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修复与治理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尹卫国

不久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出,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2018年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全国试点。

生态环境是有代价的,损害就要负责赔偿。 这是建立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谁污染谁埋单,这应该是严格执行这一制度的硬性要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是对生态环境价格和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由于生态环境是一个大系统,例如森林生态非常大,往往跨越地区、省份; 再比如流域生态,我国的大江大河通常跨越几个省(区)甚至十多个省(区)等,这就需要建立一个不受影响的国家第三方评估仲裁机构受地方行政干预或利益影响,对生态环境价值进行现实评估,作为污染补偿的依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表面上是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命令污染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但实质上是对生态环境的一种恢复和治理。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解决几个问题。

首先,补偿要大于污染治理。 比如,上游排放污水,给下游带来麻烦,只会补偿下游10万元,而处理污水则需要10万元以上。 当生态补偿小于污染治理成本时,缺乏社会环境责任的企业会选择排放污染,而不是积极治理污染。 因此,补偿金额必须明显高于污染治理成本。

其次,补偿不能代替污染治理。 生态环境补偿只是遏制环境恶化的辅助手段,污染治理才是根本之策。 地方政府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督促企业积极治理污染。 凡是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项目都要坚决停止,企业不能因为缴纳了生态环境补偿费而放任不管。 企业对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放要履行法律责任,政府要监管到位。

第三,赔偿不能代替罚款。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法律规定,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污染行为者,除了依法追究责任外,还必须给予经济处罚。 可见,生态环境损失补偿与罚款是两个概念,不能合而为一。 对污染者首先要处以罚款,然后责令赔偿生态损失。 这是不可或缺的、丝毫不能免除的双重经济压力。

四是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和管理。 这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双管齐下。 一方面,我们坚持“谁污染,谁清理”,污染者直接修复环境; 另一方面,政府负责利用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来实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