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对已完成的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成果予以公布,详情如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7〕5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的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2号),按照该通知的部署,现已完成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64件,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其中不予公开4件和依申请公开4件另行通知)。凡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共156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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