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修复离不开长效机制

近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和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2022 年实施。 这是全国首部关于矿山生态修复的省级地方法规。 这也是通过小规模立法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推动“美丽江西”全面建设的重要实践。

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然而,矿产资源的开发在给社会带来财富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人类的生存环境,主要体现在矿区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条件上。 地下水资源及其含水层的灾害和破坏。 在此背景下,国家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和综合治理。 2001年,国家颁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推进专项治理,开展矿山复绿行动,建设国家矿山公园,建立恢复押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 初步建立了开发、补偿、保护的经济机制。

近年来,一些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恢复。 但总体来看,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仍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一方面,一些矿山企业没有履行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仍在产生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另一方面,恢复和治理我国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尽管矿产开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能源和资源,但一些企业采取利润最大化的方式进行开采,导致一些矿山成为废墟。 不仅增加了地质灾害风险,也不利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普遍粗放,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技术手段落后,资源集约利用水平低,环境破坏严重。 另一方面,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水平依然存在。 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一些企业开采技术落后,资源开采对地质环境造成极大干扰和破坏。 特别是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废弃矿山找不到责任单位。 如果政府承担修复责任,一些资源型城市可能会因治理成本过高而面临财政压力。

在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中,一定要避免一味抱怨的悲观情绪和急于求成的急功近利心态。 我们必须着眼长远,树立坚持不懈、持久战的理念和方略。 一方面,要把监管门槛前移,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加强源头管理,改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的局面,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山地质“同时编制、同时审查、同步实施”三步流程。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计划、土地复垦计划。 同步系统和社交公告系统。 落实方案制定、审查和实施主体责任,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严肃性。 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管,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恢复的责任和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向社会公开的重要内容和抽查检查的重要方面,强化社会监督。政府监管采矿权人的主要责任。 。 对在建、生产中拒绝履行恢复管理义务的矿山,必须将矿山企业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并公开相关信息,列入异常采矿权人名单或者违法违规名单。严重违规行为。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治理长期积累的矿山生态破坏也需要一个长期的绿化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 矿山生态修复与管理坚持长远眼光,必须树立长期成果的过程观。 在着力整治现有污染问题的同时,也要避免出现新的破坏行为,防止再次陷入整治-死灰复燃-整治-死灰复燃的怪圈。 。 毁山易,修山难。 矿山生态恢复和治理需要一定的周期。 这就要求人们坚持稳扎稳打、循序渐进的环保理念和认真工作态度,在矿山生态修复和管理中做到科学规划、稳步实施。 一方面,建立激励保障机制。 建立系统的科学计划,确保所有步骤在较长时间内分步完成; 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规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设计、招标、施工、验收和审计等环节管理,严格执行考核奖惩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另一方面,要建立长效管护机制。 矿山生态恢复管理实行矿长负责制,规定每个矿山有专人负责。 同时,还应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制度,坚持“谁治理,谁受益;谁受益,保护”的原则,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治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长效化轨道。

(作者供职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司法局法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