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与信息化水平,环保部开发了“全国重点污染源管理系统”,并要求全国各省区市与“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网。总站专家表示:自行监测排污的责任主体是企业,需自证清白;弄虚作假被判刑;数据联网试运行
全国性污染源监测发展曲折
2017年3月,环保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网试运行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5月底前各省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联通该系统,6月至11月开展联网试运行。
12月6日,《环境与生活》记者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源监测室,采访了室副主任唐桂刚和高级工程师李莉娜。
唐桂刚2000年进入总站工作,一路见证了污染源监测室的成长。污染源监测室自2005年成立,最初只有4人,发展到现在有18人的规模。他告诉记者:“我国在上世纪七十年展环境监测后,国家一直把污染源监测作为全国环境监测的重点工作,但2005年之前的一段时间,在国家层级统一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一度有所中断。”
唐桂刚回忆说:“2005年成立污染源监测室时确立的定位,一是规范监测技术,二是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这说明当时已经认识到再度在国家层级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的重要性。但组建之初,具体业务并不明确。那时还未开展全国性的监测。进入‘十一五’以后,国家提出污染物总量减排,把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约束性考核指标。为落实减排责任建立减排的三大体系:统计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出台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当时从环保部到地方环保部门都非常重视,污染源监测也是借这个减排契机在全国开展起来。”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源监测室副主任唐桂刚
企业是责任主体,需自证清白
那么,为什么要让企业自己来监测呢?很多NGO人士向《环境与生活》记者表示对此心存疑虑,企业会不会对自己放松要求呢?
对此,唐桂刚解释:“污染源数量巨大,企业种类多,点位多,每个企业监测的污染因子不同,排污变化的频次快,环保部门很难承受如此大的监测工作量。所以,‘十二五’期间,我国借鉴国外的监测经验,让企业自己来做污染源的监测,然后企业作为责任主体,需要通过自行监测自证清白。”
为了推动企业自行监测,环保部在2013年7月30日出台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此后,“自行监测”又在《》《水法》《大气法》中得以明确规定,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2014年出台的《环保法》在法律上明确了“自行监测”的主体是企业。《环保法》第55条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唐桂刚解释:“环保部门主要是通过抽检进行监督性监测。企业自测既可以依托企业自己的实验室和人员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或社会机构来监测。但谁出报告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而且还是终身制,弄虚作假的人要负法律责任,甚至是会被判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