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固体废物转移须报经批准 违反者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李飚 编辑 陈星

6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提交审查。

据了解,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5年制定,2004年首次修订,并于2013年、2015年、2016年修订了具体规定。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维护生态安全。 但法律中的一些制度规定难以适应当前固体废物污染状况。 针对防治新形势新任务,建议尽快启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工作。 根据要求,生态环境部起草了修订草案送审。 目前,草案已经国务院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对于备受关注的异地倾倒问题,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固体废物转移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贮存或者贮存的,处置的,应当报告固体废物移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 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转移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固体废物调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前,应当报接收地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固体废物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使用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固体废物移运地的直辖市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搬迁地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收地有关部门。

草案明确,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罚款的具体要求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