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部法律填补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律的空白,完善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该法对提出了多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义务,包括: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实施自行监测,按年度申报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拆除设施、设备或建构筑物的应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19〕124号),以落实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在隐患排查等工作方面的要求。
那么,作为工业企业,您可能关心:
- 什么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凭什么就是我?
- 重点监管单位要做些啥,怎么做?
- 哥要是任性咋地,不做会有啥处罚?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定义
对于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定义来自如下三个规定:
(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1. 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2. 年产生危险废物100 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3.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4. 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5. 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
1.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2. 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3. 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是指下列物质(该办法的第二十条规定):
1.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2.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
4. 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
5. 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
6. 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三)《上海市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列入上海市2019年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共计163家。该名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区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更新,已通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土壤重点监管单位要做些什么
(一)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动作
1.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到:
第十一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