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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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实施细则》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空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细则》)提出,到2017年,北京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天津、河北省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5%左右,山西、山东省下降20%,内蒙古自治区下降10%。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为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为实现这一目标,《细则》要求严格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产业准入和环境准入。 这些地区不得批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省不再批准焦化、有色金属、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毗邻京津冀地区)不再批准焦化、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 产能提升项目。 北京不再审批劳动密集型一般制造业新增产能项目,现有产能将逐步向外转移。 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太原、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等12个城市正在打造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六大产业。如燃煤锅炉项目。 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此外,《细则》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对未按时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该地区的投资项目。 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应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细则》还明确规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其中,天津2017年底前钢铁产能控制在2000万吨以内; 2017年底,河北省压减钢铁产能6000万吨以上。 山西省2017年底前淘汰钢铁落后产能670万吨; 山东省将在2015年底前淘汰炼铁产能2111万吨、炼钢产能2257万吨。钢铁产能压减1000万吨以上,控制在5000万吨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