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废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废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改委发改〔202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污水资源化利用是指将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特定水质标准,作为再生水替代常规水资源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居民生活、生态供水、农业灌溉、地下水回灌等。以及从污水中提取其他资源和能源,对于优化供水结构、增加供水量、缓解供需矛盾、减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废水资源化利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开发力度不够,利用水平较低。 距离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 为加快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动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破坏,促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原则。 银山理念坚持“节约优先、空间均衡、系统管理、双抓并举”的治水思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系统开展水资源利用。城市、工业、农业和农村等地区的污水资源化,满足水资源短缺的问题。 以水域和水环境敏感地区为重点,以城市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以工业利用和生态补水为主渠道,做好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出台政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开展试点示范,推动我国废水资源化利用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约用水优先,统筹推进。 秉承“节水就是治污”理念,坚持节水优先,加强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双重控制。 把污水资源利用作为节约用水和开源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全面系统推进污水资源利用。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政策。 根据当地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承载能力、发展需求、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差异化措施。 科学确定目标任务,合理选择重点领域和利用渠道,实行按需供给、按用优质、质量控制。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 强化标准约束,严格规范监督考核,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完善价格机制,加大财政金融激励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技术引导,试点示范。 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研发,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 开展试点示范,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废水资源化利用模式。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国污水收集效率显着提高,县市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实现升级; 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 工业中水回用、畜禽粪便和渔业尾水资源利用水平显着提高; 污水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 到2035年,形成系统、安全、环保、经济的废水资源化利用格局。

二、着力推进重点区域污水资源化利用

(四)加快城市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系统分析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 水源丰富地区要根据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 以稳定达标排放为重点,实施差异化分区标准完善和精准污染治理。 缺水地区特别是水质缺水地区,在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优先将达标排放水转化为可用水资源,补充附近自然水体,推动区域污水资源循环利用。 资源性缺水地区要按需供水、定水质,合理安排污水处理厂管网布局和建设。 在推广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的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水质标准,逐步补充水源。 该方法利用再生水作为河流、湖泊、湿地的生态供水。 有条件的缺水地区可采用分散式、小型处理回用设施,将市政管网未覆盖的居民小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就近回用。 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项目有条件使用再生水但未有效利用,须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受到严格控制。

(五)积极推进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 开展企业用水审计、用水效率对标和节水整治,推动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提高重复利用率。 推动园区企业间用水系统整合优化,实现系列用水、优质用水、一水多用、梯级利用。 完善工业企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 开展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水质监测评价和水管理,推动地方和重点用水企业建设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智能化管理平台。

(六)稳步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 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低成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和模式。 根据区域位置和人口集聚,选择分户处理、村组处理、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等收集处理方式,推广工程与生态相结合的模块化工艺技术,促进当地和地方资源的利用农村生活污水综合利用。 推广种养结合、以用促治方式,采用经济适用的化肥化、能源化处理技术,促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鼓励渔业养殖尾水循环利用。

三、实施污水资源化利用重点工程

(七)实施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推进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大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域,持续提高污水收集效率。 加快城中村、城区老城区等地区污水收集支管网和入户管网建设,填补“毛细血管”。 重点推进城市污水管网破损修复、老旧管网更新和混错接改造,逐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 在重点流域、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地区,结合当地水资源禀赋和水环境保护要求,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和扩建,按照规定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以实际需要。 缺水城市新城区要因地制宜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有序开展相关建设。 积极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八)实施区域中水循环利用工程。 推动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在重点排污口下游、入海口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河流入湖(海)、支流汇入干流的地方。 达标后,排水和轻度污染河水将进一步净化改善,纳入区域水资源配置管理体系,可用于区域生态供水、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 选择缺水地区积极开展区域中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

(九)实施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工程。 在缺水地区,采用市政再生水作为园区工业生产的重要水源,严格控制新水取水量。 推动产业园区与市政再生水生产经营单位合作规划装备管网设施。 选择严重缺水地区,开展产城一体化废水高效循环利用创新试点。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统筹废水综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立企业间点对点的水系统,实现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分级回用。 以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为重点,组织企业内部废水利用,创建一批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和园区,带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通过典型示范提高企业用水效率。

(十)实施农业农村污水利用推广和治理工程。 逐步建设和完善农业废水收集、处理和回用设施,处理达标后实现就近灌溉回用。 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为重点,探索完善运行机制,开展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促进种养结合农牧业循环发展。 到2025年,全国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在长江经济带、京津冀、珠三角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渔业尾水资源化利用,以池塘养殖为主,开展养殖尾水管理,实现循环利用、达标排放。

(十一)实施废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 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开展综合技术集成和示范,开发集成低成本、高性能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和装备,创造废水资源化技术、工程和服务以及管理、政策和其他协作努力。 在长三角地区,选择电子信息、纺织印染、化工材料等国家高新区率先示范。 到2025年,建成一批国家高新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技术创新试点项目。

(十二)全面开展废水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 聚焦重点、难点、堵点,因地制宜开展再生水利用、污泥资源化利用、地下水回灌、氮磷等物质提取、能源资源回收等试点示范,建设污水示范城市黄河流域地级以上城市资源利用情况规划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实现再生水规模化利用。 选择典型地区开展再生水利用与配置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示范总结成功经验,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模式。 创新污水资源化利用服务模式,鼓励第三方服务公司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建设资源能源标杆水厂,开展污水中能源物质回收利用试点。

四、完善污水资源化利用体制机制

(十三)完善法规标准。 推动制定节约用水法规,鼓励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节水、增收、减排。 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将再生水纳入城市供水系统。 推动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提出差异化污染物排放要求和控制措施。 抓紧制定生态补水再生水利用技术规范和控制要求,及时修订废水分级、按质定质资源化等一系列标准。 制定、修订污水资源化利用相关设备、工程、运营标准。

(十四)构建政策体系。 制定区域中水回用试点、典型区域中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业废水资源化、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国家高新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技术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细化工作重点和内容主要任务。 ,形成废水资源化利用“1+N”政策体系。 研究制定“十四五”期间废水资源化利用相关规划。 研究废水资源化利用统计方法和制度,建立科学统一的统计制度。 完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中非常规水源利用指标考核的相关规定,增加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权重,实行分类考核。 完善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制定实施入江(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指导文件。

(十五)完善价格机制。 建立用户付费制度,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允许再生水供应企业与用户按照优质低价原则自主协商定价。 对利用再生水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流、湖泊、湿地和景观环境水进行生态补水,鼓励政府购买服务,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十六)完善金融政策。 加大中央财政资金对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投入。 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污水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 鼓励地方政府设计多元化财政资金投资保障机制。 鼓励企业依法合规运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稳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探索发展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强化科技支撑。 推动污水资源化关键技术突破纳入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十四五”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专项规划,部署相关重点项目开展污水资源化科技创新。 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污水处理企业等组建污水资源化利用创新战略联盟,重点突破先进污水处理、污泥资源化利用共性和关键技术装备。 编制废水资源化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和实践案例,推广一批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 及时公布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

五、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协调。 按照中央部署、省统筹、市县负责的要求,推动指导意见落实。 为强化地方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相关方案或实施方案; 市、县政府要负起主体责任,制定规划,明确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综合协调,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 相关工作,加强节水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污水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九)加强监督管理。 督促有关方面严格执行区域流域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考核和取水管理,确保《全国节约用水行动计划》实施。 严格监督落实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要求。 严格自备水井管理,对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自备水井依法限期关闭。 完善污水资源利用全过程监控体系,加强污水处理达标和排放监管,逐步建立覆盖污水资源利用全过程的风险防控预警体系,确保污水资源安全利用。

(二十)加大宣传力度。 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加强科普教育,提高公众认知度和认可度废水资源化利用,消除公众顾虑,提高使用意愿。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营造全社会参与废水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