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某污水处理公司因污水超标排放被罚款近5000万元并被立案监

某污水处理公司排放污水超标

 

行政非诉讼执行检察监督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河南省某污水处理公司(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公司)负责处理河南省某县级市某产业集群内的企业污水和生活污水。 处理后的废水直接排入黄河。 2018年12月,所在地地级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在线监测发现该公司排放废水水质超标,立即委托其下属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 2019年2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某污水处理公司主出水口进行采样监测。 监测结果显示,总磷1.42mg/L,总氮23.4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A(TP≤0.5mg/L) ,TN≤15mg/L),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19年2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水展开调查。 同年4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万元,并以此标准按日并处罚款4880万元。 某污水处理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0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发出《履约提醒书》 。 经催告,该公司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2020年1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向市地方法院申请执行。 当日,因省生态环境厅未作出复议决定,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区法院裁定准许撤回。

【检察院履行职责情况】

案件来源是,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在“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督查”中发现本案线索,立即启动督查程序。根据其权限。

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2018年12月中旬以来,某污水处理企业发现进水水质出现恶化。 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分析检测,总磷浓度高达72.7毫克/升,超过公司进水标准。 20次; CD浓度高达3455mg/L,比公司进水标准高出9倍。 尽管公司已采取积极应对措施,但处理后排放的废水水质仍超标。 随后,该公司多次向县级市工业集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工业区管委会)和环保部门举报,要求调查进入管网企业的污水排放情况。 此后,进水水质并未改善。 该公司曾两次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紧急停产请求,但未获批准。 市生态环境局在线监测发现,自2018年12月中旬以来,该公司排放废水水质持续超标。2019年2月13日到该公司现场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超标。 对此,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是某污水处理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按日计算。 作为污水处理企业,应承担起维护当地经济发展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社会责任。 二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标准过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超标排放污水的处罚标准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虽然本案污水处理公司80万元的罚款符合处罚规定,但该公司在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多次主动向环保部门报告,做好应急处置和处置工作。报告义务。 因此,罚款数额过大且不相称。

监督意见 2021年6月24日,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法院加强案件受理,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 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重新审查并依法处理。 ; 向工业区管委会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集聚区内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检查和日常检查,维护生态环境。

督查结果和检查建议下达后,市生态环境局再次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排污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并以此为依据对31名无争议违法排污行为实行每日310万元罚款,罚款总额320万元。 某污水处理公司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缴纳了罚款。 区法院采纳检察建议,结合对政法队伍的教育整顿,开展“个案改革”,加强业务素质培训,规范司法活动,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工业区管委会采纳检查建议,会同辖区内当地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集中检查和日常检查,规范企业管网污染物排放。 此后,再没有发生过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情况。

【典型含义】

污水处理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必须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和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生态治理工程,防治和减轻水环境污染和生态污染。 破坏。 本案中,污水处理公司处理后的污水直接排入黄河,其处理质量直接关系到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检察机关在办理超标排污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时,不仅要依法审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而且要详细了解行政相对人被处罚的真实原因。不愿或者无力履行处罚决定的,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积极发挥“一手撑两家”的行政检察职能。 一方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防止企业因不合理罚款而陷入经营困难。 另一方面,督促污水处理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依法承担超标排放的责任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