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依法认购经认证的林业碳汇。 替代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
“森林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加强森林经营、减少毁林、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等活动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碳汇交易相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创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方式,也引发了争论和讨论。 争议的焦点是这种方式是否会导致有人破坏森林,而只有购买林业碳汇才能减少或消除处罚和法律责任,达不到生态恢复的目的。
目前,在碳汇置换相关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担忧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综合分析我国法律体系对破坏森林生态环境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并没有为破坏森林行为发放“通行证”。 仅仅认购林业碳汇并不能免除森林生态。 环境损害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司法解释引入森林碳汇认缴方式作为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替代方式,拓宽和补充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制度创新意义。
民事责任中的“生态优先”
对于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的行为,我国法律制度不仅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还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三项法律责任相互协调,共同对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的行为发挥规制作用,从而达到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的目的。
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环境污染责任与生态损害责任二元区分,生态环境私利侵权责任(即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公共利益)。 购买林业碳汇替代绩效的侵权责任主要指后者,即生态环境公益救济的侵权责任。
我国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行为人损害公共生态环境利益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最高法的规定,不属于侵权责任类型。仅限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行为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的责任。 、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各类民事责任。 其中,生态环境恢复和损失赔偿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两种责任类型。 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对各种损害的赔偿,包括: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清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为防止损害等的发生和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等
▲贵州黎平县村民在森林里巡逻。 图片来源:杨代福/Alamy
大多数情况下,上述几类责任是并行、并发的,法院可以责令行为人同时承担一项或多项责任。 但在这几类责任中,也存在替代履行责任的情况,其中最主要的是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中生态环境恢复责任与生态环境恢复成本补偿责任的替代履行。 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是一种要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实施恢复的“行为责任”; 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因此,生态修复责任转变为货币支付责任作为替代绩效。 损失赔偿责任作为生态环境恢复责任的补充责任,主要涵盖生态环境恢复责任不能承担的部分。 也就是说,生态恢复责任应优先于生态环境恢复费用补偿。
司法层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受损的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 ,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应承担的生态责任。 环境整治费用。 在生态环境能够恢复的情况下,优先承担生态环境恢复的责任。 法院应优先判决行为人承担环境修复责任,而不是直接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而不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这也符合生态环境损害救助和环境治理的“生态优先”原则。
新颁布的《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购买林业碳汇是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替代履行。 它不是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而是替代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该规定不应影响法院在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情况下优先判决行为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只有在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不能完全修复,或者行为人不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准许行为人认购经认证的林业碳汇而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法院也可以裁定行为人承担前述其他责任。 民事责任的类型。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并存
《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 然而,除了民事责任外,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这些行政责任包括制止违法行为、补植树木、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缴纳罚款、上缴违法所得等。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为人以认购林业碳汇替代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减轻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2022年4月多部门联合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予追究。影响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罚代补”、“以补偿代处罚”。 因此,行为人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与缴纳的罚款之间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两者都是演员应该承担的责任。 行为人以认购林业碳汇替代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免除行为人缴纳罚款等行政责任。
虽然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责任可以与民事责任并存,但在某些情况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是否积极履行民事责任,可能会影响行政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程度。责任。 行政责任中的补植树木目的与民事责任中的生态环境恢复责任存在高度重叠(至少在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内)。 主要目标是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退化。 或者在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毁林、毁坏、烧毁的树木数量,以恢复森林植被、恢复森林生态,具有恢复生态环境的救济属性。 因此,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后果违法行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情节较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应当减轻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刑法主要通过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和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采伐、乱采伐罪来规制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的行为。森林或其他树木等破坏森林生态环境、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两类行为,可能面临构成非法采伐、乱采伐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虽然没有故意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的行为,但因环境污染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的,也将受到刑法的相应规定。
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但行为人是否积极履行相关民事责任,会影响刑事责任的程度。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有关司法机关将视其为减轻、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从司法制度设计背后的法理来看,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民事责任。 司法机关可以对“恢复合法利益”行为酌情量刑考虑,甚至将其定为犯罪。 犯罪行为人积极实施“恢复合法权益”的补救行为,通过独立有效的行为及时消除了危险,恢复了受损的合法权益。 因此,以恢复合法利益作为量刑情节,对行为人从宽处罚,不仅可以减轻犯罪行为造成的合法利益损害,也符合刑法宽严相济的规定。 但另一方面,应严格限制“追回合法利益”行为的适用范围和成立条件,仅适用于可追回合法利益的犯罪行为,避免可能的滥用。
虽然《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相关的司法问题,并未对刑事责任认定的法律问题作出规定,但行为人可以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订阅森林碳汇造成的损害。 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补救,可以作为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恢复合法权益等量刑情节的认定依据,从而从轻或不处罚。 ——起诉,这符合前述“恢复合法权益”的正义。 的精神。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基于上述思路对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从宽处罚的案例并不多见。 例如,在被告人吴某辉一案中,法院认定,吴某辉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取得森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其拥有的大量林木,已构成乱砍滥伐罪。记录。 但法院认为,吴某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备自首情节,主动退还赃物,认罪认罚,并通过购买碳汇进行生态破坏替代修复,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挑战与前景
如上所述,对于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的行为,我国已经形成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的行为人不仅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环境修复等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相关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认购森林碳汇替代履行方式,并不适用于所有森林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场景。 当森林生态环境有修复可能性时,行为人仍优先履行补植树木、恢复植被、土壤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河北造林工程。 “十四五”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4.1%的目标。图片来源:Qianlong Wang/Alamy
当然,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对林业碳汇替代补偿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 如何在司法审判中准确、科学地评估和认定侵权人需要购买的林业碳汇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如果林业碳汇置换补偿的审查、评估和计算方法不够科学、明确,可能会导致购买碳汇无法弥补对森林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公益性的实际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计算碳汇置换补偿金额的方法和标准也不同,可能会出现同一案件不同判决的问题。
此外,在认购碳汇替代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时,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行为人认购的碳汇是否可以出售给外部? 如果在现行的碳汇交易体系中允许认购的碳汇对外出售,行为者可能会从中获利,但不会达到惩罚的效果。 针对这一问题,目前一些法院的做法是,行为人认购碳汇后,用生态受损地区的碳排放量来抵消碳汇,并对购买的林业碳汇进行自愿减排证明。 。 该金额将在环境股权交易机构核销。 这种做法看似是比较合理的措施,但新颁布的《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只规定了林业碳汇的认购,但没有明确认购的碳汇权益如何用于抵消林业碳汇权益。森林生态环境。 利益受损。 因此,未来行为体认缴的林业碳汇该如何处理,才能达到法律预期的效果,还有待未来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本文首发于中外对话网站。 曹才丹是北京积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她在环境、能源、气候和绿色金融等法律事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