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江西省污水处理行动计划

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行动计划

(2021-202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通知》农村发展部、水利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1-2025年)》(环穗[2022]8号)巩固“十三五”规划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加快,“十四五”治理工作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助力乡村振兴。 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树立榜样、争创第一”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效果为引领,立足实际、条件要求我省农村地区。 发展需要,协调卫生厕所改造、水系连通、黑臭水体治理与乡村建设衔接,扎实推进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完善政策机制,加大投入,构建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的经营、社会协作、村民参与的共治共享体系不断改善乡村生态环境,为实现乡村生态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根据村庄发展和群众期待,制定差异化治理目标和绩效要求,优先考虑环境敏感、人口集中的村庄。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由政府主导,协调整合相关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提高农民环境意识,引导公众参与。

坚持因地制宜、科学施策。 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区位条件、村庄人口集聚、污水产生规模等,选择科学适宜的治理模式,而不是“一刀切”。

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长效管护。 坚持以用户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后期运行维护,实现设施、管网和管理保护机制的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实施,确保设施长期有效运行。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平和支撑能力有效提升,管理体系和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建立。 农村环境整治取得积极成效。 另有3500个行政村完成环境整治。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0%以上,力争达到40%左右。 乱排排水得到有效控制。 完成280个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基本消除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

二、重点任务

(一)梯队推进、分类实施。 结合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以保护和改善五大江河、鄱阳湖和重点湖库水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为重点目标,针对水源地将保护区、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景区等人口集中村作为重点区域,分类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鼓励其他有条件的村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出治疗。 各县(市、区)年度村庄生活污水处理清单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各区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生态环境局,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筛选汇总后,将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 (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区管委会。以下均由市县要求[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系统推进、协同治理。 结合农村户厕改造,推进厕所粪便与污水协同处理。 对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加强设施运行管理和覆盖,扩大覆盖范围。 确保收集所有厕所粪便; 对拟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村,统筹推进卫生厕所改造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结合水系连通和水乡美丽乡村试点县建设,通过河塘连通、断头河整治等措施,连通邻近的宜连河湖,发挥各区域的自然联系和水生态功能。河流、湖泊、池塘、湿地等水体逐步恢复。 。 结合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科学实施污染源治理、生态修复、清淤、水系连通等工程,基本消除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 强化农村黑臭水体所在地区河长、湖长职责履行,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管理,防止“黑臭水体返乡”。 (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水利厅)及时将新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纳入监管名单,加强动态管理。 对已治理的农村黑臭水体,开展治理工艺及效果评价。 对已治理的国家监管名录内黑臭水体,省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透明度、溶解氧、氨氮三项指标监测。 原则上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三)管理规范化、专业化。 按照《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导则(试行)》、《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收集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农村生活污水收集设施建设及竣工验收技术导则》 《江西省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试行)》和《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试行)》等地方标准要求对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进行指导和规范。污水处理工程维护。 坚持建设与管理一体化,鼓励以市、县(区)为单位,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一体化委托,并选择专业公司统一负责。 室内污水收集设施原则上由农户负责日常维护,室外收集和污水处理设施由运维实施主体负责运营和维护。 对于居住人口少或分散的村庄,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模式处理生活污水。 对于节假日人口潮汐现象明显的地区,应合理设计调节池规模,采用并行处理等方法满足处理要求。 (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

(四)稳步推进、转型提升。 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调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调查结果分类制定改造提升方案,并确定资金来源、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 2023年底前完成集中式(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上)设施改造,2025年底前基本设施基本完成。完成现有设施改造。 按照《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集中排污设施的监督监测和自行监测,切实提高设施正常运行率。 (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报废设施不得升级改造,各省人民政府县(市、区)要明确报废流程,遵守法律法规。 县级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将书面申请报市级有关业务部门备案。 (指导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五)创新推进、试点示范。 鼓励各地在优化治理模式、拓展资金渠道、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开展试点示范。 树立一批典型,总结推广经验,逐点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平。 (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申请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原则上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明确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 (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县(市、区)人民政府探索试点,总结经验,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于产权、基于管理的资产整合逐步实现统一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产权、经营权属于集体或国有的,可以通过无偿使用、租赁、参股、托管、并购等方式整合; 其他情况下,鼓励通过参股、并购等方式回购资产,或者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实施整合。 (指导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 各地要把农村环境整治纳入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善总体推进之中,进一步落实“省负总责、市县负责落实”的原则,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成立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工作调度,协调解决问题,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负责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和执法监督、监督指导项目推进、开展工作考核等。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驻县(市、区),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因地制宜支持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向周边人口密集村延伸。 省乡村振兴局会同省卫健委、省农业农村厅,对不需要管理的户用厕所三格化粪池尾水进行资源化利用指导。 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厕所粪便和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省水利厅负责农村水系连通和水美丽乡村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要加大政策、资金、要素保障力度,落实好用电、用地等支持政策。

(二)加大资金投入。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资金保障,统筹协调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乡村振兴专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基础设施投资资金、水系连通和水乡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用好土地流转通过补充余额、增减土地增收挂钩、全省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等相关政策,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投入。 (指导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前提下鼓励采取政府直接投资与资本金注入相结合的方式投资项目,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申报范围,支持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符合规范管理要求的项目,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探索和实践生态环境导向的发展模式,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与城市污水处理、城乡供水、资源产业发展、乡村旅游、旅游等相关项目或产业一体化实施、协调推进。和效益更好的现代农业。 (指导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用地政策。 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免收基本电费,并优先纳入用电安排。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预留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并符合《长江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江西省河(湖)岸线利用与管理规划》等规划及相关河流 按照湖泊管理保护政策法规,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法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有偿制度。 (指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三)严格评价考核。 每年对上一年度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进行评价,2025年进行汇总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乡村振兴、省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环境保护检查。 对各项年度任务进行调度、督导和技术协助,对工作推进不力的情况进行报告。 (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四)注重宣传引导。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工作宣传和政策解读。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人作用以及妇联等群众组织贴近农村的优势,组织群众积极参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引导农民形成良好用水习惯,减少农村生活污水乱排行为,不断提高公众生态文明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 。 (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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