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瑞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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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0 月 28 日

瑞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工程实施效果,参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参考要求》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年度工作检查及规定》根据《验收办法通知》(浙村整治办[2014]2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文件要求,加快各村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对质量负总责。项目数量及辖区内农民受益率。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依据施工图及说明书、工程合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签证和技术审批单,以及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DB33/T868-2012)等),以及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质量保证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四条 竣工验收分为建设单位预检、业主预检、市级综合验收三个阶段。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首先自行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后向业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业主单位组织对村庄的监理、设计、施工、管理进行预检查,形成预检查会议纪要和预检查结论; 项目应根据前期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项目已全面完成,需经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审核确认; 现场工程和档案资料符合市综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市污染防治办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根据业主单位申请报告,由市污染防治办牵头组织市园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环保、房建、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水利治理等部门办公室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竣工文件验收、现场工程施工验收、入户工程条件验收、水质标准验收四个方面。

第二章 业主初次检验

第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业主初查由业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业主、乡(街道)纪委、管理村、设计、监理、参会单位可邀请全市新农村建设队伍参加会议。

第七条 业主初次检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介绍项目概况、施工控制和自评等情况,并提交报告;

(2)设计单位介绍设计及变更情况,出具验收意见,提交报告;

(三)监理单位告知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出具验收意见,提交报告;

(四)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五)与会各方提出检查验收和限期整改意见;

(六)监察单位应当保存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记录。

第八条 初查时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治理村项目,初查工程量不予审核,根据项目进度不予拨付资金。

第三章 综合验收

第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综合验收由市污染防治办牵头,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介绍项目概况、施工控制、问题整改、自评等情况,并提交报告;

(2)设计单位介绍设计及变更情况,出具验收意见,提交报告;

(三)监理单位报告项目监理主要内容和前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出具验收意见,并提交报告;

(4)管理村介绍项目的日常村级监督情况、村民对项目的总体满意度评价,并出具验收意见;

(五)业主(建设)单位介绍施工管理工作及前期检查结论报告;

(六)运行维护单位介绍工程技术验收报告和工程试运行管理报告;

(七)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八)与会各方提出检查验收和限期整改意见;

(九)验收工作组成员讨论通过竣工验收,并现场签署综合验收表;

(十)市污染防治办公室出具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十一)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业主组织审查并报告市治污办。

第十条 工程竣工材料验收合格后15日内,业主负责将竣工材料送达市污染防治办、市园林局、市城建档案馆和项目村。 其中,城建档案馆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原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相关文件与本试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试行办法。

附件:瑞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验收流程图

附录

瑞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验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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