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听说云南省要进行生态修复大工程,真的很不错!今天我看到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共同发布的《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感觉一下子就有了更详细的了解!
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我看到这份通知就知道,为了更好地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规范整个建设流程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云南省制定了这份《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这也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所制定的。
我很高兴看到这样的管理办法,感觉一下子就更安心了!
哇,云南省这个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真的让我非常期待!
我刚刚看完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的《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里面有不少的重要要点。
首先,我看到了第三条,发现这个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采用了“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这意味着所有的建设内容都不能变动,资金也不能乱用,这样保证了整个建设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接下来,第四条规定本专项建设以州(市)为基本单位,使用的资金全部都是直接投资或者投资补助资金。这也意味着,所有的资金都将用于新开工或续建项目,这样避免了资金被浪费和滥用。
最后,第二章中第五条定义了本专项支持的范围和标准。这个专项将支持申请使用预算内投资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具体涉及《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包括重要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滇西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横断山南缘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金沙江干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知名鸟类项我看到了一些受到支持的建设项目,包括热河谷(滇西)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滇东南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和水源涵养生态修复项目、滇东北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滇中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和高原湖泊保护修复项目、滇西南岩溶区森林保育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三江并流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等。
此外,其他建设项目也可以受到支持,只要符合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相关规划内的重点区域,且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
在第六条中,我发现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预算内投资是按照项目下达的。此外,具体的支持方向和标准也有所规定。比如,对于天然林保护与营造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是人工造乔木林900元/亩、人工造灌木林400元/亩、退化林修复650元/亩、封山育林100元/亩、飞播造林160元/亩。而退化草原修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人工草地(人工种草)350元/亩、围栏封育18元/米、飞播种草50元/亩、草原改良90元/亩。经过仔细阅读,我发现这个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对于不同项目的支持范围和标准都有所规定。例如,在湿地保护修复方面,重点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以及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湿地保护基础设施、退化湿地修复、科研监测等。对于符合支持条件的地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而在荒漠化治理及小型水利水保设施建设方面,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是工程固沙550元/亩,同时在岩溶石漠化重点区域内的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建设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是5万元/处。
此外,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也有所规定,需要按照《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在第三章中,第七条规定了整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具体方式。根据国家和省《双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生态治理区域将作为单元,突出不同生态系统修复特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在项目投资的具体审批、概算核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等过程中,也要对前期工作进行充分的考虑和规划。我阅读了这项有关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的规定,发现它在项目建设方面有很多明确的要求。例如,在第七条规定中,我了解到我们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划和技术规范规程,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和质量。这意味着我需要在建设过程中非常严格地执行这些要求,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在第八条中,我发现由州(市)林草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我需要确保前期工作经费得到充分落实,并指定一个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管护。同时,我需要特别注意,项目法人和监管主体不能为同一单位。
第九条告诉我,对于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我需要进行审批。这个审批过程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如果我的项目已经列入了国家和省的《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划中,那么它将被视为已经获得批准,这就使审批过程更加顺利了。
在第十条中,我发现如果我的项目只是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支持,那么它仍然是一个企业投资项目。这种情况下,我需要按照核准或备案制进行处理。具体来说,如果我的项目属于某个县(市),那么它就需要在该县(市)核准或备案。而如果我的项目跨越了多个县(市),那么它就需要在州(市)进行核准或备案。
最后,在第十一条中规定,项目法人需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送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情况,并负责将项目的每一阶段都做好。我需要非常注意这一点,确保我的项目能够顺利地推进下去。我们作为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的申请人,需要组织或协助林草主管部门开展用地审核、落地上图、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其中,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林草部门则负责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
在第十二条中,我了解到,如果项目的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金额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那么我们作为项目法人需要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并可能需要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中规定,省级林草部门需要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指导,而州(市)林草、发展改革部门则需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入库的项目需要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在第四章中,第十四条规定了州(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的投资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实施。同时,州(市)财政部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投资计划管理体系,做好预决算管理、资金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确保投资计划管理科学、规范、高效。
我所申请的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需要符合当地财政和政府的投资能力,确保不会给地方政府债务带来风险,并且需要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
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投资计划的安排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已经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已经完成审批和相关前期手续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经落实、在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未曾获得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未曾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第十六条要求我们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需要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用地意见、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年度建设任务清单、资金申请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我将认真遵守以上规定,按规定申报投资计划,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作为项目法人,我需要向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林草局申报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并按照编制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草局。同时,我们需要根据国家下达我省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按时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确保分解后的项目落地到位,项目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需认真执行监管工作。
在第五章中,我们必须在收到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后,尽快开工建设。需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和地方实际情况结合分标段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建设内容和绩效目标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高效稳定、安全有保障。
作为项目法人,我们需要制定法人治理结构,以确保项目各项管理规范有序。我们需要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同时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确保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我们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实施地块、地方资金等相关重要事项,以营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第二十一条中,我们需要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对项目审批文件、初步设计、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内容进行及时、科学的归档保存,以备后续审查和使用。
在第六章中,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州(市)林草部门需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标准,开支范围开支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我们需要合理规划和管理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同时实施绩效评价,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率。
作为项目法人,我们需要严格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确保资金的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工程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物资、材料、种苗、机械作业费、劳务费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中央投资和地方投资共同解决。工程建设预备费由地方投资安排。
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们需要积极申报各地政府专项债券,吸引开发性、政策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投资,打造生态富民产业,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创新多元化投入和建管模式,以拓宽投融资渠道和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在第二十五条中,我们需要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在计划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将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等评价内容。
最后,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们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并为整体项目的成功落地做出贡献。
作为项目法人,我们需要认识到改革委和省林草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还会暂停新项目的申报。
第七章监督管理
在第二十七条中,我们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林草部门应及时开展检查,并督促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规定,自投资计划下达的次月起,省级林草部门作为地方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我们需要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全面组织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具体而言,每个月的5日前,我们需要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州(市)林草局,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州(市)林草局需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报内容报省林草局。省林草局需要在每月15日前,将统计结果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时,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件、问题和风险点,及时调整和完善建设方案。
作为项目法人,我们需要知道省级林草部门会审核地方项目数据,并负责填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同时会定期进行系统分析,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项目所在州(市),督促其做出整改,并及时更新数据。省发展改革委会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在第二十九条中,我们需要注意,对于确实不能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导致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情况,我们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如果存在投资计划未通过国家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提交的,或投资完成情况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我们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作为项目负责人,我们需要知道如果管理一体化平台中填报的项目信息不是及时准确完整的、未按时开工的、投资计划执行缓慢的、资金沉淀的州(市)会被启动问责程序;如果资金沉淀两年的,我们需要按照程序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如果存在多次调度均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州(市),我们需要注意,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申请。 在第三十条中,我们需要知道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省林草局会定期组织力量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各地需要认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查处。如果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需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如果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我们需要追究相应单位和人员责任;如果涉嫌犯罪,我们需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在第八章中,我们需要知道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验收采用州(市)验收,我们需要提供真实的验收材料,并按规定办理建后管护手续。如果在验收和建后管护中存在问题,我们需要积极整改,确保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作为项目负责人,我们需要知道我所在的省级核查采取省级核查的方式,并实行工程验收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州(市)验收是通过全查的方式进行的,由州(市)林草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工作,各项工程措施验收比例均为100%,并形成州(市)验收报告上报省级林草部门申请省级核查。 省级核查则由省林草局牵头,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复查验收组,对各州(市)上报的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及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在第三十二条中,我们需要注意,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各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规定,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在第三十三条中,我们需要注意要按照“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地运行机制,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推动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有效运营和管理,确保工程长效运行、长期效益。作为项目负责人,我们需要落实多种管护模式,包括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自管等,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同时,在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抵抗因素造成的损毁时,我们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自然灾害受损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重新申请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支持。 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同时,根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办法将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转发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等3个中央预算内林业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452号)。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我们旨在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推动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的开展,为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作为项目负责人,我们需要按照《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管理好本专项的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本办法适用于我们申请使用预算内投资实施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 根据第三条的规定,我们的本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不得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减少投资规模,不得挪用和拉用建设资金。同时,根据第四条的规定,本专项原则上以州(市)为基本建设单位,安排的预算内投资资金均为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资金,仅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 在第二章中,我们需要注意第五条的规定,本专项主要支持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国家公准》等规划,并符合《云南省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2021—2035年)》及省、市、县生态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等地方规划的项目,在资金、技术、标准、指标等方面得到统筹配合和支持。同时,根据第六条的规定,我们根据工程规模、类型和地域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资金预算,并落实投资标准与财政补助资金比例关系,确定资金配比和支持标准等。在国家和省双重规划体系中,我们的项目包括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自然生态监测监管项目、林业执法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和其他项目。 其中,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涉及到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基层管护站点建设、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等方面。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在自然生态监测监管项目方面,我们需要涉及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等。而在林业执法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中,需要我们进行国家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木材战略储备基地、林业执法监管服务机构、国家级生态定位站、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国有林区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另外,在五大类项目之外,我们还需要涉及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双重规划体系的要求,全力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的工作。本专项将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省双重规划体系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根据第六条规定,我们将本专项预算内投资按照项目下达,并严格按照具体支持标准来实施。 在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方面,我们将采取不同支持比例,其中森林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草原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90%。而对于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30万元/公里。 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林草有害生物防治项目方面,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在生态定位站、林业重点实验室、国有林区环境整治项目、木材战略储备基地、防沙治沙示范、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等方面中,我们将分别采用100%、90%、参照现行同类项目标准、定额支持等方式来进行支持。 在基层管护站点建设方面,我们将着重支持重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护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我们的建设项目将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来执行。如果是新建或重建改造项目,每个项目将获得30万元的投资支持;如果是加固改造项目,每个项目将获得20万元的投资支持;如果是功能完善项目,每个项目将获得10万元的投资支持。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我们将根据相关建设规划批准的投资标准执行。 另外,省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和标准将按照《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在前期工作管理方面,根据国家和省《双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我们原则上以州(市)为单元,整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在明确项目投资、审批、核定、申请和年度计划审批时,我们将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同时,我们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规程,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和质量。 对于省本级项目,将由省级林草、应急等部门商议并报县级政府同意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我们将合理规划、精细施工,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建成。根据规定,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我们将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列入国家和省《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将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在确定项目法人方面,发展改革部门将负责确定项目法人,地方项目将由州(市)林草、应急等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州(市)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并落实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管护,并且项目法人和监管主体不能为同一单位。 在前期工作方面,项目法人应该组织或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用地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各项前期工作。项目法人应确保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报批文件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将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在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方面,如果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则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并重新确定投资概算。这也是我们负责的责任所在。我们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并且审批部门有权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这是我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在储备项目方面,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该组织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已纳入库中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不断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在投资计划管理方面,州(市)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的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以确保不会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 投资计划安排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二是已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是已通过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审计工作网络平台审计评估。在资金使用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拨付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对于预算内投资计划采取确认制,预算外投资计划要进行跟踪审批,在每个阶段都要按程序报告和审批。这是我们必须要遵守的规定。在申请新项目方面,我们必须符合特定条件。首先,必须拥有固定的使用土地。其次,我们必须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且该报告已经被审批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完成了相关手续。另外,该项目需要拥有自筹资金用于建设。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我们才可以在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之后按期开工建设,同时该项目也不能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此外,项目单位也不能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当然,还必须符合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 在提交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方面,州(市)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提交由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用地意见、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年度资金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组成的申请报告。申报部门必须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最后,省发展改革委需要联合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并根据国家的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申请报告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本专项当年的投资计划编制要求去执行。针对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情况,我们将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和具体项目责任人,以及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 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法规进行管理。一旦我们已经收到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就必须立即开始开展建设工作。此时,我们要遵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进行组织施工,并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以及生产安全负责。 同时,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治理结构完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自查以加强对参与建设单位的管理。 如果需要的话,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以加强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的组织领导,同时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实施地块、地方资金等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更良好的环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加强对项目建设档案的管理。这些档案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初步设计、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这些资料需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以便我们进行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 在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方面,我们需要非常严格地管理资金用途。所有工程建设资金必须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所需物资、材料、种苗、设施和设备的购置、机械作业费、劳务费等方面的支出。 为了保障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需求,各地需要切实加大州县的投入,积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并争取开发性、政策性、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等提供的项目建设资金。 在整个项目资金过程中,我们需要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在计划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同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部门需要组织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实际使用效益等方面。对于我们所承担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成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一些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林草局除了按要求整改外,还会暂停新项目的申报。 为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并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同时,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需要及时开展检查。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要督促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整改。 从投资计划下达的次月开始,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成为我们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他们将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我省的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组织我们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我们作为项目法人,在每个月的5日前需要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负责审核地方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并且在每个月的10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确保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的及时更新。 同时,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需要定期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将其反馈给项目所在州(市),督促其做出整改,并及时更新数据。 省发展改革委还将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于确实无法在投资计划下达的一年内开工建设导致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情况,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真正确保项目安排的顺利实施。我们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别是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州(市):1)投资计划未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2)未按时开工;3)投资计划执行缓慢;4)资金沉淀,我们会启动问责程序。如果有资金沉淀两年的情况出现,我们会按程序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于多次调度均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州(市),我们会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申请。 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力量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我们要认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行为。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会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如果发现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我们将追究相应单位和人员责任;如果涉嫌犯罪,我们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我们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实行工程验收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对于省本级项目,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对于地方项目,我们采用州(市)验收、省级核查的方式进行。具体来说,由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林草、应急、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确保各项工程措施验收比例均为100%。验收结束后,我们将形成州(市)验收报告并上报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而省级核查则由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林草、应急、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核查验收组,对各州(市)上报的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及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 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各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规定,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我们要对这些方面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以确保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的顺利建设和管护。我们要按照“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自管等多种管护模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我们相信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地进行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建设。 至于本办法的解释,我们知道是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同时,我们要认识到,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对于之前已经实行的《关于转发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等3个中央预算内林业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452号),我们要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