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焦化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实现焦化废水减量。
2、焦化废水的处理应采取分类收集、分级处理的原则。
3、焦化废水处理技术的选择应遵循技术先进可行、二次污染少、基建投资少、运行成本低、系统维护简单的原则。
4、焦化废水宜采用“预处理+生化处理+后处理+深度处理”的组合处理工艺。
5、兰炭(蓝炭)废水、富含多酚类的苯酚精制油水分离水以及品种较少的小规模或高浓度化工产品精制废水,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经济上合理。 通过焚烧处理。
6、废水处理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的物化处理技术要求如下:
(1)对兰炭生产以外的常规焦化(包括焦油加工、苯精制)产生的高浓度焦化废水,应进行水量调节、除油、蒸发氨(需除去固定氨)处理;
(2)独立焦油加工、苯精制企业产生的高浓度焦化废水应采用溶剂萃取或蒸汽脱除的方法去除; 如有必要,应蒸发氨。
(3)半焦废水需进行除油、除酚、蒸馏氨处理。 当除油措施不能有效去除乳化油和低沸点碱溶性油时,化工工艺中应谨慎使用溶剂脱酚、蒸汽脱酚和蒸发氨工艺。
7、废水生化处理工艺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废水生化处理宜采用生物脱氮处理工艺。
(2)当化学工艺不能保证兰焦废水脱脂、脱酚、蒸氨效果时,废水处理中应慎用生化处理工艺。
8、废水深度净化处理部分工艺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深度净化处理后的水返回生化处理系统作为稀释水或消泡水时,所采用的深度净化处理工艺应能有效去除生化后废水中残留的多环和杂环有机化合物治疗。 污染物。
(2)深度净化处理后的水作为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时,采用的深度净化工艺应满足补充水的水质要求。
(3)富含高浓度有机污染物的膜浓缩废液不得用于熄焦、洗煤和炼铁冲渣。
9、焦化废水物化处理和生化处理核心设施应配置不少于两个独立系列。
10、主体工程分期建设,焦化废水处理应符合总体规划。
11、应设立事故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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