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202056号

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政策指导

发改价[2020]561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长江经济带战略定位有效运用价格杠杆,加强和改进水污染防治,完善长江经济带。 关于经济区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 重要性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事关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发展战略。 污水处理是水污染防治的关键环节,是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加快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更好发挥价格作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倒逼经济转型。转变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推动高质量发展,形成齐心协力、综合保护的良好局面,不仅对长江水质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长江流域水质保护具有引领作用。流域和国家污水处理系统协调管理,更好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重点任务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利润”的原则,完善长江经济区污水处理成本分摊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城镇的水污染适应综合体系。 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

(一)严格开展污水处理费用监督查处。 污水处理费用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费用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费用。 长江经济带11省市要根据形势发展,按照长江水污染防治目标,考虑提高污水排放标准、无害化等合理增加成本等因素污泥处置,规范细化成本结构和具体审核标准,明确员工工资、折旧费用等重要指标和参数,合理归集、分摊和核算,对不应当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严格控制为科学定价提供依据。 各省物价主管部门要立即部署辖内各市全面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督调查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力争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成本监督调查工作,并上报将结果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

(二)完善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 在成本监督审查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机制。 长江经济带省份城市(含县级市)要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成本补偿水平。 一步难以实现的,应当制定分步调整方案。 2025年底前,各地(含县、建制镇)调整补偿费用水平。

(三)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 长江经济带11省市所有市、县、镇应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并按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 已建污水处理设施、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县、镇原则上要在2020年底前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重点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的管理,实行计量,确保所有污水处理厂都能够正常使用。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 鼓励各地探索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机制,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等指标,分类别、分等级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推动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排放。减排。 工业园区要带头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鼓励各地实行污水排放分级增量收费制度。 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地区和污染排放超标地区可先行先试。

(五)创新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 鼓励不同城乡、不同规模、不同利润水平的项目打包,与污水服务单位签订合同,约定污水处理服务收费标准、服务项目、质量等,推动污水全覆盖产业治理和均衡发展。 建立与水处理质量、污染物减排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

(六)减轻污水处理企业负担。 长江沿线污水处理厂免征电价容量(需量)费。 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用电量自愿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分段电价。 支持污水处理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综合利用场地空间,采用“自用自用、余余上网”的模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各地在决定投资新建(扩建)项目或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时,应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污水处理工艺,避免盲目提高标准或过度推进建设。

(七)探索提高污水收集效率的新途径。 长江经济带11省市要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加强管网运行维护,结合当地污水主要来源,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有效解决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短板问题。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鼓励各地共同推广厂网一体化污水处理运营模式,开展收费模式改革试点,创新体制机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运行效率。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政府职责。 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市场的权责关系。 污水处理费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专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等,不得挪作他用。 各地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向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营维护倾斜。 在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前,各地要按规定给予补贴,确保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凝聚力,开展信息沟通和政策联动,形成合力。

(二)压实地方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主体责任,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相关政策,细化落实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人,确保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国家定期通报相关工作进展。 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以及重点排污企业的污水排放情况,督促污水处理企业公开污水处理能力、污染物减排量、水体出水主要指标等信息。公司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困难群众利益。 妥善处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与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的关系,各地可因地制宜对困难家庭采取不提高或少调收费标准,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办法。可以利用相关救助保障机制,确保经济困难家庭得到保障。 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不会受到影响。

(四)做好宣传引导。 做好污水处理费宣传引导工作,把宣传和政策制定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向社会说明污水处理费征收和调整对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预防为主,提高公众意识参与,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共识,逐步增强居民节水、生态环境保护、缴费意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2020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