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了促进企业强化守法意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通过各种非现场手段,找出问题并依法固定违法证据,坚决打击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我司经过梳理,公开发布了三起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其中第一起案例是与安徽泰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该公司伪造了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在2023年2月7日,我司在对亳州瑞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分别调阅了安徽泰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为该公司出具的2023年第一季度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NO:TK23010127)和亳州瑞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锅炉烟气排放口视频。我们在监控录像比对中发现,视频监控显示的采样时间与该公司的《检测报告》记录的采样时间存在严重不符,颗粒物空白样未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此外,采样数据不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因此,安徽泰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伪造了监测数据,并出具了虚假合格的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随后,我司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对安徽泰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杰处以三万六千元罚款。 此外,我们还发现了另一起伪造监测数据的案例,涉及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伪造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数据。经过调查,监管人员发现其实际监测的时间、频率与《监测报告》记录的数据不符,监测仪器的参数也不符合标准要求。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司对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舟处以三万六千元罚款。我在2023年3月20日参与了对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执法行动中。我们处理案情时发现,当我们调阅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的视频监控录像时,发现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伪造了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自行监测数据。其中,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测时,只有3名采样人员在当日上午10点40分到10点52分采集了1个点位、1组数据。但是,监测报告中出现了当日下午1点至当日下午5点半的4个点位、16组数据。我们通过询问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3名采样人员,证实了事实,证实了采样人员不满足监测数据规范要求,只采集了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南大门西南侧1个点位、1组数据,而不是监测点位应为厂界上的所有点位。我在处理案情时发现,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伪造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自行监测数据。根据我们的调查,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只在当日上午10点40分到10点52分采集了1个点位、1组数据。由于缺少监测数据,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3名采样人员商定伪造监测数据,并根据上午采集的数据,在监测报告中出具了当日下午1点至当日下午5点半的4个点位、16组数据,其中包括风向1#、厂界下风向2#、3#、4#等数据(监测频次:氨、硫化氢、总悬浮颗粒物一天4次),以出具虚假的合格的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报告。 接下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对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永辉处以三万六千元罚款。 此外,还有另一起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案件,涉及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伪造废气排放自行监测数据。我们调查发现,该公司在监测时采集了13个监测点位251组数据,但实际上只在监测点位1#和2#采集了数据。为了出具合格的监测报告,该公司伪造了大量的数据,并且其监测仪器的参数也不符合标准要求。因此,我们对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国处以三万六千元罚款。我在处理案情时发现,利辛县邦华木材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废气排放自行监测,但在2月9日的监测过程中,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采样人员未携带采样和监测仪器,且仅有一人下车,违反了监测技术规范。同时,2023年2月21日,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伪造了监测数据,并为利辛县邦华木材有限公司出具了虚假合格的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RQ2212080101A)。 根据我的调查,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责令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国处以三万六千元罚款。同时,对利辛县邦华木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情况进行了记录。在此次处理的案件中,我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对安徽冉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的主要责任人朱文楷处以五万零六百元罚款。 这次案件启示了我们,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未依法依规开展现场采样、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合格的监测报告的情况下,监测数据质量遭受了极大的影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特别是排污企业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之间相互串通、伪造篡改监测数据,帮助排污企业“瞒天过海”,干扰生态环境正常执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情况。因此,我们需要全面整治社会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作为亳州市生态环境系统2023年重点执法行动之一。 我们将紧紧围绕“坚决遏制社会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目标,聚焦环评领域、环境监测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领域、自动监控领域等社会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以达到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