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的噪音乐ppt让噪声污染见鬼去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以健全噪声污染防治体系,深入推进宁静城市建设。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在低碳环保ppt的帮助下,在2023年2月3日前提交意见。

深圳市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鼓励社会各界针对城市噪声问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方式包括在征求意见栏目下直接填写反馈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zwgc@meeb.sz.gov.cn。该条例旨在加强对城市噪声的预防和治理,保障公共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规定噪声为工业、建筑、交通等活动产生的干扰声音,并明确噪声污染为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未执行防控措施的干扰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该条例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强调组织和个人保护声环境的义务,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同时,受噪声影响的组织和个人有权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消除影响,而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承担责任。市、区政府应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保规划。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倡导低碳环保,呼吁大家一起行动起来!

深圳市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市、区政府制定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将噪声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并将重大项目噪声污染防控的费用纳入概算。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声环境质量,通过督促和协调不同部门和机构噪声的监督管理来监控噪声污染的防治,考核结果也将会被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和考核体系,成为考核对象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在我们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的同时,也应该关注低碳环保,倡导大家采取行动,一起携手创造更加健康美好的环境!

 

深圳市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条例规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由水务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违法行为的综合执法,铁路、民航、海事、渔业部门分别对所属范围内铁路机车、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电梯等特种设备发出噪声进行监督抽测。除此之外,我们也应该关注低碳环保,一起行动,创造更加健康美好的环境!

 

深圳市出台《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部门共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单位也应协助加强声环境管理和宣传教育。同时,鼓励和支持噪声污染防治的科技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控制技术的企业可以申请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我们也应该关注低碳环保,一起行动,创造更加健康美好的环境!

 

深圳市出台《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本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并开发噪声地图,提供科学依据;发现区域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应暂停审批新增噪声排放工程或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实施方案。我们也应该关注低碳环保,一起行动,创造更加健康美好的环境!

 

深圳市出台《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在红树林等自然保护区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噪声超过标准的生产经营项目。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噪声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或减轻噪声污染,项目策划生成或土地出让前应合理划定噪声防护距离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设施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噪声敏感建筑物应符合相关标准,使用降噪产品和材料。民用建筑隔声设计和施工质量应遵循强制性标准,房屋竣工验收前应达标。新建住房需考虑噪声污染,开发商应采取措施保护居住环境。

 

施工图审查中纳入噪声防治措施,保证新建住宅达到隔声设计标准。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及防治措施,并明确买卖合同中的建筑隔声情况和共用设施位置。市场监管局和住建局制定带有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条款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工业企业选址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工业企业应该采取合理布局、使用低噪声设备、调整作业时间、改进生产工艺等方式来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并配置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减振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的噪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持有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噪声排污单位名录,对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单位进行自我监测,并向公众公开监测结果。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国家规定的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噪声限值标准的产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技术文件中如实载明噪声排放强度。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建设单位应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要求投标人制定现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在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防止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实施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监督,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噪声防治方案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应制定噪声防治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和执行,包括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保持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时应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主管部门联网保存监测记录。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理单位应做好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执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单位要求其立即纠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公布低噪声建筑施工设备和工艺推荐目录及高噪声建筑施工设备和工艺限制目录,施工单位应使用低噪声的建筑施工设备和工艺,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足额安排预算,财政部门应予以保障。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除非是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或按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的。

建筑施工中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要求: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除非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因道路交通管制需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抢修、抢险、应急作业;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须制定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施工噪声防治方案,采取有效噪声防治措施,防止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若具有此类情况需在施工作业前五个工作日向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中午或者夜间作业的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台相关工作指引,规范建筑施工中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

建筑施工中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要求: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中午或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除符合相关规定外。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需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中午或者夜间作业的证明。施工单位应制定符合技术规范的施工噪声防治方案,采取有效噪声防治措施,防止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施工单位获得证明后,应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布施工信息,并按照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监理。施工单位应在工地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建筑施工相关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置噪声投诉来访接待场所接待相关投诉。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通报建筑业企业的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给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将建筑业企业违反建筑施工噪声有关规定受到处罚情况记录存档,作为招投标等行为的参考。

企业违反相关规定三次及以上,将在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上记录,并公布于社会。交通噪声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控制交通噪声应分层次处理噪声源、传声途径和敏感建筑,重点保护敏感建筑。在工程预算中应列入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费用。新建城市交通干线应综合考虑区域规划,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域。如确需穿越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应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路段设置隔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或为两侧建筑物安装隔噪设备。

 

降低噪声污染的方法包括采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的隔声门窗等措施。公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加强对交通设施、线路、车辆的管理、维护和保养,降低噪声污染,并对监测数据负责。在维护保养作业过程中也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噪声,避免干扰周围环境和他人正常生活。在城市交通干线两侧五十五米内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地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编制区域噪音防治要求,提出降噪措施和标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类型落实降噪措施,辖区政府或用地单位落实资金来源。

 

新建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噪声敏感建筑应保留退让距离,并在退让距离内进行绿化或非噪声敏感性应用。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噪声限值的机动车。在用机动车排放噪声时,应符合国家标准。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时,应控制音量,禁止故意造成噪声污染。

 

市人民政府可建立在用机动车噪声检测制度。机动车消声器和喇叭应符合国家规定,禁止擅自改装,驾驶时也应避免轰鸣及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同时,在用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改装、拆除或闲置。

应加强机动车辆的维修和保养,保持性能良好,防止噪声污染。禁止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但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例外,并应在执行任务时使用标志灯具。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规范安装和合理使用防盗报警装置,防止噪声干扰周围环境,鸣响时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重、中型载货汽车和运输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等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通行。

 

机动车通行时应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路线和时间应向社会公告并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在交通枢纽以及公共交通设施或运输工具上进行指挥作业或播放电视、广播时,应采用低音广播系统或控制音量避免影响周围生活环境。铁路机车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鸣笛;机动船舶应按规定使用声响信号,并在使用广播喇叭时控制音量避免噪声干扰。市政府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分析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对机场周围生活环境产生的影响程度,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限制。

 

市政府应根据环评结果确定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新建禁止与航空无关的敏感建筑物并进行隔声设计。民用航空器应符合相应噪声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应采取降噪措施并监测噪声水平。公路、城市道路、铁路等建设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噪声防治方案,控制施工噪声。建设单位应加强维修和保养,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源。市政府应划定禁止使用喇叭等声响设备的路段和时间,加强噪声监测和管理,维护城市噪声环境。

 

市、区政府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所带来的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制定噪声治理方案。交通、发改、规划、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轨道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需制定计划、报批后实施治理,责任单位应逐步采取安装隔离门窗、建造隔音屏障、铺设消音路面和钢轨等措施,缓解交通噪声污染。对于铁路运行造成的噪声污染情况,铁路企业、市、区政府需制订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影响。

 

市政府应指导有关部门调查起降噪声污染情况,并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机场管理机构、区政府和其他有关单位需按照方案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本规定中所述社会生活噪声排放需符合标准,商业经营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的噪声不能超过限定的边界噪声和等效声级、倍频带声压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宜遵守规章制度,防止社会生活噪声。

 

单位对外环境排放噪声应符合相关噪声排放标准。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在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和设施时,需要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配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以防止和减轻噪声污染。在商业经营和文化娱乐活动中,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会产生高噪声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商业经营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营业时间规定,加强管理控制,降低除设备噪声外的其他噪声,引导顾客遵守文明行为规范,以减少人为噪声。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或集中区域,应采取更严格的管控措施以保护居民健康。

 

在公共场所进行活动时,不得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和其他人的正常生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装卸货物等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在公共场所组织宣传庆典、文化娱乐、群众集会和健身等活动产生噪声时,应当遵守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此类活动不得在中午和夜间进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根据相关规章和《深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合理规划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和音量,可采取…

 

加强噪声管理措施,包括设置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学校进行广播操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时应合理安排时间或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家庭及其成员应养成减少噪声习惯,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此外,在家庭使用电器、乐器等应控制音量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时,应至少提前三天告知可能受到噪声干扰的居民,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此类活动不得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工作日的中午、十八时至次日八时进行。

 

已建成使用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及其共用设施设备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城市公共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家庭使用空调器等设备时应按规范合理安装使用,防止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宠物经营活动或家庭饲养宠物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草坪广场、商店、居民区的安保、街道、业主等应配合建立公安调解机制,缓解邻里噪声纠纷。

 

在噪声扰民问题处理中优先采用调解、劝阻、制止的方式,并正确指导居民向依法行使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如果调解无效,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全社会应该自觉减少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共同维护人类的生活环境。我们鼓励开展宁静区域创建活动,使用低噪声设备等科技产品,共同营造文明公共环境。组织和个人有权申请公开噪声的相关信息。在作出噪声相关决策时,相关部门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充分考虑公众参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参与噪声相关决策活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纳社会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媒体可以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可以通过制定管理规约等多种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噪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共同遵守。如果物业内出现违反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可进行劝阻和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管理规约行使监督管理权,或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地方政府进行投诉。

 

接到报告或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多次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噪声监测网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和声环境质量报告,同时采用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进行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监测监控设备数据和环境监测数据,可用于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满足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要件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证据。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开展噪声监测,并对其出具的数据、报告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相关记录、数据和信息。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工程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应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已建成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如需拆除或停止使用,应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采取措施减少或停止噪声排放。如设施因事故停止使用,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不得妨碍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或延误现场检查。发现使用的设备和设施产生噪声污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或限制运行时间,被责令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执行。特殊时期如高考、中考、庆典或运动会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噪声排放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公布。相关部门应该设置并公开噪声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处理情况和结果的方式。收到噪声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登记、处理,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

 

不能推诿。对投诉举报事项,本部门应及时到场检查处理,无法及时处理完毕的,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处理进展。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告知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同时存在噪声污染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场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联合执法,整治噪声污染、占道经营、消防隐患等违规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发现噪声扰民等行为应及时上报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公布单位和个人的噪声排放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噪声污染信息公开。信用征信机构将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开。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与受影响组织和个人协商解决,如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安装隔声门窗、支付赔偿金、异地安置等。协议需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噪声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治意识。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责任。未按照规定处理噪声举报和投诉,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法审批、处罚或强制措施,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如新建敏感建筑物不符合建筑隔声设计标准要求,房产销售未公示噪声影响和防治措施,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销售处罚规定。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建筑隔声情况,或者未纳入合同的,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并暂停销售直至改正。

 

噪声污染处理。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企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并报有关政府批准,无效应关闭。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拒不改正的企业需报政府批准,无效应关闭。未按规定配置有效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改正,罚款二万元到二十万元,拒不改正的需报政府批准,无效应关闭。未拥有排污许可证而排放有害物质的企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十万元到五十万元,并报政府批准,无效应关闭。

工业噪声及排污处理。禁止无许可证或超标排放工业噪声,违规者需改正,或限制/停产整治,罚款二万元到二十万元。情节严重者需报政府批准,停业/关闭企业。需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需改正,罚款两万元到五万元。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超标排放噪声需改正,或限制/停产整治,罚款二万元到二十万元,情节严重需报政府批准,停业/关闭企业。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超标排放工业噪声需改正,处五万元罚款。超标排放三次以上的需自第三次起每次罚款十万元,并责令停工停业整治。

 

排污许可证管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需整改,罚款二万元到五万元。排污许可证管理需按照规定实施。

工业噪声排放监测及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进行自行监测、保存监测记录或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需改正,罚款二万元到二十万元,拒不改正需限制/停产整治。

 

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及防治设施。未按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需改正,罚款二万元到二十万元,拒不改正需限制/停产整治。擅自闲置或损毁防治设施需改正,罚款五万元到二十万元或十万元到二十万元。

生产、进口、销售超标工业产品。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责令改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海关按职责执行。

建筑施工噪声。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技术规范限制,需改正,罚款五万元。

 

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及措施。建设单位未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支付、未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未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或未按要求对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的,需改正,罚款五千元到五万元;拒不改正需罚款五万元到二十万元。

噪声污染控制。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未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或未与监管部门联网,需改正,罚款五万元。

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按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监督,对不同违法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建筑施工噪声。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技术规范限制,需改正,罚款五万元。

噪声污染控制。施工过程中,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控制规定,如未按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或者未与监管部门联网等,需改正,罚款五万元。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执行。建筑工地在噪声敏感区域内使用超标设备,或在中午或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需改正,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施工单位需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告知作业时间地点、噪声和防护措施,严格遵守中午或夜间作业证明要求或许可证明办理规定。

建筑施工噪声:严格规范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行为,违规的需接受罚款。

 

作业证明规定:未按规定公示中午或夜间作业证明相关信息的,需接受罚款,并责令改正。

商业经营噪声:商业经营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设备产生的噪声需符合相关规定排放标准,违规的需改正且接受相应罚款。

防治噪声污染:商业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应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如未配置或配置不合格,需接受罚款并责令改正。

广告宣传噪声:禁止使用高噪声方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违规的需改正并接受罚款。

宠物经营噪声:从事宠物经营或饲养,需防止产生过多噪声污染,如产生影响需改正,并接受相应罚款。

宠物噪声干扰:家庭宠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需改正并接受相应警告和罚款。

 

年度违规行为:一年内重复违反规定的,需接受相应罚款,拒不改正的还需停业整治。

交通干线噪声防治:城市交通干线建设单位需采取相应噪声防治措施,如未采取,需接受相应处罚。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违反相关规定产生噪声污染的需改正,并接受相应罚款。

交通运营单位维护:未维护和保养降噪设备的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和铁路运输企业需要改正并接受相应罚款。

 

环境监测不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和铁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监测或未保存监测记录的需要改正。

维修保养噪声控制不当: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和铁路维护保养作业产生噪声污染的需要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污染或改正,并接受相应的罚款。

消声器修改和机动车污染:改装、拆除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设备或驾驶机动车产生噪声污染的需要接受警方和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

民航器噪声污染:未采取防止航空器噪声污染措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需改正并接受五万元罚款。

 

机场噪声监测不规范:未按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或保存监测记录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需改正并接受五万元罚款。

商业营业噪声干扰:除设备噪声外通过其他方式在商业经营和文化娱乐活动中产生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需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罚款两万元,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其他噪声污染:未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或产生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需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罚款两万元,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家庭噪声干扰: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室内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产生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需接受警告并改正,拒不改正的需接受五百元罚款。

 

装修噪声干扰: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装修和家具加工活动的需接受警告并改正,拒不改正的需接受三千元罚款。

设施设备噪声干扰:已安装使用的设施设备在运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需采取措施减轻或避免干扰,并承担治理费用,拒不改正的需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城市公共设施噪声干扰:城市公共设施在运行过程中产生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需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城市公共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工业噪声污染: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技术规范限值的需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日连续处罚。

 

建筑施工噪声干扰: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技术规范限值、在中午或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及商业营业活动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需受到城市管理部门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金额为原处罚金额,具体程序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噪声监测违规行为:检测机构或人员未按相关规范进行噪声监测,导致监测数据失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相关记录、数据或信息的需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二万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需受到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噪声防治检查违规:拒绝、阻挠、弄虚作假现场检查的需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噪声设备使用违规:未按规定时间使用设备或违规使用设备的需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噪声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处以五万元罚款,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需处以十万元罚款。

特殊时期噪声污染违规:在高考、中考、庆典、运动会等特殊时期未按规定限制排放噪声的需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两千元罚款。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对单位每次需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对个人每次需处以五千元罚款。

噪声严重污染违法:拒不改正被责令改正的需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噪声违法情况通报和信用记录:负有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需定期将噪声违法处罚情况通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记录、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个人的环保信用信息,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附则

用语解释: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是指商业营利和文化娱乐活动,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聚集噪声敏感建筑物较多的区域。

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建筑物为主的区域由市、区政府划定;城市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社区服务、商业及市政公用等设施;城市交通干线包括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地铁站、公交专用道、综合车场和汽车充电场站等;中午时段为十二时至十四时;夜间时段为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可以中午或夜间施工的“必须连续作业的”生产工艺遵循住房建设部门颁发的《连续施工意见书出具工作指引》;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需要邻近两户以上居民或社区工作人员证实或其他有效证据证明。

 

本条例规定了城市环境噪声的管理和防治措施,禁止噪声超标排放,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噪声污染,建立噪声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打击严重扰民噪声行为等,同时也明确了相关术语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噪声防护距离遵循国家、广东省相关规定;如果相关规定尚未出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进行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振动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适用。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