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标准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宣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doc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固体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标准的总体要求和具体要求。 DBDB/—2007固体矿山生态环境复垦标准2007–2007–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0075.1 地面沉降及地裂缝 5.2 露天矿边坡 5.3 固体废物(废石、矸石) 5.4 尾矿 5.5 退化土地 5.6 砂土砾石坑和粘土坑 5.7 崩塌、滑坡、泥石流 DB/-2007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标准。 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经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荒漠化防治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雄、韩冰、胡军、余秀智、陈洪汉、韩永奇、张建国、杨建东、管庆华、高明明、张顺峰。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DB/-2007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固体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标准的总体要求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已关闭和正在开采的各类固体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

本标准中的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是指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的植被破坏、土地退化、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等。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与本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凡是注日期或版本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是不注日期或版本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5772 水土保持综合管理规划通则 GB/T15773 水土保持综合管理验收规范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贮存、处置场地污染控制标准 GBJ8 放射性防护条例 NY5051 无污染食品 淡水养殖水质 DZ/T0239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DZ/T0240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固体矿 固体矿以固态存在的矿产地称为固体矿。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金矿、铁矿、石灰石矿、砂矿坑、粘土矿坑及其他固体矿山。 DB/-20073.2 矿山复垦是指对因采矿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地,因地制宜采取治理措施,使其恢复到理想状态的活动或过程。

3.3 退化土地degeneratesoil 是指由于使用或由于一种或多种力量的作用,水浇地、水浇地或草地、牧场、森林和林地的生物或经济生产力和复杂性减少或丧失的土地。 本标准是指已修复的退化土地总面积占因采矿造成上述问题的退化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3.4 退化油料复垦率 degenerates oil reclaimationratio 3.5 造林成活率存活率 afforestation 是指符合规定树木成活标准和密度标准的造林面积占累计造林面积的百分比。 3.6 冠密度是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森林面积的比值,一般用小数表示。 3.7 水土流失控制程度erosioncontrolratio 在一定区域内,水土流失控制面积占原水土流失面积的百分比。 3.8 扰动土壤治理率,是指工程防治责任范围内扰动土地整理面积占扰动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3.9 土壤侵蚀模量soilerosionmodulus 指单位时间内单位水平面积上表土及其母质的侵蚀总量。 3.10 允许土壤流失soillosstolerance 指为保持土壤肥力、保证农作物能长期经济、连续、稳定地获得高产而允许的最大年土壤流量。 3.11 水土流失控制比ratiosoillosscontrol 工程竣工时的土壤侵蚀模数与区域土壤有关。 允许损失比率。

3.12 植被恢复率vegetationrestoredratio 植被恢复面积占可恢复植被面积的百分比。 3.13 植被覆盖率:一定区域内,符合一定标准的乔木林、灌木和草本植物的土地面积占该地区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DB/-2007 总体要求 4.1 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符合《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固体矿山规划区划要求,见附录 A。 4.2 矿山企业应当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矿和矿物加工的生产过程。 4.3 地面运输系统宜采用封闭运输通道运输矿产和固体废物。 4.4 采矿造成的水、空气、噪声等污染防治应执行相关标准。 4.5 关闭矿山造成的退化土地必须分期修复,正在开采的矿山应边开采边修复。 4.6 各类生态环境修复模式应满足以下要求:恢复林地,坡度不大于35,地表坡度与原始状态相差不大于5,绿化保存率大于80% ,冠层密度应大于0.2。 恢复耕地时,坡度不宜超过5级,回填表土厚度不小于当地表土厚度或大于50cm,肥沃土壤厚度应大于20cm,农作物产量可达到或接近当地水平。 恢复草地,坡度不宜超过5级,回填表土厚度不小于当地表土厚度或大于20cm,肥沃土壤厚度应大于5cm,植被覆盖度率应在60%以上。

恢复渔业的,池塘水深和水源应满足当地养殖一种或多种水产品的要求,水质应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水质》( NY5051)。 土地应恢复建筑使用,地基承载力、变形、稳定性指标等地基参数合理,3年内地基沉降不应超过1厘米。 恢复为水域或者景观、娱乐用途水域的,应当按照GB3838Ⅲ、Ⅳ、Ⅴ类功能水质标准执行。 4.7 生态环境修复类型应与矿区周边土地利用格局和景观相协调,慎用外来物种。 4.8 生态环境修复过程中,严禁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和破坏。 4.9 对正在开采的矿山的整个生态环境进行监测。 具体要求 5.1 地面沉降和地裂缝 5.1.1 开采的矿山应采用减少地表沉降的采矿技术,推广使用充填采矿技术。 5.1.2 采矿矿山地面塌陷应边开采边修复。 具体修复周期根据地面塌陷稳定时间确定。 各阶段退化土地修复率应达到30%以上,最终达到85%以上。 5.1.3 矿山地表裂缝应及时处理。 DB/-20075.1.4水土流失治理标准为:扰动土地修复率大于90%,水土流失治理程度达到80%,水土流失治理比率小于2.0,允许水土流失量小于400t/km5.1.5 关闭矿山造成的退化土地必须分期恢复,退化土地恢复率必须达到45%以上。

5.2 露天矿边坡 5.2.1 露天矿边坡的开采应尽可能采用水平分层开采方法。 对于坡度大于75的露天矿边坡,在保证边坡稳定的前提下,应分区域采取适当植草或其他措施,恢复生态环境。 对坡度大于35°、小于75°的露天矿边坡,应将边坡削坡或改造成台阶状,在保证边坡稳定的同时恢复生态环境。 植被恢复率达到90%以上,植被覆盖率达到30%以上。 对于坡度小于35°的露天矿边坡,应直接进行生态环境修复。 5.2.2 水土流失控制标准为:扰动土地控制率大于90%,水土流失控制率达到80%,水土流失控制率小于2.0,允许土壤损失小于400t/km 5.3 固体废物(矸石、煤矸石) 5.3.1 固体废物应优先综合利用,煤矸石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 5.3.2 暂时不能利用或多余的固体废物必须排入堆场堆放。 堆放场应符合GB18599的规定。 若需修建围栏坝,挡渣率应达到90%。 5.3.3 排土场生态环境必须及时恢复,主要方法是植树种草。 5.4 尾矿 5.4.1 尾矿应首先综合利用,利用率达到15%以上。 5.4.2 已排放但未经检测的尾矿应进行放射性检测,对不符合GB6566和GBJ8-74排放要求的应及时处理。

5.4.3 尾矿库应符合GB18599的规定,关闭后应及时进行生态环境恢复。 5.5 退化土地 5.5.1 采矿作业应统筹安排剥离表土的堆放、储存、复垦和再利用。 5.5.2 采矿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及时处理,处理标准应符合GB15618的要求。 DB/—2007 5.6 砂石坑、粘土坑 5.6.1 古河道及其附近砂石坑的管理按GB/T15773的规定执行。 5.6.2 河道修复应符合GB/11607的规定,并满足防洪、排涝要求。 5.6.3 粘土坑生态环境修复模式主要为林地或耕地。 5.7 崩塌、滑坡、泥石流 5.7.1 垃圾场、尾矿库、露天矿边坡应在保证稳定的同时恢复生态环境。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斜坡应当采取工程措施。 具体防治工程设计按DZ/T 0239、DZ/T 0240执行。 5.7.2 垃圾场、尾矿库、露天矿边坡生态环境恢复应及时分阶段进行。 各类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标准。 根据固体矿山所在地地貌特征和开采方法,将固体矿山分为三类。 针对不同类型矿山造成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标准(见表1)。 矿山类型 典型矿产类型 存在问题 应满足的生态环境修复标准 山区地下开采 煤矿、金矿、 E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