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生态修复的构成、立法程序和实践决定了其需要生态修复责任和法律的程度。
01流域生态修复的定义
流域生态修复是指修复受损的流域生态系统,维护流域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提升流域生态系统的价值,优化流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证流域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利用。
流域生态修复强调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修复。
一方面,流域生态修复将河流所在的流域作为一个整体,从根本上修复受损的河流生态系统。 河流从源头到河口、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岸、右岸、水量和水质,形成了完整的生态系统。 从上游到下游的水流和流态的变化影响和改变河流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 仅仅考虑河道生态修复还不够全面。 任何对流域的一部分或某一要素造成的生态破坏都会引起整个流域生态系统的变化,甚至可能演变成对流域的累积或叠加影响,呈现出从上游到下游放大的趋势。
另一方面,流域生态恢复则从整体上考虑人们对河流的影响或需求,综合考虑受损生态系统的综合恢复。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流域生态系统的支撑,但人为破坏是流域生态退化中不可忽视的干扰因素。 流域生态系统一旦遭到破坏,就会导致其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下降,甚至对人类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危害。 威胁。 流域生态修复利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科学技术,把握生态系统演替的方向和过程,以满足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利用。
02流域生态修复特点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从不同角度解读了流域生态修复的完整性。 在实践中,流域生态修复的完整性也在不断深化和发展。
1.流域整体生态恢复的立法演变。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流域生态修复的解释,体现了流域生态修复逐步立法发展的进程,揭示了流域生态综合修复理念的演变,不断强化对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和功能的认识。流域生态系统。 维修。
《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流域生态修复及其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和修复①。 《水法》涉及流域生态修复的目标、对象和内容。 该法规定保护水生态系统,保障生态环境用水,改善生态环境②。 《环境保护法》要求对受损生态系统进行直接修复,促进流域生态恢复③。 《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流域生态损害的诉讼救济途径①。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恢复原状”、“生态环境恢复”及其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①《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的需要,组织实施江河、湖泊、湿地的保护和修复。 ”
②《水法》第四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水害防治,应当统筹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突出重点”。在效益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重功能,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水。” 第九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航运等方面的需要。 干旱、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对水的需求。 ” 第二十二条:“跨流域调水应当综合规划、科学论证,考虑调水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生态环境破坏。 ” 第二十六条:“水电站建设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并考虑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运输、渔业的需要。
③《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并实施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规划。
值得注意的是,《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和保护条例》于2017年3月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了汾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强化了生态修复和保护。加强生态修复保护监督检查,将流域生态修复保护纳入法制轨道,努力实现汾河流域良好生态目标。
2.流域生态综合修复的实践过程。
我国早期流域生态修复主要以水质修复为主。 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不断深入,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整体恢复得到了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来,通过生态修复维持流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健康状态逐渐形成世界共识。 人与河流的关系从原始自然阶段和工程控制阶段逐步发展到污染控制阶段和生态系统综合修复阶段。 自流域生态系统恢复受到世界各国高度重视以来,相关研究成为热点并取得进展。 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流域生态系统恢复的例子。
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开始认识到流域生态修复的重要性。 我国流域修复实践有其自身的发展过程:早期修复的重点是追求水质达标; 进而发展到某些指示生物的恢复,以提高生物群落的多样性; 进而提出了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修复。 2004年以来,我国流域生态修复走上了快速发展轨道。 水利部在全国开展流域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维护流域生态系统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