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政策解读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体废物法》)对于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有关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其意义重大。 必要的。 特别是在当前抗击COVID-19疫情的关键时期,修改固体废物法,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非常及时。 。
新《固废法》集中体现了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成功经验,突出问题导向,回应公众期待,满足实际需要,完善长效机制,有切实可行的制度规范,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必将对加强疫情防控、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积极作用。
一改五改凸显其重要地位
《固体废物法》已历经五次修改,本次修改是第五次。 《固体废物法》也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修改次数最多的法律,凸显了这部法律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地位。
《固体废物法》于1995年10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次是2004年12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首次明确了环境法中“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的原则。 还建立了“固体废物强制回收利用”、“控制过度包装”、“固体废物污染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等一系列法律制度。 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及其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全链条监管。
第二次是2013年6月29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第二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第四十四条规定,须经当地“县级以上”环境卫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修改为“市、县”环境卫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三次是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自动进口许可”进行修改修改为“不限制进口”,删除“进口列入第三款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第四次是2016年11月7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环境卫生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修改为“环境卫生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 同时,第五十九条增加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危险废物转移地的市政府。”
此次修订对法律规定进行重大修改,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由第六章91条11434字修改为9章126条18526字。 增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及保障措施专章,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体系。当前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产生的医疗废物提出了与时俱进的管理制度,对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新固废法十大亮点
一、应对疫情加强医疗废物监管
当前,在抗击COVID-19疫情中,及时处置医疗废物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作为疫情防控的最后一步,医疗废物能否安全处置,是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止二次污染的关键。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新固废法增加了医疗废物监管要求:
一、加强目录管理
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二、明确监管职责
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生命健康。公共卫生和污染环境。
三是突出主体责任
第九十条第三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对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处置医疗废物。
四是完善应急保障机制
第九十一条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并保障必要的车辆、场所和处置设施。设施。 和防护用品。 卫生、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依法履行突发事件应对责任。
第九十五条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应急处置。
2、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2017年7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 2019年,全国固体废物进口总量1347.8万吨,同比下降40.4%。 禁止洋垃圾入境改革的各项举措和成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2020年是禁止洋垃圾入境改革收官之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为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改革提供法律保障,新《固体废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将逐步基本实现零排放”。固体废物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垃圾围城”已成为全国大中城市发展的“痛点”。 由此造成的土地占用、环境污染、资源浪费,远远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
上海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今年5月1日起,北京也将开始实施垃圾分类制度。 据统计,全国已有2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启动垃圾分类工作。 其中,46个垃圾分类重点城市,垃圾分类覆盖率达53.9%。 其中,上海、厦门等14个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超过70%。 %。 实践证明,垃圾分类作为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手段之一,是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
新《固体废物法》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是在第一章总则第六条中明确,国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 ,简单易实现的原则。 二是第四章专章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制,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体系建设,并授权各省、自治区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是第四十六条明确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管理范围,实现城乡生活垃圾统一管理。
在法治驱动下,垃圾分类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引导公众从源头进行垃圾分类,提升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从而减少垃圾总量和排放量。垃圾处理成本,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4.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
近年来,随着网购和外卖的普及,过度包装和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问题更加突出。 国家邮政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快递业务量突破600亿件,同比增长26.6%。 仅快递消耗的胶带就可以绕地球1200多圈。
新《固体废物法》针对过度包装问题,在第六十八条中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容包装。 产品和包装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清洁生产规定。
二、国务院标准化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组织制定相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三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四是生产、销售、进口依法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回收产品和包装物。
五是规定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应优先使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的包装,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使用,积极回收包装。 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新《固体废物法》针对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污染控制问题,在第六十九条中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二是要求零售场所、电商平台企业、快递企业、外卖企业按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和回收情况。
三是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减少使用和积极回收利用,推广应用可回收、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新《固体废物法》第七十条还要求,旅游、住宿等行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减少污染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浪费。 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五、推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业快速增长。 在工作、生活环境不断改善的同时,建筑垃圾也不断增加。 据统计,我国每年建筑垃圾排放总量在1.5至24亿吨之间,约占城市垃圾的40%。 其中,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填埋的建筑垃圾约占总量的98%,轻度分类的废金属和废混凝土约占2%,资源利用率不足1%,远低于我国的水平。德国和日本。 90%的人口,80%的英国和70%的美国。
未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总量将会增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亟待推进。 新《固体废物法》加大力度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增加了以下规定:
一是要求政府加强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等。 、消费设施、场地布局及建设等。
二是明确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要求政府推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应用。
三是规定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流程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行为,促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理。废物处置设施和场所,确保处置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四是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送备案。 明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撒放、堆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五是规定建筑垃圾中转、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用地保障,以及擅自倾倒、投掷建筑垃圾的处罚措施。
五是规定建筑垃圾中转、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用地保障,以及擅自倾倒、投掷建筑垃圾的处罚措施。
六、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的不断发展,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 统计显示,2017年全国200个大中城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4010.1万吨,2018年达到4643万吨,同比增长15.78%。 由于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长期污染和潜在的环境影响,公众对危险废物问题十分关注。 新固废法回应公众关切,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
一、建立信息监管体系
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共享危险废物转移。 数据和信息。 同时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 。
二是动态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鉴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并动态调整。
三是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第七十六条规定,省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并强调,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开展区域合作,协调建设区域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
四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
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将未经安全处置的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收、贮存、运输、处置; 危险废物贮存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无害废物中。 危险废物应当按危险废物贮存; 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发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
第八十二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填写并签署危险废物电子转移单;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转移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必须全过程控制和控制。 为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制定。
此外,新《固废法》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更名为“危险废物许可证”,并删除“经营”二字,淡化生态环境部门的行业管理。 新固废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加强实验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
七、取消固体废物防治设施验收许可证
深入贯彻“放权放权优化服务”改革精神,按照环保新要求《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取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实施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原《固体废物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新《固体废物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至此,与竣工验收许可相关的法律规定全部修改,这意味着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许可制度彻底退出历史。
八、明确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
生产者延伸责任(EPR)是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的环境责任从生产过程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理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 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内在要求。 对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我国在部分电器电子产品中探索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2016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99号),涵盖电力、电子产品、汽车及电动车电源。 在电池、铅酸蓄电池、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等领域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责任明确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框架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快规范有序、有力监管,促进生产企业资源有效落实。 强化环境责任,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为进一步推动法治引领,复制推广实践经验,新固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对电器电子、铅酸蓄电池、汽车动力等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池及其他产品。 电器电子、铅酸蓄电池、汽车动力电池等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自建或者委托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布。公众实现有效回收。 国家鼓励产品生产者进行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九、落实综合保障措施
新《固废法》专门增设“保障措施”一章,作为第七章,系统规定了强制保险、资金安排、政策扶持、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绿色采购等保障措施。 从土地利用、设施建设、经济技术政策措施、员工培训和引导、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税收优惠等。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