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大气污染有哪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监测站。建立重点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 可能出现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的,要及时通报重点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各自的行政区域。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由上一级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气象管理机构建立大气环境质量预报会商机制。 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及时发布预警。 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方式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以及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运行。车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建筑工地土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等应急措施,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九十七条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大气污染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