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甘霖(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博士生); 鲍存宽(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指出,“十四五”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将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呈现规模化、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的新特点,将进一步引领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主流方向,发挥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中发挥引领作用,为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提供主要支撑。 “十四五”期间,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协同减排、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窗口期。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结构绿色转型,对于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但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建设的全过程来看,要实现彻底的“环境友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例如,在我国,风景资源丰富、适合大规模综合风景开发的地区往往是重要的生态功能区或生态功能脆弱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建设可能会对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区域生态系统和功能; 太阳能虽然是清洁能源,但光伏发电产业链的一些前端制造企业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行业; 可再生能源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特别是矿物开采、化学储能电池加工生产以及处置后处理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不容忽视。 此外,除了利用农业秸秆、果树枝条进行生物质发电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后的干垃圾也将是生物质能源的重要来源。 但垃圾发电社会关注度较高,其规划、选址、建设和运营必须做好公众参与,避免发生环境群体性事件等。
在“双碳”目标背景下,结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现代能源体系建设将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深度融合, ——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各环节、全过程
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整合多种可再生能源。 一是推动风力发电与治沙、观光旅游、现代农业、矿坑修复、盐碱滩涂开发保护结合发展,结合光伏开展工矿荒地生态修复,利用盐碱滩涂等土地资源,建设风光储运一体化基地,促进可再生能源与现代农业、养殖业融合发展; 二是科学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按照生态优先、保障生态的原则,做好抽水蓄能电站勘察、设计、开发建设工作。底线; 三是结合北方供暖、农村能源升级、空气质量保障行动等因地制宜,推动生物质能源多元化发展,合理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 四是在保障海洋生态功能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前提下,稳步推进海洋能源开发,结合“生态岛礁”工程,对海洋可再生能源进行调查评价,促进开发利用海上风电、潮汐能、生物质能等海洋能源。
推动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运行维护、报废处置全过程绿色发展,打造可再生能源全生命周期绿色闭环产业链供应链。 一是在可再生能源产业实施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清洁生产,鼓励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前端高污染、高能耗的装备制造业100%使用可再生能源能源,减少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燃料消耗。 燃煤发电消耗水资源,减少了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是及时全面防范和应对可再生能源设备运行使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环境事故、危险废物和社会稳定风险。 ; 三是制定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风电、光伏和化学储能设备批量退役和回收的具体生命周期影响分析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精细化生态功能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空间管控
可再生能源项目规划选址、开发建设无法突破生态承载力和生态红线的“硬约束”。 要尽量避免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侵占生态空间和农业空间,特别是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还需要保证陆地和海洋的合理利用。 借助国土空间地图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完善可再生能源空间利用控制规则,办理可再生能源项目选址和“城乡三区”布局。国土空间规划中的“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特别是涉及“城市发展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三条线之间的关系。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规避生态保护红线、天然林、基本草原等控制因素。 对于占用三线以外一般农田和生态空间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项目规划应严格避开各类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重要、敏感和敏感区域。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生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二是细化各主体功能区空间布局和可开发强度,统筹发展可再生能源和生态保护。 限制开发区并不意味着不能开发。 要对限制开发区的生态环境基础、资源能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全面调查评估,衔接各项规划要求,明确空间布局,制定可再生能源产业和项目。 录取名单。 例如,对于水电项目,项目应尽量避免占用三线范围内的土地空间。 确实无法避免占用三线范围内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调整三线范围。
第三,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导致空间需求激增。 在“三线”等限制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土地供应严重不足。 在强化三线约束、规范可再生能源项目用地的同时,应考虑差别化的用地政策。 合理规划土地资源,统筹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林光互补”项目虽然占用林地、草地,但基本不破坏土地原有生态功能; “光伏治沙”项目利用戈壁、沙漠等未利用土地,不占用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 对于此类项目,可给予一定的用地优惠政策和便利。
建立以环境影响评价为核心的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划和建设重大决策综合评价体系
一方面,做好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的政策、规划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将生态环境因素纳入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划建设的决策源泉,建立“决策前优化——过程管控——实施后总结”的完整可再生能源决策流程,覆盖各个层面政策规划项目决策的影响,包括缓解不利环境影响,还包括增强环境正效益、挖掘潜在生态价值、形成制度合力,协同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综合评价体系。
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也涉及安全事故、危险废物、社会稳定等环境风险。 例如,水电工程建设中,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输变电、升压改造等设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社会高度关注,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风险。 。 开发可再生能源可能涉及的事故环境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应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综合评价。
探索生态环境导向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模式
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生态环境以生态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简称EOD模式),EOD模式下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为基础,以特色产业运营为支撑,以区域综合开发为基础,采取以下方法:产业链延伸、联合经营、联合开发,促进生态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有效整合可再生能源发展,挖掘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生态价值和正环境效益。
一是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传统产业生态升级。 一方面,鼓励工业企业特别是钢铁、石化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积极推动新建工厂和公共建筑光伏建筑一体化发展,发展可再生能源,不仅能满足电力需求企业的需求,也促进工业企业节能减排。 另一方面,将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在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区域或建筑物屋顶等积极推进风电开发。利用工业园区发展“自用、富余并网分布式光伏发电,因地制宜建设新能源自备电厂,推广绿色电力直供,替代燃煤自备电”植物。
二是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推动生态城市和美丽乡村建设。 利用政府、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体育文化场馆、道路两侧和公共交通设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光伏发电。 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利用建筑屋顶、农家空地、田头、集体闲置土地等,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分布式发展,发展生物天然气、沼气,提高能源利用率。畜禽粪便、农业废弃物等,整顿农村人居环境。
三是探索实施生态友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模式。 不仅要把减轻生态影响的措施融入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运营的各个环节,而且要以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探索可再生能源利用。 发展作为新型基础设施的重要方面,就是发展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盈利能力强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反哺生态环境治理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
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积极性,形成多主体共建、共治的环境治理格局。并共享,形成导向明确、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 多方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以高水平的生态环境治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生活高质量发展。 其中,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是一个重要方面。
一是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持续优化可再生能源市场化法治营商环境。 构建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可再生能源规划、产业政策、开发建设、上网、调度交易、消纳利用等方面的监管,确保规划决策科学、实施有效。
二是完善市场体制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可再生能源产业贷款力度,通过绿色金融、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 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和重点工业企业充分利用全国碳市场,积极参与碳交易。
三是积极探索可再生能源服务商业模式和运行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引导和提高全社会绿色生产和消费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