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全文如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部署在7个省开展改革试点吉林等省市,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加快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在总结各地改革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人、损害赔偿结算方式等,形成相应的考核评价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 ,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补偿制度,加快生态文明建设。
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试点。 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责任明确、渠道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补偿充分、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工作原理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立足国情、本地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将由易到难、稳步有序推进。 针对法律未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供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是有代价的,我们必须承担损害的责任。 体现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价值,鼓励补偿义务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无法修复的,实行货币补偿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协商、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补偿权利人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编制恢复方案等工作,并主动与补偿义务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赔偿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和公众监督。 落实信息公开,推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恢复规划编制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有兴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
本规划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变化。 ,以及由上述要素组成的生态系统。 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方案要求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重大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二)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 还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后果。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社会影响等因素。
(二)本方案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人身伤害或者个人、集体财产损失需要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二、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
四、工作内容
(一)明确补偿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污染清除费用、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生态环境恢复过程中服务功能丧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 各地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补偿进展和需求,提出细化补偿范围的建议。 鼓励各地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和实践。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全额赔偿。 现行民事法律、资源环境保护法有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各地可根据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明确对权利人的赔偿。 国务院授权省、市、地级政府(含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下同)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省内跨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管辖; 其他工作范围划分由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省、市、地级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省、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有权提起诉讼。 跨省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受损地区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在完善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地区,受委托的省级政府可以指定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负责生态环境的具体工作。损害赔偿; 国务院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由受托所有权的部门作为权利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遴选程序、信息公开等工作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相关部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开展索赔。 工作职责分工。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监督机制。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四)进行补偿谈判。 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者补偿的,补偿权人应当与补偿义务人就损害的事实和程度、修复的开始时间和期限、修复方式等具体问题与补偿义务人协商。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确定赔偿责任期限等。 协商,综合考虑修复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优化、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能力、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等,达成补偿协议。 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协商不成的,补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五)完善赔偿诉讼规则。 各地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利用环境资源法庭或者指定的专门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根据赔偿义务人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偿,探索多元化的责任承担方式。
各地人民法院要研究适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行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 可以在试行的基础上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建议和司法解释建议。 鼓励法定机构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等问题,将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指导意见。
(六)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的实施和监督。 补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诉讼对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认定和评估。 各地要加快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推动组建合格的专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评估能力。 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生态环境损害独立评估评估,并确保与司法程序的良好衔接。 鉴定评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鉴定评估机构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规定、规范。
(八)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协商或者判决的要求组织生态环境损害的恢复。 补偿义务人无法进行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社会机构进行修复工作。 恢复资金由补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第三方社会机构支付。 补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修复的,前期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以及修复后恢复效果评估的费用由补偿义务人承担。
补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补偿资金将全额上缴政府非税收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补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根据协商或者判断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替代修复。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改革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及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地要明确改革任务和时限,大胆探索,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省(区、市)政府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省、市、地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明确相关人员具体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系试点部门要明确任务、细化职责。
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试点省市试点期间的实施方案可根据试点情况和本方案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改革试点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 自2019年起,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情况报环境保护部汇总,报党中央和国家理事会。
(二)加强业务指导。 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价等业务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检察工作。 司法部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对各地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或指导地方政府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和风险评估。
(三)加快技术体系建设。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 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识别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和技术纲要; 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或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专用技术规范;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服务于生态环境损害认定和评估的数据平台。 有关部门组织加强了损害识别基线确定、因果关系确定、损害数量量化等损害识别关键环节的关键技术和标准研究。
(四)保障经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五)鼓励公众参与。 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有兴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修复或补偿协商。 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判决书、生态环境恢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六、其他事项
2015年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