原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现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法库鼎和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有限公司厂区北侧何家龙岗河中发现两根白色塑料污水管。 现场未发现排水系统,但河面上有白色泡沫。 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涉嫌未经同意在江河新建排污口,排放糖化车间清洗设备废水。 执法人员从糖化车间排放口对河水和废水进行了采样。 监测结果显示,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指标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要求。 等级标准。
【调查情况】
杭州法库鼎和酒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将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分类执法事项纳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和环境保护目录”。 严格履行职责,严肃查处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违法行为。
(九)西藏阿里对社会公众举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进行奖励
【介绍】
2021年7月23日,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到群众举报,举报阿里地区环城北路有人非法收运废旧发动机等危险废物。油。 阿里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赶赴现场调查。 经查,侯某某等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倒卖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共计25桶。
【调查情况】
阿里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当事人侯某某、田某、景某、殷某等人实施行政拘留。 非法收集的废机油将移交阿里地区废机油集中收集点依法处置。
2021年10月,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按照《阿里巴巴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举报人奖励2万元。
【启示意义】
把公众举报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对通过举报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等情况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江西新余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案件举报人员实施奖励
【案例介绍】
2021年2月,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企业排放污水流入周玉江。 根据举报线索,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 经核实,新余新钢特钢有限公司球团厂在脱硫设备废水沉淀池清洗作业时,造成含脱硫石膏的废水从沉淀池溢出,废水来自单位厂区东侧沿雨水沟、集水井。 墙外的雨水排水口流入周玉江。 经采样检测,该单位排放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450mg/L,超出《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规定的浓度限值14次。
【调查情况】
新余新钢特钢有限公司球团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该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 并责令其按要求限期整改。 目前,该单位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2021年5月7日,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新余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立功人员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举报人奖励5000元。
【励志意义】
Promote the reporting and reward system for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further promote the organic combination of government supervision and social supervision, effectively mobilize the enthusiasm of the public to participate in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and enhance the public’s awareness of participating in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