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发布《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一批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一批)》,详情如下: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我省2019年拟开发利用超标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情况,研究发布《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将依据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动态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移出《名录》。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

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一批)