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绿水青山恢复性司法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非法采矿生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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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非法采矿与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题是“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现代化国家”。 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审判长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立新担任。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诉讼志愿者、西南财经大学、西南石油大学、四川旅游学院、四川省旅游学院学生等50余人参加庭审。媒体代表。 ,并通过法庭庭审直播系统、成都日报新媒体等平台同步在线直播。

挖个“坑”把自己“埋”起来

2020年10月30日,杨某为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一建筑工地非法采砂、石子,安排肖某拆除该工地2米围板,并用5-5米重新围堵。米围板。 2020年11月16日至18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杨某指使肖某安排挖掘机进入工地挖掘砂石,并联系吴某安排运渣车司机立即进行砂石料运输。围场中的砾石开采。 转移堆放。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杨某、肖某、吴某非法开采砂石矿产资源9318立方米,价值86万余元,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 分别入狱。 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六十六万元。

挖“坑”必须“填”

据了解,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杨某等人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出具了专家咨询意见。 结论认为,杨某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对涉案土地原有地质结构、土地原有表土造成破坏。 全部被毁,原有建筑用地失去了使用性。 建议回填砂石,恢复原有地表环境。 根据修复方案,预计生态修复费用将超过153万元。

成都市检察院认为,杨某、肖某、吴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其非法采矿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遂向其提起民事诉讼。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诉请责令三人按照专家咨询意见修复方案,将涉案地块生态环境恢复至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和功能。 认定其不履行修复义务应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3万元以上,并在成都市媒体公开致歉并共同支付专家咨询费3万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当庭就杨某、肖某、吴某是否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如何确定、如何承担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连带责任。 辩论。

被告人杨某等人当庭均承认其上述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将涉案地块生态环境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和功能。 在法院的主持下,公益诉讼原告与被告杨某、肖某、吴某当庭达成初步调解协议。 杨某、肖某、吴某将按照专家咨询意见修复方案,于2023年12月31日前解决涉案案件。 该地块的生态环境已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和功能,未按期履行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将移送强制执行,并委托具有修复资质的机构履行代表你。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三人承担; 同时,他在成都向顶级媒体公开道歉,并支付专家咨询费3万元。

调解协议内容将按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公告网站公告30日。 公告期满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 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秉承环境资源审判“修复性”司法理念,重点修复侵犯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和破坏。 基于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通过法庭审理,调解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使双方就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创新实施方案达成一致,有力促进受损生态环境资源及时有效修复补偿。 该案的审理,对于教育和警示公众树立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采矿和犯罪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起到了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