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521号建议的答复

陈艳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修复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将由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办理。 经过仔细研究,答案如下:

一、关于完善生态修复相关法律法规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改革方案》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赔偿协商、赔偿诉讼、恢复补偿监督执行等主要内容。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有关单位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监督指导,全力推动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生态环境修复法律法规。 立法滞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主体不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过程随意性大、后期监管难以保障等问题。 目前,结合正在研究修改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单行法律,我们部委正在积极向立法机关报告,争取制定(修改)相关法律。 同时明确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 同时,我部也在抓紧研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损害赔偿的专项立法,拟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环境侵权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认真研究,积极指导各省在生态环境审判中探索多种承担修复责任的方式。以及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作为重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查。 计划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损害赔偿提供依据。

二、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来源

你提出的“保障生态修复资金来源,设立生态修复专项基金”的建议具有前瞻性。 近年来,我们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治理资金管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一是中央建立转移支付制度,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修复。 为支持地方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中央财政逐步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制度,基本覆盖各类生态要素的保护和修复。 通过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对重要生态功能地区因生态保护造成的发展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增强地方财政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安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污染防治攻坚战。 通过林业、草原和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支持当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二是研究绿色发展基金制度,解决污染治理融资问题。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设立绿色发展基金。 目前,财政部正在积极组织研究绿色发展基金,旨在创新投融资方式,由中央财政注资和社会资本投入,运用市场化手段解决融资难问题在污染控制等行业。

三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2015年以来,吉林、重庆等7省(市)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试点期间,各地在补偿资金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取得了积极进展。 例如,贵州省专门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应急处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相关合理费用。

根据《改革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恢复的,补偿义务人应当首先履行恢复义务。 无法恢复的,支付恢复资金补偿; 补偿资金视同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目前,我部正在配合财政部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相关问题深入研究,拟适时联合发布相关指导文件。

关于设立生态修复专项资金,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规定,在现有相关支持渠道基础上,不宜设立生态环境修复支付项目。暂时有基金。 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渠道支持地方生态保护和修复。

下一步,我们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充分论证,力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三、关于环境损害认定与评估

近年来,我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部门密切沟通配合,大力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一是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和机构推荐试点。 2011年8月,我部印发《环境污染损害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方案》,选定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重庆市、昆明市环保局(部)市政府作为试点单位。 要求建立地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实际案例评估,探索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制度、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 截至目前,已有13家试点单位。 2014年和2016年,我部向社会推荐了两批共29家环境损害评估机构。 这些试点单位和推荐机构为环境司法、环境管理等工作提供了更好的技术支撑。

二是推动将环境损害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 同月,我部、司法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 2016年10月以来,我部、司法部先后发布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审查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审查细则》; 2017年4月,联合向社会公布了国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审查专家库(国库)298名专家,进一步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审查机制。 这些工作为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据司法部统计,全国大部分省份建立了地方专家库,已有10多个省份开展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审查或变更登记。 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72个,鉴定人员1158人,全年完成鉴定3739件。

三是完善环境损害识别评估技术规范体系。 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方面,2011年以来,我部先后发布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二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导则通用指南》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导则损害调查》等技术文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体系已初步建立。目前我部正在抓紧制定专项技术规范在环境损害司法认定标准建设方面,司法部启​​动标准编制工作,并已完成编制初稿,涵盖法律法规等多个类别涉及环境损害、大气、水、土壤、海洋、噪声等,为环境损害司法认定提供支持。

四是加强培训和研讨,提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2011年以来,我部每年举办3期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题培训班,培训1000余人次,指导地方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大学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提供人才储备。

下一步,我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将加快地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细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共同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