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公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公示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我厅全面梳理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牵头事项,现予以公布。
一、指导督促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的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督促已建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与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巩固治理成效。
二、指导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城镇建筑垃圾和厨余垃圾处置,指导督促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会同生态环境厅整治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
三、负责拟定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省执法工作,开展执法行为监督。与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级政府已确定由负责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各级政府已确定的职责分工可不再调整。
四、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及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制定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方案和城市扬尘控制措施。配合生态环境厅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指导城市(县城)供水建设与管理。
六、指导绿色社区建设、城市节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进建筑装饰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生态建设与修复。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园林城市创建。
七、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按疫情防控要求指导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八、配合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