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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0 月 28 日
瑞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工程实施效果,参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参考要求》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年度工作检查及规定》根据《验收办法通知》(浙村整治办[2014]2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文件要求,加快各村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对质量负总责。项目数量及辖区内农民受益率。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依据施工图及说明书、工程合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签证和技术审批单,以及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DB33/T868-2012)等),以及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质量保证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四条 竣工验收分为建设单位预检、业主预检、市级综合验收三个阶段。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首先自行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后向业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业主单位组织对村庄的监理、设计、施工、管理进行预检查,形成预检查会议纪要和预检查结论; 项目应根据前期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项目已全面完成,需经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审核确认; 现场工程和档案资料符合市综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市污染防治办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根据业主单位申请报告,由市污染防治办牵头组织市园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环保、房建、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水利治理等部门办公室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竣工文件验收、现场工程施工验收、入户工程条件验收、水质标准验收四个方面。
第二章 业主初次检验
第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业主初查由业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业主、乡(街道)纪委、管理村、设计、监理、参会单位可邀请全市新农村建设队伍参加会议。
第七条 业主初次检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介绍项目概况、施工控制和自评等情况,并提交报告;
(2)设计单位介绍设计及变更情况,出具验收意见,提交报告;
(三)监理单位告知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出具验收意见,提交报告;
(四)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五)与会各方提出检查验收和限期整改意见;
(六)监察单位应当保存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记录。
第八条 初查时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治理村项目,初查工程量不予审核,根据项目进度不予拨付资金。
第三章 综合验收
第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综合验收由市污染防治办牵头,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介绍项目概况、施工控制、问题整改、自评等情况,并提交报告;
(2)设计单位介绍设计及变更情况,出具验收意见,提交报告;
(三)监理单位报告项目监理主要内容和前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出具验收意见,并提交报告;
(4)管理村介绍项目的日常村级监督情况、村民对项目的总体满意度评价,并出具验收意见;
(五)业主(建设)单位介绍施工管理工作及前期检查结论报告;
(六)运行维护单位介绍工程技术验收报告和工程试运行管理报告;
(七)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八)与会各方提出检查验收和限期整改意见;
(九)验收工作组成员讨论通过竣工验收,并现场签署综合验收表;
(十)市污染防治办公室出具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十一)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业主组织审查并报告市治污办。
第十条 工程竣工材料验收合格后15日内,业主负责将竣工材料送达市污染防治办、市园林局、市城建档案馆和项目村。 其中,城建档案馆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原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相关文件与本试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试行办法。
附件:瑞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验收流程图
附录
瑞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验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