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 年 7 月 21 日
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的通知》要求, 《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协调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农村生活污水补补补短板,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生态振兴,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我们省的。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流域综合治理、协调发展,按照“按需分配、优先利用”的原则。 “建设与管理并重,共同创造”的基本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全省农村实际情况,选择合适模式,完善完善标准体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分区、分类、分级、分级”治理。 强化管护机制,走出一条具有湖北特色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路径,为全面推进乡村生态振兴、建设宜居乡村、产业乡村、美丽乡村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继续落实《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协调发展规划纲要》,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目标、任务和时序,优先解决农民关心的生活污水处理问题。 通过点对点、试点示范,有序推进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根据不同地形地貌特征、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生态环境敏感性,科学选择工厂化加工、集中加工、分散加工、管控模式等,不搞“一刀切、一刀切”。所有步骤”。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农田灌溉与再利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景观建设等结合起来,优先采用绿色低碳处理技术,实现农村与农村的有机衔接。生活污水处理、生态农业发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调,完善政策机制。 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践行共创美好环境、幸福生活的理念,广泛发动群众,提高村民参与生活污水处理的积极性。
(3) 使命目标。 到2025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彻底消除因生活污水造成的农村水体黑臭。 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显着提高,长效运行管护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内“污水错流、污水乱排”得到有效控制。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摸清底线,实施目标管理。 各市(州)要全面了解辖区内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常住人口和户籍居民、现有处理设施、农民生活污水接入处理设施和资源化利用等基本信息,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自然村(村民小组)清查台账,并根据搬迁、规划调整等动态更新。各市(州)将于2023年9月底前完成市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行动计划编制工作,合理制定2023年至2025年任务目标,分解到所辖县(市、区)。 每年1月底前编制本年度计划。 完成治理的行政村、自然村(村民组)名单报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单位:各市、州、直辖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政厅)
(二)推进区域治理,突出治理重点。 落实《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协调发展规划》要求,以长江、汉江、清江沿线地区治理为重点,结合实际对小流域进行集中连片治理。 优先处理水源保护区和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景区等人口密集地区以及农村水体黑臭的村庄的生活污水生活污水造成的地点。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三)推进分类治理,优化治理模式。 各地要根据地形、人口分布、产业需求、建设条件等,科学确定治理范围和模式。对于靠近城镇、具备污水收集并纳入管网条件的村庄,在乡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满足的情况下,优先将村庄生活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由现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 对于远离城镇、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优先采用集中设施处理模式,出水水质应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人口少、居民分散的非环境敏感地区,合理利用家庭设施等分散处理; 对于居民分散、环境容量较大的偏远山区村庄,计划对包括拆迁、搬迁等村庄实施生活污水治理,结合农村厕所改造,当化粪池出水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时,鼓励农民基本利用自家房前屋后的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等进行就地再利用。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住建厅、省卫健委)
(四)明确技术流程,确保治理有效性。 制定《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用技术手册》,选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严格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排放要求。 要根据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污水排放去向、水环境现状、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合适的处理技术,防止建设、运营和运行成本过高。维护成本导致污染治理设施难以维持稳定运行。 持续推进农村户厕改造,厕所粪便基本得到有效处理,资源可就地就近利用。 对外出务工人员、节假日返乡人员、旅游旺季“人口潮”现象明显的地区,要合理设计调整池规模,采取并行处理等方式满足处理要求。 (责任单位: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健委)
(五)完善建设管理制度,推进设施分类整治。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采取城乡一体化、供排水一体化、建管一体化等建设方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确保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建设质量,做好工程设计,严格控制材料质量,加强施工监理、档案管理和竣工验收。 鼓励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选择法人单位负责统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现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营管理。 以正常运行率、出水达标率为量化指标,探索“按效付费”模式。 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第三方运维单位管理。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已建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将不能正常运行的设施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名录,实施分类整改,报省生态厅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环境情况进行检查并纠正。 因村庄撤销、拆迁等原因不再需要运行的设施,由设施所在地乡(街道)评估后提出申请,报县(市、区)政府报批准后,依法有序报废(退出)。 )。 (责任单位: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加强日常监测监督。 各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评价。 日处理量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必须对进、出水水质进行自行监测。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将选取不少于20%的设施用于执法监测,其中日处理能力为100吨。 及以上处理设施必须进行季度检查和进出水水质监测(按要求报告生态环境部); 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须经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验收。 探索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数字乡村建设,通过电量、流量或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实时监控。 通过手机客户端等方式,畅通农民和基层干部的问题反馈和监督渠道。 (责任单位: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七)完善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治理资金。 各地要按照全省生态环境领域省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协调相关资金,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强化财政保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 积极争取中央对相关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试点,示范带动区域治理水平提升。 省级安排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对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市县进行奖励。 支持市县政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专项债券申请范围,鼓励全县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推动市场化融资,鼓励地方政府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流域综合治理、资源产业发展等结合起来,争取政策性银行绿色信贷精准支持,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和建设。经营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 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民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付费机制。 (责任单位: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八)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制定发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政策文件,监督指导推动实施,开展工作考核。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村厕所改造工作,指导县(市、区)建立健全农村厕所管理维护机制,推进农村厕所改造服务站,实施农村粪便资源化利用,加强衔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新建农村住宅预留污水收集或处理接口,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将合格的农村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植物。 省水利厅负责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共同探索农村供排水一体化收费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单位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审批、资金支持、用地、用电等工作。 省乡村振兴局已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纳入乡村振兴工作计划统筹推进。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承担农村污水处理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目标任务落实。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乡村振兴局)
(九)倡导源头减量化,促进共创。 广泛开展共创美好环境、幸福生活活动,开展宣传推广,引导群众生活垃圾分类、使用低污染生活用品、厕所垃圾就近、就地资源化减少浪费,增强群众主人翁意识,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激发公众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全过程。 在项目规划阶段,搭建联合决策平台,组织回乡探亲、大学生回乡创业、村民代表座谈会,积极为村庄环境发展建言献策; 项目建设阶段,通过以工代赈、以工代赈的方式,动员村民共同建设项目,自觉维护和实现共同决策的成果; 在后期管理维护阶段,发动村民积极参与,帮助治理农村生活污水。 (责任单位: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乡村振兴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省级统筹、市级负责、县级落实”的总体思路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成立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专班,以省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部署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组织实施主体。 要相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确保目标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强化技术支撑。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组成员单位,加强对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成立专家服务小组,开展宣传培训、现场调研、成果转化、示范推广,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智能化管理平台,提高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监管水平。
(三)加强监督考核。 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流域综合治理、污染防治和乡村振兴考核,每年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环保督察和“回头看”内容,对生活污水处理推进不力的市县采取约谈、限时整改、责任移交等措施。进度落后,问题突出。
附件1.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任务明细表
2.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小组成员名单
专工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何凯文同志兼任特工班办公室主任。 特工班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并报特工班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