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技术规范》(HJ 1033-2019),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工作。行业。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排污许可证申领及管理技术规范》(HJ 1033-2019),全面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行业。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正式申请模块将于近期上线。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排放单位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排放单位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的核定权。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技术规范》重点解析
企业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排放单位(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污染排放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标准中的“N772环境管理产业”)。经济类)7723固体废物管理和7724危险废物管理行业类)对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进行排污许可管理。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提取金属的排放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业不适用本标准。
此外,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排放单位中,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焚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应当适用《污染物排放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许可证”; 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按照《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技术规范》(环评847);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按照GB 18485执行),适用《生活垃圾焚烧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技术规范》; 执行《无机化工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及其他无机化工行业专项工程。有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排污口,执行《无机化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领和核发技术规范》 “ 适用; 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生产设施或排污口,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石油化工工业技术规范》(HJ 853)的申领和颁发;生产设施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应当执行《锅炉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技术规范》(HJ 953);废矿物油加工执行的,应当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技术规范废物资源化处理行业》(HJ 1034)。
本标准未规定国家规定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控制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控制技术规范通则》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HJ 942)执行。
污染物产生、排放环节和允许污染物排放的确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水排放单位废气主要包括贮存、处置单位无组织废气和污水处理废气。 废水主要为渗滤液、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和污水排放单元主要生产单元包括贮存单元、分析鉴定单元、有机物回收单元、废活性炭再生单元、废催化剂再生单元、废物包装容器清洗单元、废物回路板材回收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 废气种类主要有热处理废气、破碎筛分废气、干燥废气、污水处理废气等。废水种类主要有废活性炭清洗废水、废催化剂清洗废水、浸渍活化废水、实验室废水、废气碱喷淋废水、冷却水排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和污水排放单位主要生产单位包括贮存单位、分析鉴定单位、物化处理单位、固化/稳定化单位、填埋处置单位、熔融处置单位、热脱附处置单位、及超临界水氧化处置装置、铬渣干法无毒装置、废物包装容器清洗装置、气囊爆破装置及公用装置。 废气类型主要包括破碎筛分废气、氧化还原废气、熔炼炉废气、热脱附废气、还原煅烧废气、污水处理废气等。废水类型主要包括垃圾渗滤液、物化处理废气等。废水、废气碱喷淋废水、实验室废水、超临界氧化装置尾水、冷却水排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
医疗废物处置和污水排放单位主要生产单位包括储存单位、分析鉴定单位、微波消毒处理单位、化学消毒处理单位、高温蒸汽处理单位、车辆/工具/周转箱清洗消毒单位和公共场所。单位。 废气种类主要包括仓储废气、破碎废气、微波消毒废气、化学消毒废气、蒸汽处理废气等。废水种类主要包括消毒废水、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
由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排放单位处理的废物成分和性质的不确定性,本标准仅规定了需要控制的常规指标,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物质等。需氧量、氨氮等; 其他污染控制因素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审查意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固体废物的特性,从执行的排放标准中选取。
固体废物产生的类型和去向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 污水排放单位产生的新增固体废物主要是污水处理污泥。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 污水排放单位产生的新增固体废物包括废包装物、蒸馏残渣、筛分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气、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等。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 污水排放单位产生的新固体废物包括废包装物、实验室废液、污泥、废矿物油、炉渣等。医疗废物处置和污水排放单位产生的新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消毒后的医疗废物、废活性炭、粉尘等。清除灰烬、污泥等
固体废物去向主要为贮存、自用、自行处置、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使用或者处置,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排放单位的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熔化处置单元热处理炉废气口、热脱附处置单元、铬渣干法无毒单元还原、煅烧废气口为主要废气口,其他废气口为一般废气口。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污水排放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废气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率)控制
有组织废气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率)指标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等,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及其审批审查意见,以及危险废物的特性,从排放标准中选取相应的废气污染物项目。 无组织废气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率)指标主要包括颗粒物、硫化氢、氨气、恶臭浓度。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查意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危险废物的特性,相应的排放量为本标准中选取的废气污染物项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废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率)按照GB 16297、GB 20426、GB 14554的规定确定。有适用行业标准的,按照本标准确定。行业标准。
危险废物回收有机物、废活性炭再生、废催化剂再生、废包装容器清洗、废线路板回收及污染物排放单位废气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率)按GB 16297、GB 9078和GB 14554。
危险废物物化处理及排放单位、危险废物填埋、超临界水氧化处置、气囊爆破排放单位废气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率)按照GB 16297、GB 14554确定。
危险废物熔化、热脱附处理污染物排放单位废气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率)按照GB 16297确定。熔化废气、热脱附处理废气允许排放浓度按照GB 16297确定。 18484.废水处理设施无组织废气按GB 14554测定。
铬渣干法无害化排污单位的破碎、筛分、烘干、输送、投料等废气允许排放浓度按GB 16297规定,回转窑、立窑、辊道窑等按HJ/T 301测定。
废水排放浓度控制
废水允许排放浓度指标主要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水排放单位废水允许排放浓度按照GB 8978的规定确定。尾矿、冶炼废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水排放单位,若有适用行业标准,废水污染程度按照行业标准判定。 物质的允许排放浓度。
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滤液允许排放浓度按照GB 18598确定,其他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利用处置单位废水允许排放浓度按照GB 8978确定。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污水排放单位的废水允许排放浓度按照GB 18466和GB 8978的规定确定。
许可证排放核算方法
允许排放量包括年度允许排放量和特殊时期允许排放量。
根据排放口近三年平均烟气量、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年运行时间,计算主要排放口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对具有多个利用处置工序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排放单位,企业在核算时应当单独计算允许排放量。 特殊时期允许排放量的计算依据为企业上年实际排放量而非允许排放量,削减比例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或冬季预防期间的削减比例确定。
本标准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排放单位的废水排放口按一般排放口进行管理,未设定允许排放量要求。
本标准中未列出允许排放量计算方法的排污口和污染因子,不影响实际缴纳环境保护税或排污费排放量的计算。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扩大辖区内实施许可排放控制的排放口和污染要素。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妥善收集、储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识别类别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 未经许可,不得倾倒、堆放、丢弃。 、乱扔固体废物。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处置应当符合GB 18599的相关要求,或者委托有能力处理相应固体废物的单位使用或者处置;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产生、贮存、收集、利用、处置过程应当符合危险废物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及GB 18597、GB15562.2、GB18598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自我监控要求
根据现行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以及现有企业监测频次现状,结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导则通则》(HJ 819)的要求, -2017年),设置了各污染源的监测点位、指标和频率。 熔化处置、热脱附处置、铬渣干法无害化装置主要废气出口处,需对主要污染物进行在线监测;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危险废物填埋场必须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废气污染物监测。 每月监测; 大多数其他排气口污染物每六个月监测一次。 按标准要求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污染物进行月度监测; 医疗废物处置按照标准要求设定各项指标的监测频次; 其他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监测频率大多为每天一次、每季度一次。 在相关标准的基础上,补充了地下水、土壤、污泥的监测要求。
分类帐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
本标准分别规定了基础信息、固体废物接收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的记录内容,未提出要求。分类账表格格式。
结合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相关要求,补充固体废物接收信息台账记录、国外危险废物仓储信息、库存危险废物出库信息、库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信息、危险废物样品分析信息和危险废物的要求。废物样品小试报告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备案报告操作指南》的相关要求进行。 结合行业特点,补充排污单位自行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的信息记录要求。
实际排放核算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废气、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熔化处理、热脱附处理、铬渣干法无毒处理等主要排放口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必须按要求计算。 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必须按规定计算。 当地主管部门要求的,应当计算其他排气口和所有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 需要核算实际排放量。 实际排放量的计算优先采用实测法。 需要对排污口或污染物进行自动监测而未采用,或未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要求进行人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采用产污系数法计算污染量。 实际排放量。
合规性判定
排污单位可通过台账记录、及时提交实施报告、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等方式,自行证明其按证排放污染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的内容,判断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是否符合准许排放限值要求,或者确定其排放标准。经执法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率)符合许可证排放限值要求。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排污许可证申领发放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HJ1033-2019)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提供了该标准的详细解释。
问
该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回答:
本规范适用于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排污单位,主要包括国民经济类别中的“7723固体废物管理”和“7724危险废物” “N772 环境管理行业“治理”行业类别。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及排放单位:
①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焚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危险废物焚烧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技术规范》;
②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执行《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技术规范》(HJ 847) ) 适用;
③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生活垃圾焚烧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
④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及其他无机化学工业专项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排污口,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核发技术规范》化学工业”适用;
⑤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生产设施或排污口,应执行《石油化工工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领核发技术规范》(HJ 853);
⑥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锅炉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技术规范》(HJ 953);
⑦废矿物油加工适用《废物资源加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技术规范》;
⑧标准中未规定但排放国家规定的工业废水、废气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控制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控制污染物排放技术通则》的规定执行。 《排污许可证申领发放规范》(HJ 942)执行。
从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中提取金属的排放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不适用本标准。
问
企业自建固废/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如何取得证书?
回答: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建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且其主要行业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固体废物相关含量的,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需按本标准申请许可证。
问
实行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有哪些?
回答:
根据即将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经营性危险废物(不含焚烧发电)和经营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加工、处置纳入本标准适用范围的废物的贮存和处置(不包括焚烧发电)实行重点管理。
问
如何识别主排污口?
回答:
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理排放单位中,采用熔融技术、热脱附技术处置危险废物的废气口、铬渣干法无害化对应的废气口是主要排放口,每年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是指特殊时期的排放量和允许排放量。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污水排放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问
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的执行标准如何确定?
回答:
排污许可证是指按照特定排污口执行的排放标准所允许的排放浓度。 本标准分别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和污水排放单位废气、废水的实施标准。 对于因有适用的具体行业标准等原因不适用所列标准的,可以参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确定污染因子应执行的标准。 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规定执行。
问
如何确定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控制因素?
回答:
由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排放单位处理的废物成分和性质不确定,本标准仅规定了需要控制的常规指标。 其他污染控制因素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查意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执行。 和固体废物特征,从强制排放标准中选择。
问
总量控制文件包括哪些内容和形式?
回答:
总量控制指标文件的具体形式包括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下达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取得的总量指标函,而非环境影响评价及环评批复文件)、现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由当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与申请排污许可证指标的企业共同制定。
问
确定自我监测频率的原则是什么?
回答:
各工艺单元执行的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明确规定污染物控制项目和监测频率的,按照标准要求确定最低监测频率; 标准中没有明确要求的,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导则通则》确定。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计划。 对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审查意见的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文件及其批复和审查意见,完善自行监测要求。 有发文权限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增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问
哪些污染物项目需要自动监测?
回答:
废气方面:熔化废气排放口和热脱附废气排放口需安装自动监控。 检测项目包括烟雾(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 铬渣干法无害化装置的破碎、筛分、干燥干燥、输送、给料、球磨的排气口需安装自动监控。 监测项目包括颗粒物、铬及其化合物。
废水:医疗废物处置和污水排放单位的主要废水出口需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监测废水流量。
问
如果企业既有自动监测又有日常监测数据,如何计算年度污染物排放量?
回答:
核算期间首先采用实际计量法计算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 For pollutants that require automatic monitoring in the pollution discharge permit, effective automatic monitoring data that conforms to monitoring specifications should be used to calculate the actual discharge of pollutants. For discharge outlets or pollutants that are not required to be automatically monitored, valid automatic monitoring data and manual monitoring data are selected in order of priority for accounting. If automatic monitoring of discharge outlets or pollutants is required but is not adopted, or manual monitoring is not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regulatory documents and other requirements (no valid monitoring data is available), the pollution production coefficient method is used to calculate the actual emission of pollutants. If the manual monitoring data and law enforcement monitoring data for the same period are inconsistent, the law enforcement monitoring data shall prevail.
问
What are the requirements for ledger records?
回答:
The main purpose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ledger records is to standardize 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of pollutant-discharging units and truly reflect the daily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status and pollution control status of pollutant-discharging units. It is the main basis for pollutant-discharging units to prove that they carry out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pollutant discharg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ollutant discharge license. This standard stipulates the record content respectively for basic information, solid waste reception information, production facility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acility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monitoring record information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information, and does not make format requirements.
问
What are the requirements for pollutant discharge units to submit implementation reports?
回答:
Industrial solid waste and hazardous waste treatment and emission units implement key management and should submit annual and quarterly implementation reports. Based o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needs, local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authorities may require pollutant discharge units to submit monthly implementation reports, which shall be specified in the 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
问
How to issue pollution discharge permits to enterprises that have not completed the treatment within the deadline?
回答:
The requirements and time limit for rectification within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must be stated in the emission permit. After the emission permit is issued and before the rectification is completed, the processes and equipment involved in the rectification must be stopped for rectification.
问
The feasible technology for exhaust gas treatment given by non-methane total hydrocarbons is “adsorption + combustion/catalytic oxidation, etc.”. Is adsorption or catalytic oxidation alone considered a feasible technology?
回答:
According to the “Comprehensive Treatment Plan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in Key Industries” (Huanqiaoqiao [2019] No. 53), activated carbon adsorption is suitable for low-concentration, high-volume exhaust gases. Low-temperature plasma, photocatalysis, and photooxidation technologies are mainly suitable for the treatment of odorous and odorous gases. VOC management is an inefficient technology. For high-concentration organic waste gases such as hazardous waste temporary storage warehouses, a combination of adsorption + combustion/catalytic oxidation and other technologies should be used.
问
What are the drawing requirements for filling in the basic information of sewage discharge units?
回答:
The sewage discharge unit needs to provide production process flow diagrams, wastewater treatment process flow diagrams, general plant layout plans, and rainwater and sewage pipe network layout plans. Category II general industrial solid waste storage and disposal sites and hazardous waste landfills should also provide groundwater monitoring well layout diagrams (indicate well depth parameters) and anti-seepage layer structure diagrams. The discharge of pollutants that need to be closed or have been closed within the validity period of the 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 The unit should provide site closure structure drawings. Such drawings are only uploaded for review by the issuing authority when applying, and are not ultimately generated in the copy of the pollution discharge perm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