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4]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相关省(区、市)经信委(经委、工信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有关要求,为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突出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特点,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减少申报程序,我委拟从2014年起,调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下同)申报范围和方式。现就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项目
重点是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主要包括:高效电动机及其控制系统、高效燃烧及换热系统、余热余压利用及传热系统等节能技术、产品、装备、核心材料、零部件产业化生产项目;再制造技术装备生产及试点单位产业化示范项目,稀贵金属精细分离提纯、废电池全组分回收利用、废旧荧光灯回收处理利用等装备;细微粉尘控制、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及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污泥处理处置、垃圾处理等环保技术装备(含核心零部件),机动车尾气治理装备和除尘纤维及滤料、高效膜材料等产业化生产项目;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仅限民政部门开展社会家庭废旧衣物回收利用工作配套的再生加工项目)。
(二)专题项目
1、重点节能工程。以推动实现“十二五”节能约束性目标为主要内容的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道路照明改造示范、建筑产业化示范等项目。
2、海水(苦咸水)淡化及重大节水项目。海水淡化试点城市(园区、海岛)海水淡化项目,苦咸水、微咸水淡化试点城市建设项目,重大节水项目。
3、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项目。我委已经批复的40个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方案中,循环经济产业链条清晰、对创建工作有较大推动作用的重点支持类项目。
4、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相关地区农作物秸秆(含棉秆)收储运体系建设、秸秆代木(人造板、木塑)、秸秆炭化、秸秆气化、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纤维原料、秸秆清洁制浆、秸秆生产食用菌、秸秆生产有机肥等。不包括秸秆直燃发电、秸秆机械化还田项目。
5、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项目。我委已批复的24个示范基地重点支撑的示范项目和26家骨干企业承担的示范项目。
6、湘江流域等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列入《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重点治理区的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
专题项目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三)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项目
为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力度,促进部分困难地区努力完成“十二五”节能约束性目标,推动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拟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
1、大气污染治理类试点。选择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含青岛市)、安徽省共7个省区市,开展以大气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
2、特别困难地区节能类试点。选择海南省、宁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新疆自治区5个困难省区,开展以推动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为主要内容的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其中,青海省节能重点项目在综合类打捆试点中统筹考虑)。
3、综合类试点。选择福建省(含厦门市)、青海省开展综合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选项范围为本地节能重点工程、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重大示范以及重大环境治理项目。
二、选项条件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项目
1、产业化示范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能够解决节能环保关键共性问题。
2、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明晰。
3、有相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
4、承担项目企业综合实力较强。应在所属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生产规模、技术研发、经营业绩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5、项目建设条件基本落实,能够保证2014年开工建设。
(二)专题项目
1、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海水淡化、秸秆综合利用等相关规划或方案要求。
2、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效果明显。重点节能工程项目年节约标准煤2000吨以上;循环经济示范市(县)创建项目年废弃物循环利用量5000吨以上,再生资源年深加工量1万吨以上;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能够有效解决历史污染问题。
3、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在全国或本地区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能够有效推动专项工作的开展。
4、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企业银行信用级别较高,项目资金落实。
5、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2014年开工建设。
(三)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项目
1、北京市等7个省区市大气污染治理打捆试点项目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重点支持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非电行业)项目、锅炉节能环保提升等节能项目(含燃料替代)、秸秆综合利用等项目(秸秆综合利用项目选项范围参照专题项目)。
2、海南省等5个省区市节能打捆试点项目应为本地区节能量较大、具有直接节能效果的重点节能项目。
3、福建省(含厦门市)、青海省综合打捆试点项目应符合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属于国家和本地“十二五”节能减排等相关规划、方案支持的重点领域。其中,青海省应优先考虑节能重点工程项目。
4、能够保证2014年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