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近日,湖南发布《湖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全文如下:

湖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有效治理我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球旗〔2019〕5号) 56号)和《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湘政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我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建立较为完善的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快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完善全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 全省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显着提高; 到2022年,按照新发布的地方标准完成重点行业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升级改造,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实现总量进一步减少,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指标要求。 工业炉包括冶炼炉、熔化炉、烘烤(移动)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八类。 广泛应用于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等行业。 、村建、石油化工、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 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下列要求:

1.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必须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排放工业废气的工业炉……尚未制定,待地方标准颁布后实施。 现阶段,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岳阳市、益阳市等传输通道城市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为主。 限量值分别不得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 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得高于400毫克/立方米。 水泥生产企业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 其值不应高于100毫克/立方米。 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工业炉窑分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见附件1)。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过程及相关材料储运无组织排放。 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封、封堵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 产尘点和车间不得有可见烟雾。 灰尘逸出。 生产过程中的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配备集气罩等措施。 粉状物料如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物料应密闭或密闭贮存,采用封闭皮带、封闭走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封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动运输输送等。 颗粒状、块状物料应贮存在棚、仓库内或建有防风、抑尘网,颗粒状物料应采用密闭或密闭的容器运输。 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扬尘点应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工业炉窑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见附件2)。

二、工作措施

(一)提高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新建涉及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必须入园,并配备高效环保设施。 严格控制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格落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措施。 ……f后,将加强去产能和淘汰不合格工业炉窑,按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淘汰工业炉。 对热效率低、设备露天非密封、设备简单陈旧、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无处理设施或者处理设施和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责令停止运营并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快清洁低碳燃料替代。 对于以煤炭、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利用工厂余热、电力、集中供热等替代。 加大瓦斯发生器淘汰力度。 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油燃气发电机组(园区内现有企业建设清洁煤制气生产中心除外)。 集中使用燃气发电机组的工业园区不具备改用天然气的条件。 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

(三)深入实施行业污染治理。

1.钢铁行业。 4家母流程钢铁企业按照《湖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湘环字20191第21号)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其他企业的回转窑、烧结机应配备高效的除尘、脱硫设施。

2、铁合金行业。 回转窑、烧结机应配备高效的除尘、脱硫设施; 全封闭潜水炉、辐照炉和富钇渣高炉应配备煤气净化系统,回收煤气; 半封闭潜水炉、精炼炉、中频感应炉应配备高效除尘设施。

3、有色金属行业。 有色金属行业的冶炼炉等工业炉应配备高效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 所有环境烟气均应收集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 铅、锌、铜、钛、锡等行业应配备两旋两吸制酸设施,如果硫酸生产尾气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脱硫设施将装备齐全。

4、水泥工业。 水泥熟料窑应配备低氮燃烧器并采用分级燃烧等技术。 窑头应配备高效除尘设施,窑尾应配备高效除尘脱硝设施。 窑尾废气二氧化硫排放不能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促进实施氮氧化。 深入的物料管理。

5、砖瓦行业。 以煤、煤、柴油等为燃料的烧结砖窑炉应配备高效的除尘、脱硫设施; 以生物质、天然气等为燃料的烧结砖窑炉应当配备除尘设施。

6、陶瓷工业。 以煤(含燃气)、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窑炉应配备除尘和高效脱硫设施;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窑炉,废气颗粒物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必须配备除尘设施。 喷雾干燥塔应配备高效除尘、高效脱硫、脱硝设施。

7、玻璃工业。 平板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入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 罐式窑应配备高效除尘、高效脱硫、脱硝设施。 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安装备用脱硫脱硝设施。

日用玻璃行业的窑炉(除全电炉和冬季氧气燃烧炉外)应配备脱硝设施; 以煤炭、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窑炉,应配备除尘和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窑炉废气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达不到标准的,应进行除尘和脱硫处理。应配备脱硫设施。

8、石灰工业。 石灰行业的石灰窑应配备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耐火材料行业超高温立窑、回转窑应配备高效除尘设施,其他耐火材料窑炉应配备除尘设施; 以煤(含瓦斯)、重油等为燃料,使用含硫粘结剂的,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超高温立窑、回转窑、高温隧道窑应配备反硝化设施。

9、无机化工。 钉孔行业硫磺回收:高效脱硫设施; 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应配备高效吹气余热回收或三废混合燃烧系统,配备高效除尘、高效脱硫、高效脱硝设施;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第一段重整炉应配备低氮燃烧、脱硝等设施; 造粒塔应配备高效的除尘设施; 以煤为燃料的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其他化工行业的燃烧窑、焙烧窑应配备高效的除尘、脱硫设施; 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10、其他行业。 加快推广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电炉。 冲天炉应配备高效的除尘脱硫设施,中频感应电炉应配备高效的除尘设施。

加大燃气发生器VOCs治理力度。 苯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气体应收集处理。 鼓励送至气体发生器鼓风机入口重复使用; 苯酚水应送气体发生器处理,或回收苯酚和氨。 之后可进一步加工或送至水煤浆焚烧。 禁止将含酚废水直接用作气水封水或冲渣水。 氮肥等使用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的行业应加快气体冷却由直接水洗向间接冷却转变; 其他地区采用直接水洗冷却的,应具备产气循环水集、输、储、处理系统。 “损失、收集”的气体被送至第三个废物炉进行处理。 所有吹入的空气和排出的空气均应收集和利用。

(四)建立工业炉管理台账。 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开展工业炉窑拉网检查。 2020年8月底前,按照“一窑一档”要求,建立详细、完整的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全面摸清工业炉窑情况。 窑炉使用的燃料和原材料、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标准限值、污染物排放条件等基本信息通过清单管理落实,明确治理要求和时限,扎实推进工业窑炉治理。

(五)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 加大对涉及工业炉窑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综合整治力度,根据“三线一单”、规划和环评要求,进一步梳理确定园区和产业的发展定位、规模和结构。 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对标先进企业,从生产技术、产能规模、燃料类型、污染控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管理水平。 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转型。 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和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煤炭作为工业炉窑燃料; 充分利用园区内清洁低碳余热、焦炉煤气等能源,加强品质差异化和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

(六)建立健全监测控制体系。 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 排气口高于45米的高架污染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施。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安装、设置。 。 交通运输自动监控设施。 有条件的企业应采用集散控制系统(DCS)自动连续记录工业炉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的主要参数,推广焦炉炉体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 系统。 加强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自动监测设施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加强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数据传输效率达到90%以上。

(七)实行差异化管理。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按期完成工业炉窑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清理整顿,加大监督执法和处罚力度落实许可证上的要求,确保排污单位实行持证上岗、有证环境排污。 管理实体的职责。 实施差异化管理,树立行业标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经济政策制定等方面支持标杆企业。 对污染治理设施简单、无组织排放控制效果差的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八)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各地要把涉及三个行业的炉窑企业全面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名单,实现全覆盖。 对工业炉窑等主要排放工序,采取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上。 根据污染排放效率水平,实施差异化的应急减排和错峰生产管理,防止简单粗暴的“一刀切”停产。

三大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规划由省生态环境局、省碳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地方监管。 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总体部署,各地要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切实做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提前谋划,细化分工,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中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年度重点项目,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考核管理。 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对不达标、未按证排污的企业,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荀“存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调度管理机制”,要按规定及时报送管理台账。每年12月底前,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进展和主要做法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三)完善经济政策。 各地可采取“以奖代补贴、以奖促治理”等方式,为重点行业工业炉窑治理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建立健全绩效兑付机制,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如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严重的企业和运维机构将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纳入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

“湖南信用”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失信企业将在行政审批、资质认证、银行贷款、上市融资、政府招投标、政府荣誉评估等方面受到限制。

(四)严格监督执法。 各地要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对未达标或按证排放污染物的,将依法严厉处罚,并通过按日罚款、连续罚款、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方式定期向社会通报。 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关闭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相关人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主体责任。 企业是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保改造任务如期完成。 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设备升级和清洁燃料替代,深入实施污染治理,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完善内部环保考核和管理机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和整改情况,促进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国有企业和龙头企业要发挥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

(六)强化技术支撑。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环保企业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标杆创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行业协会等建立工业炉污染治理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七)加强宣传引导。 工业炉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 各地要营造有利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做得好的地方和企业的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