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动作2023年自动监测数据就算再假也打不过我们的环保执法低碳环保生活还是得

我很自豪地告诉大家,作为河北省的一份子,我们已经发布了2023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我所在的生态环境厅,与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合作,共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我们要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因此特别梳理了第二批涉嫌弄虚作假的自动监测数据典型案例,以便依法惩处违法公司,并用以示范引导。

由于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积极查办案件,我省也向他们表示了表扬。环保事业是我们的责任,我们要扎扎实实工作,确保低碳环保生活得以长远推行。

就未处于生产状态。这表明,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NO.CFJC字2022第F08088号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情况。

经查证,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检测过程中,明知金力电缆公司废气治理设施未开机运行,仍然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并将其作为合同依据,提供给金力电缆公司。

(二)案件处理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责令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检测结果不予认可;并被罚款50万元,吊销《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将以上案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律责任。

二、邢台市南宫市滨河环保监测中心涉嫌弄虚作假案

办案单位: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

……

现场检查发现,产生VOCs废气的挤出、喷码工序未生产,光氧催化废气净化器未运行,而第三方监测公司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却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将其作为合同依据,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而且也严重影响了环境保护工作和企业诚信经营。

在此次案例中,我所在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石家庄创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惩罚,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此案件提醒我们,企业要诚信经营,监测机构要严谨务实,共同维护好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产车间工艺废气排放的SO2、NOx、VOCs等污染物浓度均符合排放标准,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QG2口径仅有15毫米,不可能排放车间工艺废气,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情况。

随后,执法人员深入调查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查阅其生产工艺、台账记录、用电量等信息后,发现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详细数据与生产工艺不相符,且涉嫌伪造监测数据,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相关法规。

(二)查处情况

经初步核实查明,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了赚取利润,没有严格按照要求采集监测数据,随意制造了监测数据,导致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较大问题。对此,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并吊销其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责令停业整改,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接受资质认定。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启示

作为环保行业从业人员,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环境监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规,加强开展环境监测,严格履行监测职责,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相关机构和企业也要强化环保意识,诚信经营,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了检查。经查实,该公司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包括虚构调查结果、误导论证结论等,导致该评价文件不真实、不准确、不科学。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企业出具虚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对河北悦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启示

作为从业人员,我们要认真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勿造假陈述,注重数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保证企业合规运营和环保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为建设美丽中国、推进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追究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刑事责任。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该公司,对其处以70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吊销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同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通报有关地市环保部门,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和监管,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

三、案例启示

作为环保行业从业人员,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环评文件是涉及环境保护、保障公众健康安全的重要文书,严禁弄虚作假、水分过大的行为。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加强监管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环评文件中的问题,保证环评文件的真实可靠性,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检测报告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虚假检测报告已经被认为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我所在的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受到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问题线索,于2022年12月28日对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过初步核查,该公司出具的部分检测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作为一名从事环保工作的从业人员,我们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环保行业的监管和管理。同时,环保企业也应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严禁各种环保弄虚作假的行为,为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安全做出积极的贡献。

关配合开展调查。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唐山金硕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委托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泄露检测与修复检测报告”,虚假操作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已涉嫌犯罪,应当给予依法查处。

(二)案例启示

作为环保行业从业人员,我们需要深刻认识这次案件的启示意义。一方面,我们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禁弄虚作假,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也要加强监管,从根源上遏制环保违法行为的发生。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在本案件中及时发现问题,开展全面调查,并迅速启动“两法衔接”机制,将问题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彰显了环保执法的严肃性和效果性。

三、青岛垦利旺源化工有限公司排污数据造假案

办案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企业涉嫌造假

我们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督促青岛垦利旺源化工有限公司依法开展环境管理,查看该企业2019年度自行监测报告和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报告,发现排污数据存在造假行为。该企业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涉案金额达5.8万元。我局对垦利旺源化工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依法调查,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暴露出企业出于获取利益等目的,竟然不惜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破坏了环境保护的基石,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对自身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我们要高度重视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与整治,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并加大对环境保护法规的宣传与监管力度,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保护作用。

我们接到任务后,对唐山金硕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全面核查。经查,该公司涉嫌委托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泄露检测与修复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该公司委托的检测人员存在时间上的矛盾,并涉嫌虚报人数和检测时间。我们调取了该公司的视频监控和入厂登记表,发现检测时间的前一天,有三名检测人员入厂开展检测,但涉案检测报告中检测人员为五人,检测时间为早7时至晚6时左右。我们进一步调查,发现这家检测公司为唐山市的其他五家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也存在类似问题。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公司属于“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则将被处罚。我们已经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该案已经立案侦办。目前,公安机关已拘留3名嫌疑人,并取保候审了4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于我们环保行业从业人员,此案件提醒我们,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绝不能弄虚作假。政府部门也要加强监管,从根源上遏制环保违法行为的发生。我们应当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违法行为,并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彰显环境保护执法的严肃性和效果性。司实地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过抽取检测样本,化验结果发现,该公司对废水排放实时监测数据进行了伪造和干扰。

根据检查及化验数据分析,昌盛纺织有限公司存在对废水排放数据隐瞒、伪造和干扰的情况。该公司对国家法规规定的废水排放浓度标准存在明显超标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周边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查处情况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在此案件中迅速采取措施,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案件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废水排放数据隐瞒、伪造和干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邢台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处罚。昌盛纺织有限公司作为环境污染源,行使污染防治责任,应当依法履行自动监测、数据报送等义务,而违法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将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启示意义

此案件提醒我们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能出现任何造假行为。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采取了远程执法措施,发现该企业可能存在问题,并立即派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最终揭开了其不良行为的面纱。

我们应当坚定维护环境保护执法的严肃性,严格自律,针对环保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进一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企业也应当履行环境污染源应承担的监测、报告等义务,不得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我们得到了一起涉嫌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重要案例。据我了解,该公司在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并没有重大变动,但污染物浓度及排放总量却大幅度下降。此情况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经过逐环节排查,我们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室门禁及监控系统处于断电状态,且废水采样管路设有三通管件,连接西侧配电室水桶内,属于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

我们对该公司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发现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因此,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我得到了一个关于邢台宁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涉嫌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案例。据我了解,该案例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采取了非现场执法手段,通过线索研判分析,突击检查控制现场,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同时,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起到震慑作用。该案例警示相关企业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勿知法犯法。

在这个案例中,于2023年2月12日,我们接到举报人反映邢台宁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我们联合市公安局利用雨雪天气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出水口水质感观明显异常,且经检测其废水水质参数达到了超标情况。

我们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发现该公司废水排放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异常,而且检测人员在采样时,该公司员工分别进行了物理拦截和言语干扰。经过进一步排查,我们发现该公司对废水排放实时监测数据进行了伪造和干扰。

根据此事,该公司涉嫌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于是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开始对该案件展开了调查处理,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我的了解,在线监测数据稳定达标的情况下,我们经过研判初步认定该公司存在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经过进一步的调查,我们发现该公司出水口在线设备废水采样管路通过站房外西侧污泥间后,到达废水总排放口明渠内。我们对其进行了逐环节排查,发现该公司废水采样管路污泥间地沟段内采样管路上设有三通管件,旁边设有一根自来水软管带有接头。自来水软管可以和在线设备废水采样管路三通管件进行连接,通过阀门控制对采样管路加注清水调节水质,以此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作为重点排污单位,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嫌污染环境罪。于是,在2023年2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邢台市生态环境局襄都区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该案例中给我们一个深刻的启示,那就是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环保法规,履行好环保主体责任,绝不能违法操作和擅自干扰在线监测数据,这样会严重影响环境和社会大众的权益。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及时行动,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和健康。同时,如果企业发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情况,应该及时主动上报,并采取措施制止和整改,避免扩大了不良影响。

我了解到,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非常注重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及时开展突击检查核实情况。在发现并依法查处了一起自动监控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群众环境权益。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还强化大案要案的查办,密切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强化震慑和警示教育的作用。

而另一起案例中,我得知于2023年3月3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对全区在线开展网上巡查,发现清苑县天硕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线数据各项污染物浓度较低,尤其是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在线数据浓度值异常偏低,不符合行业正常生产工况。经过查看分钟数据,发现流速和排放量与实际不符,我们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我们发现该公司的在线监测设备已经被擅自移动到了空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气口附近,排放废气后才在排气口上架设设备进行监测。而该公司的废水污染物排放口也被转移,导致官方监控数据与实际排放情况不符,涉嫌擅自移动“在线监测”设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基于此,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该案例对企业和社会都提出了警示,企业必须依法操作,不得擅自移动或干扰在线监测设施,遵守相关环保法规,切实履行好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时,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也要严格监管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涉嫌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查处,保护公民环境权益和生态安全。

经过调查,我得知该公司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存在移动与篡改行为,涉嫌擅自移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此欺骗环保检测部门和公众。为了调查此事,我牵头组织了执法人员展开了现场检查。

检查结果显示,该公司1号排气筒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烟气采样探头连接管被拔出,没有连接上烟气采样探头,导致数据异常。通过查看视频监控,我们发现视频探头在2022年10月13日11时11分被人为转动,无法监测该烟气采样点。这些证据表明该企业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擅自移动在线监测设备,并做出了虚假数据,侵犯了公民的环境权益。

作为重点排污单位,该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情形,属于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基于此,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在2023年3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依法追究该公司的刑事责任。

我了解到,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的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9日对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的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多次人为修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量程记录。这些修改记录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3月7日。经过进一步的调查,我们确定了该公司篡改在线监测数据,涉嫌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并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在之前的案例中,我们知道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遵循综合排污许可、自动监测数据、企业生产情况、排放特征等信息,分析异常线索,并指导地方建立异常数据告警机制,以精准查办自动监控数据造假案件,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引导、宣传、教育、警示。对此,我们深刻认识到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重要性,企业在使用、维护、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规,不得擅自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更不能损坏监测设备,欺骗环保部门和公众。

作为地方环保执法人员,我们将继续坚持依法行政、精准执法,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及时查处,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保护生态环境的美好家园。

我作为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于某年某月某日发现了保定某公司篡改烟气在线连续监测数据的行为,第一时间将现场进行了固定证据,并依法制作了相应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并留存了影像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我们判定该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为了严惩这种行为,我们与唐县公安局立即启动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政刑事联动机制,提高案件衔接效率,随后依法履行了移送程序,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卷宗全部移交至唐县公安局。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共对6名嫌疑人采取了措施,其中一人由刑拘转取保候审,其余五人监视居住。到某年某月,唐县公安局已将6名嫌疑人全部移交至唐县人民检察院,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同时,我们积极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经过三方公司评估鉴定,预计对该公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将追偿数百万元,以此来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我了解到,在对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的环境保护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充分发挥工作合力,启动了联动机制,迅速查处了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同时对该公司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计130475元。

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得到了一些启示。首先是加强环保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衔接和协作,以保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效打击;其次是强化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的素质和经验,提高执法能力和证据收集能力,为下一步的刑事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最后是将违法犯罪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机衔接,弥补行政和刑事惩戒手段的不足,增强对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

另外,我也了解到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案。敬请关注后续案情的进展。

经过我对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的一次突击检查中所发现的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西北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被干扰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和研判,我们发现该公司的抽水泵被放置在污水总排口的水桶内,并进行着多次的注水行为,存在干扰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采样的情况,属于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案件。

为了快速、有效地处理该案件,我们召开了案情专题分析会,对相关线索进行了会商和研判,对检查流程进行了周密部署。下午5点,我们对该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并及时锁定了案件证据。同时,为了采取更快捷、更有效、更便捷的措施来处理该案件,我们与公安机关加强了沟通和协作,建议案件跨区办理,以便于可以快速地侦破案件,并及时收集和调取证据材料。该案于3月14日立案,3月16日调查终结,并在3月17日移送公安机关。

我了解到,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处理,针对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目前已抓捕6名涉案人员。

从这一案件中,我们得到了一些启示。首先是要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平台监控、智慧门禁和监控摄像等方面形成全方位的监测体系,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其次是针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追究,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最后是要加强公安机关与环保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形成打击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合力。

我们通过完整的证据链,包括操作视频等信息,建立一个平台来指挥推送问题线索,并在现场进行及时核实。这样我们逐步实现了“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的非现场监管模式,同时也使我们的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得到了“双提升”。

与此同时,我们还与公安机关进行了紧密配合,加强协作,特别是重点加强了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以及法律适用的知识咨询和交流,以提高我们快速反应和精准打击的能力。我们相信,通过不断地加强合作,我们能够更好地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