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整理了2022年上半年生态环境修复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包括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动态。希望这些整理能够帮助业内人士更好地了解行业动态、准确把握行业脉搏。 其中,我们整理的第一项政策是由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发文字号是环土壤〔2021〕120号,发布时间是2022年1月。该规划从4个方面提出了20项具体任务,包括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加强耕地保护和利用、优化农村生活环境等,具体可参看原文摘要。我们整理的另一项政策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联合制定的《“十四五”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行动方案》。这项政策发布于2022年1月,文号为发改振兴〔2022〕14号。 这个方案主要是为了维护大小兴安岭林区的生态环境,同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六大类任务,分别是地污染源头控制、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深入实施耕地分类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等。 此外,该方案还着重加强了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深化了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提升了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具体任务涵盖了多个方面,如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以及治理农村黑臭水体等。 总之,这是一项关于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的重要行动方案,旨在提高当地的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我们整理的另一份政策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十四五”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行动方案》,这份方案进一步确定了“十四五”时期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和经济转型的重点任务。 根据该方案,到2025年,大小兴安岭林区的生态环境质量将会持续改善,维护这个地区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会更加稳固。此外,该地区的碳汇能力和水平将会提升,木材资源战略储备能力也将会增强。在这个方案的推动下,大小兴安岭林区的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公共服务水平也将得到显著提高,同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也会进一步完善。在此过程中,林区居民的收入和社会保障也将继续提高。 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份规划,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北方防沙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文号为林规发〔2021〕122号)。这份规划旨在维护和修复北方防沙带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具体地,该规划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生态修复、防沙治沙等重点任务。其中,包括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促进自然更新、推进土地治理和生态修复等。通过这些任务的推进,希望能够实现北方防沙带的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我们整理的另一项政策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北方防沙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规划旨在维护和修复北方防沙带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并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规划,到2035年,北方防沙带区域风沙危害将会得到有效遏制,自然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将会显著提升,生态服务功能也会显著增强,这样我们就能基本建成我国北方的生态安全屏障。 在这份规划中,截至到2025年,我们计划完成沙化土地治理460万公顷,退化草原治理270万公顷,营造林220万公顷,水土流失治理450万公顷。到2035年,沙化土地治理的面积将会增至1380万公顷,退化草原治理面积将会增至740万公顷,营造林的面积将会增至610万公顷,水土流失治理的面积将会增至1120万公顷。通过这些工程的实施,北方防沙带的区域风沙危害将会得到有效控制,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质量将会明显提升,河湖、湿地等生态状况也会得到明显改善,可治理沙化土地会得到基本治理,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 在这些政策措施中,规划的推进也表现为了国家对于自然环境的高度重视。对于这些政策,我们应当充分认识他们的重要性,并积极贯彻他们。我国积极推进各项城市和乡村建设,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十四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城乡建设行动方案》。这项行动方案旨在使黄河流域的人水城关系逐渐改善,城镇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工程有效推进,城市风险防控和安全韧性能力持续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到2025年,城市的转型提质,县城建设补短板等方面会取得明显成效,城市绿色发展和生活方式也会普遍推广。此外,黄河流域各省区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会日益完善,沿黄城市风貌特色也会逐渐彰显。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以及水利部最近也印发了《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此项政策的目标是确保太湖流域的生态环境持续得到改善。同时,我们还制定了相关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此项措施旨在减缓和防止太湖流域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让整个流域的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的改善。我们坚信,只要我们持续推进这些措施,保护生态环境、推进城市和乡村建设,我们就能共同迈向更加美好的未来。最近,我注意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以及水利部联合印发了一份指导意见,旨在加快改善太湖流域的水环境,构建太湖流域的生态治理一体化格局,并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项政策的目标是到2023年建立太浦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使太湖流域治理的协同性、系统性和整体性明显提升,太湖流域的水质得到持续改善,进一步夯实区域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基础。到2030年,太湖全流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也会基本建成,太湖全流域的水质将会稳定向好,山清水美的自然风貌也会生动再现。我们相信,这些措施的实施将为全国流域水环境的综合协同治理打造示范样板。 除此之外,国务院也发布了一份通知,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普查对象为全国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以及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是重点调查对象,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也是重点调查对象,未利用地主要调查与可开发利用相关的土地。这次土壤普查的目的是对我国土壤资源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为制定土地利用政策,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提供科学数据支撑。我相信这项工作的实施将会为保护我国的土地资源,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根据农建发〔2022〕1号文件和国务院的通知,我了解到当前我们正在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这次普查的对象包括了全国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以及一些未利用的土地,如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诸如盐碱地等。普查内容主要涵盖了土壤性状、类型、立地条件、利用状况等方面。性状普查包括野外土壤表层样品的采集与化验;类型普查包括主要土壤类型的剖面观测与样品化验;立地条件普查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利用状况普查包括基础设施条件、植被类型等。 为了有序推进土壤普查工作,我们制定了《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并按照“一年试点、两年铺开、一年收尾”的时间安排进度,于2022年启动了土壤三普工作,完成了技术规程制定、工作平台构建、外业采样点规划布设以及培训等前期准备。土壤普查的目的是检测全国土壤质量,保护土地资源,基于科学数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我期待这次土壤普查的结果,将成为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土地保护、乡村振兴和绿色农业发展的重要参考。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公布了一份加强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中提出,要明确化工园区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快构建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推动各方履行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监管等措施。我们相信这份通知的实施将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化工园区地下水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同时,为了全面深入地了解我国的土地资源和现状,我们正积极推进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普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试点阶段、开展阶段和汇总验收阶段。2022-2023年,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若干个县开展全面试点。对重点区域开展盐碱地调查,完成全面盐碱地普查。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在2023-2024年全面开展普查,到2024年底前完成全部外业采样和内业化验等工作,初步建成省级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到2025年,我们会完成省级普查成果汇总、验收,初步建成国家级数据库、样品库,形成全国耕地质量报告和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等,最终形成全国土壤普查各类成果。作为一项重大的国家行动,土壤普查工作可以为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土地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数据支撑。在加强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管理方面,《通知》中规定了要做好组织实施、开展宣贯培训、持续帮扶指导、加强分类监管等工作。对于已完成调查评估工作的化工园区,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落实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分类管理要求,到2023年底前完成园区类别确认,并在2024年起每年12月底前将园区变类情况报送省级生态环境厅(局)审核后上报生态环境部。我们将按照要求,积极履行责任,推进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管理。 同时,我们也正在推进一项重要的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行动分为四个阶段,从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将查清金矿矿山废弃矿井情况,集中打击“洗洞”盗采行为,督促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金矿安全管理制度等。此次整治行动是一项重大的国家行动,我们会认真履行责任,全力推进整治行动的落实。我们正在推进打击“洗洞”盗采金矿的专项整治行动。在整治过程中,我们将严厉查处违法生产运输倒卖民用品、氰化钠和“洗洞”造成的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惩治违法收购和销售金矿矿产品行为,明确金矿矿山废弃矿井封堵责任主体,封堵金矿矿山废弃矿井,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彻底扼制金矿“洗洞”黑色产业链,从根本上遏制盗采金矿行为的发生。 同时,我们也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通知》,我们同意河北省潮河流域(滦平段)生态治理与乡村振兴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58个项目(名单见附件)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工作,该试点工作的期限为2022年至2024年。我们将在试点过程中深化对EOD模式的理解和探索,实现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另外,我们还同意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加大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投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生态与经济的良性互动,在长期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制定了《关于实施先行区建设的方案》,旨在到2025年,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能耗强度下降15.5%、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达到55%的目标。同时,我们也将全面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等重点领域改革的稳步推进,确保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具体而言,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将下降15%以上,森林覆盖率将达到20%,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将达到57%,同时黄河干支流水质将持续改善,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成效。 为了更好的实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我们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此举旨在切实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和保障,促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推进。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分类管理原则,健全资金监管、使用、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推进。为了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净土保卫战”的工作要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使用管理,我国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修订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管和保障,确保资金使用合规、科学、高效。 我国也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这是落实法律法规、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该规定共分为5章38条,明确了《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赔偿范围等内容。同时,规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政府、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组织等各方的具体责任和任务分工,强化了环境损害赔偿管理的法律基础,有效保障了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安全。根据政府的职责,我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第三章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工作程序。这包括线索筛查、案件管辖、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工作环节。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流程,保障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安全。 此外,《规定》的第四章为保障机制,规定了鉴定评估机构建设、鉴定评估技术方法、资金管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报告机制、考核和督办机制、责任追究与奖励机制等,加强管理和保障措施。同时,《规定》的第五章为附则,明确了其解释权、生效时间等,以便更好地执行和推动工作的开展。 据财政部的《关于下达2022年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第一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我国财政部提前下达了2022年多项生态环境治理资金预算,累计资金预算约为650亿元,包括生态保护和修复、土壤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再生能源、节能减碳等方面。 我国也出台了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的保护和整治的相关规定,旨在更好地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这是我国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举措,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该文件旨在规范河湖水域岸线的使用和管理,不断促进河湖水域岸线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指导意见》共分为6个部分,包括总体要求和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边界、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用途管制、规范处置涉水违建问题、推进河湖水域岸线生态修复、提升河湖水域岸线监管能力等。这些规定的具体实施将有助于更好地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另一方面,根据生态环境部的《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公告,该文件用于指导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并指导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自行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指南进一步明确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查什么、怎么治、如何管”的具体工作要求。这些规定和指导对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和加强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环保和生态安全。我们的单位积极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通过形成污染隐患排查、污染隐患治理、治理成效核查的管理闭环,并建立尾矿库环境管理台账,不断提升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水平。 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本指南适用于开采层涉及潜水含水层的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包括备用和规划水源)的补给区划定。对于承压含水层且与潜水具有密切水力联系的开采层,或根据地方管理需求应当划定补给区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包括备用和规划水源),我们可以参照执行,加强管理和保护。 此外,环境部还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制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本指南主要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的制定。这一举措有助于推进建设用地的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治理,是环保事业重要的一步。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制定指南(试行)》。该指南明确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确定的原则和方式,包含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原则要求以及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确定方式等五部分,对于规范建设用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此外,水利部也发布了《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共27条,涉及到主要领域、合作方式、重点工作、政策支持等七个方面的具体安排。我们将加大水利投融资的创新力度,积极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发展,扩大水利投资来源渠道,加快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 最后,我们还要注意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地下水污染可渗透反应格栅技术指南(试行)》。该指南用于指导地下水污染可渗透反应格栅的设计、安装和调试等工作,有助于有效地控制地下水污染、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我所在的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可渗透反应格栅技术指南(试行)》,该指南适用于可渗透反应格栅技术的筛选、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可为技术方案制定、工程设计、施工、运行状况监测、效果评估、后期环境监管和工程关闭等提供参考依据。 该指南内容包括开展可渗透反应格栅工作的主要技术方法、技术流程、工作内容、技术要求等。对于掌握可渗透反应格栅技术及其应用环境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环保管理人员,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此外,我们还颁布了《地下水污染地球物理探测技术指南(试行)》,该指南适用于固体废弃物填埋场渗滤液渗漏、污水处理池或车间生产废水等点源渗漏、油气管道和加油站油类渗漏、海水入侵等情况导致的地下水污染调查和修复效果监测,其他类型污染调查也可参照使用。我们希望通过该指南指导技术人员开展更加精准、高效、科学的地下水污染调查和修复工作,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环境。我们的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污染地下水抽出-处理技术指南(试行)》,该指南规定了针对受污染地下水开展抽出-处理工作的指导原则、工作流程、工作内容、技术要求等。该指南适用于采用单一抽出-处理技术或与其他技术组合联用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工程,对于提高地下水污染治理的效率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我们还发布了《地下水污染同位素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该指南适用于利用地下水污染物中稳定同位素所做的地下水污染源解析工作,该污染物同位素应具备成熟的测量技术,该指南则对同位素源解析的技术流程、方法、实验设计、数据分析和诊断等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说明。该指南可为污染源的识别和治理提供重要科学依据。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我们的《地质雷达勘探技术指南(试行)》适用于辅助获取地质体空间分布、地下构筑物或埋设物、潜水水位等相关信息。我们的环境工程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该指南的规范,更精准地收集相关地质信息,以更高效、更科学的方法开展环境治理工作。我们的水利部发布了《2022年推进智慧水利建设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强调需要根据水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加强用水量统计与分析、水资源监管、地下水超采治理等重点业务应用,同时统筹推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提升水资源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为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据此,我们的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智慧水利建设方案,更好地服务于水利管理工作。 同时,我们的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下达2022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资金保障。我们的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可以秉持用好每一分钱的原则,利用好预算资金,有计划地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等工作,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质量发挥我们的环保技术专业作用。根据2022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安排表,我们的国家计划总额为44亿元,其中其他重点任务金额为22亿元。在资金分配测算时,我们重点奖励了天津、内蒙古、吉林、江苏、山东、湖北、贵州、陕西等8省在2021年底前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行动,分别给予4000万元奖励。同时,对“无废城市”试点建设考核排名前5的重庆市、广东省深圳市、山东省威海市、浙江省绍兴市和福建省光泽县等5地,按地级以上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分别按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标准分档奖励。针对绩效评价结果、资金执行率靠后、审计查出问题的相关省份,我们相应扣减资金,以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 与此同时,我们的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发布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渔业资源保护、草原生态修复、湿地保护和山地生态保护等方面。我们的农业技术人员可以依据该方案,合理分配和使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各项农业工作和生态保护工作,促进我国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我们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农业农村部共同发布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该方案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系统提出新时代推进太湖保护治理的思路目标和任务举措,是今后一段时期治理太湖的行动纲领。 其中包括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支出。我们将会依据该方案,采取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太湖流域的生态保护和水环境综合治理。通过综合治理和长期的生态保护工作,我们将努力实现太湖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的目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