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被告人颜某下达了《生态环境恢复保护令》,并配合县检察院、县生态环境局对犯罪嫌疑人颜某进行了现场教育。督促被告严某及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案件简介
颜某是尤某垃圾收集站的负责人。 2019年10月,被告人颜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废品商贩、建筑工地工人等购买废弃油漆桶。 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他购置机械设备,将散落的废油漆桶压缩成收集块,随意堆放存放在垃圾收集站前的空平台上,等待收集到一定数量用于运输和销售。
2022年4月26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废品收购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存放废弃油漆桶等危险废物22.09吨,予以查扣。 经有关部门检验鉴定,废油漆桶样品中汞、铅、二甲苯、甲醛、苯乙烯含量超标,被列为危险废物。 大气环境损害56173元,危险废物处置费67376元,鉴定评估费2万元。 元。 严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 经公安机关查处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上犹县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上犹县生态环境局与被告人严某就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进行了协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恢复协议》,其中,燕方将承担大气环境影响赔偿责任。损坏费、危险废物处置费等共计143549元。 事后,被告人颜某已缴纳76173元,但尚有生态修复费67376元尚未缴纳。 上犹县法院创新思路、积极行动,依法向被告人颜某下达《生态环境恢复保护令》,督促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近年来,上犹县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在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中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和环境法治。环境保护体系不仅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还着力加强对环境公民权利的保护。 执法办案理念由“重制裁、轻修复”转变为“修复优先”的修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法院与公安、检察、环保等行政部门的关系。 、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努力把天蓝、地绿、水清的优美生态环境作为上虞高质量发展的底色,为加快建设美丽幸福上犹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保护。
供稿:彭秀野、赖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