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平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不断深化

注重生态环境修复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走向深入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志平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已有20多年的历史。 法院在诉讼主体、诉讼程序、救济措施等方面不断探索改革,相关司法制度日益完善。 2022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阳等10起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指导案例号202-211)列为第37批指导意见 这些案例代表了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新发展。

一、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从抽象到具体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旨在救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 公共利益法的构成尚无明确界定。 在学术上,它一般指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 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从私人利益中抽象出来的公共价值,能够满足社会中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并通过公共程序、在政府的领导下实现。 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主要体现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上,即某些生态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对其他生态环境要素、自然资源和公共利益所发挥的作用。 然而,这个定义非常抽象,很难应用于具体情况。 法院通过司法判例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和解释。 江苏省指导案例207号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确认了非法采矿导致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范围。 除了对生态系统功能的影响外,还影响森林涵养水损失、水土流失损失,对水土流失损失、树木氧还原损失、鸟类生态价值损失、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生物多样性价值损失等进行了具体评估恢复期间。 指导案例208号,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明、张鲁、毛伟明生态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认为,对自然遗迹的损害构成对自然环境的损害,即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大蟒峰作为独特的自然遗迹,是不可再生的稀有自然资源资产。 其巨大的科学、审美和经济价值不仅是当代人的共同财富,也是子孙后代应该有机会享受的环境资源。 。 被告使用岩钉攀爬巨蟒峰的行为,对不特定公众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 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的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 正是由于司法裁判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界定的不断积累,使得这一概念从抽象演变为具体,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也日益明确。

2.损害救助重点是修复生态环境,使环境恢复到良好状态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减轻生态环境损害。 只有使受损环境恢复到基线水平或达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社会公共利益才能得到有效缓解。 这批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均不同程度地涉及生态环境修复。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确定、修复标准和目标的明确、修复责任的履行方式,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意见》。司法部印发的《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提出,“实行以生态环境修复为核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指导案例211号: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责任行政公益诉讼虽然是环境行政案件公益诉讼案中,起诉的内容也是督促行政机关责令行政相对人履行生态职责和环境整治义务。 判决认为,刑事判决生效后,万山区林业局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履行补植补林义务,并对违法行为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违法行为人拒绝表演或者表演不合格的,应当代为补种。 重新绿化并责令违法者承担费用。 被告万山区林业局未责令沉忠祥、武陵农木工业公司补植补植恢复原状并督促其违法行为的实施。 在指导案例210号中,九江市人民政府起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联新材料有限公司、立德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虽然侵权人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但如果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认定侵权事实证据充分,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予以审理。依法判断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而不是以相关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

3、浮雕对象由单一、独立向整体、复合转变

环境是生物与非生物、物质与能量相互作用,通过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而构成的整体。 每个部分并不是以孤立点的形式存在,而是以相互交织的网络系统的形式存在。 环境的各种要素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 某一特定环境要素或生态系统的破坏必然会造成多种要素的破坏,其缓解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 江苏省指导案例207号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认为非法采矿对生态资源造成复合危害,长江沿线非法露天开采不仅造成损失对国家矿产资源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造成矿区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要素的流失。 非法采矿将直接导致矿区植被和土壤遭到破坏。 对山体的破坏会影响森林和草地的积累。 森林和草地的减少会影响水土保持。 上述生态要素的破坏将直接和间接影响鸟类和其他动物的栖息地。 ,造成生态系统的整体破坏和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对自然要素生态利益的系统性损害,最终将影响人类的生产生活和优美生态环境的实现。 有效判断坚持山、河、林、田、湖、草、沙的综合保护和系统管理。 非法采矿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不仅取决于山体(矿产资源)的损失,还包括对森林、草地、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生态环境要素的破坏。必须对矿区进行整体评估。 认识到系统防护和综合治理的效果已经取得。

四、救助方式尊重科学规律,勇于改革创新

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方式必须与生态环境的功能和价值、损害的发生机制、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相适应。 恢复生态环境,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充分发挥自然修复作用,尊重自然环境演变规律。 法院在指导案例207号生效判决中认为,非法采矿必然对矿区植被造成严重破坏。 受损山体的修复和天然林地的恢复需要一个合理的周期,即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恢复。 林地生态服务功能水平,因此《评估报告》以生长年限为20年的林地作为参考计算,合理考虑林地恢复的生态特征。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导案209号诉叶继成生态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森林生态环境的恢复需要考虑节气、种植气候等因素。 如果不及时采取恢复措施重新种植树苗,不仅树木数量会增加,而且树木数量还会增加。 修复费用会影响修复效果,并会进一步扩大生态环境受损与修复完成之间服务功能的丧失。 被告人乱砍乱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明显,目前正是植树造林的有利时机。 及时补植树苗,有利于新植树木成活,有利于生态环境的及时有效恢复。 基于补植树苗的季节要求以及恢复涉案生态环境的紧迫性,法院判决支持公益诉讼原告提前执行的申请。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不断探索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方式的创新。 当直接恢复不可行时,基于生态整体利益,采取各种形式的替代恢复和补偿性恢复。 不断完善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法律责任落实和裁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