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施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次生地质灾害防治协调发展战略,建立充满活力的矿山生态环境监测系统。 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制度,积极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开展矿山“三废”综合治理和综合利用,对次生地质灾害、采空区煤层自燃、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排查整治。矿业开发。 通过示范工程,总结经验,推动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和矿区减灾防灾。 加强矿山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和管理,实施试点,监督、引导和鼓励矿山企业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研发和技术改造投入,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积极利用废弃矿山多渠道资金,加快矿山生态修复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义务。 对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不达标的,将暂停或关闭生产。 建立较为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和法制管理制度。 开展全区矿山环境调查评价,建立国有重点矿山地质环境档案和矿山环境数据库系统。 加强现有矿山和关闭矿山的生态环境管理和保护。 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地质灾害影响。 对大气、水源、土地、草原、森林等产生不利影响和破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必须包括土壤,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治理;谁破坏、恢复”的原则节水规划、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同时,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履约保证制度。
落实矿山开发“六禁三限”准入条件。 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严格控制生态功能保护区矿产资源开采,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审批。 禁止新建影响矿产资源开采且无法恢复的项目土法采选冶金矿石和炼油、炼焦、硫磺。 限制新建、改建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矿。 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限制在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禁止在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严禁在塌方、滑坡易发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严禁在泥石流易发地区和自然景观易受破坏地区采石、采砂、取土。 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取土、烧砖。 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展露天采矿活动。 严禁在铁路、国道、省区范围内开展露天采矿活动。 露天开采在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进行。 避免和减少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矿山生态修复不仅仅是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简单的人工恢复和复垦,更是修复和重建,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矿山生态修复不仅要考虑生态适宜性,还要综合考虑经济和社会目标,包括文化功能、审美功能、公众感受等。
当前,随着城市化的发展,矿山离城市越来越近,矿山修复必须兼顾周边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 此外,在一些地处偏远、自然环境恶劣、交通不便的地方,不能不计成本盲目进行矿山生态修复。 应首先规划矿山生态恢复,充分考虑各地区自然、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因地制宜制定合理的恢复目标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