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六批典型案例(涉自动监控弄虚作假):
近年来,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实践中积极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用水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结合暗访、巡查等现场检查方式,查办了一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保持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向社会公开发布已移送公安机关的5个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并对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予以表扬。
典型案例一
漳州新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8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会同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漳州新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2023年6月3日至2023年6月7日的“参数修改记录”界面共有20条修改记录,其中一氧化氮的量程高限在1000mg/m3与600mg/m3间多次被调整。执法人员要求第三方技术人员现场使用200mg/m3的一氧化氮标气进行测试,在一氧化氮的最大量程由1000mg/m3变更为600mg/m3后,工控机上的一氧化氮数值由204mg/m3变为122mg/m3,证明一氧化氮量程高限调低后,工控机上对应污染物的数据同步降低并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案例二
福建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省、市、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福建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上累计有25736条操作记录,最近的1000条记录显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含氧量等监测因子斜率值多次被修改。经查,该公司为保证废气自动监测数据达标,从2022年5月开始通过中控室电脑远程修改自动监测设备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含氧量等监测因子斜率值,导致相关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毕,待完成生态损害评估后将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典型案例三
永安市溢康印染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会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永安市溢康印染有限公司(原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导热油炉及循环流化床运行期间,多次上报“生产设施停产”,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符,致使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的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四
厦门云通环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5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巡查,发现某涉水重点排污单位外排废水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随即会同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对该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重点排污单位的在线运维单位厦门云通环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通公司”)为减少运维支出,在发现标液核查功能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后,仍然未按规定报告并维修,也未告知排污单位,而是擅自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标液接入实际水样进样管开展标样核查,并将标样测量数据作为实际水样监测数据上传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导致该重点排污单位部分时段的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云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五
福建福瑞明德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会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福瑞明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废水排放口数据缺失,企业上报停产。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其上报停产期间均为生产状态,同时在2022年3月擅自将网络断开,导致“停产”期间的数据无法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